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统计管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及所属单位(含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分支机构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开展有关工作。第三条集团公司实行综合统计机构归口管理,按专业部门分工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第四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集团公司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统计调查、分析和研究,提供统计资料及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统计工作的开展以服务公司发展战略为宗旨,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统计信息处理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第五条集团公司总部综合统计机构设立在计划发展部,负责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综合统计工作,配备统计人员。集团公司各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任务,配备专业统计人员,按时提供有关专业统计信息,由计划发展部综合汇总后统一形成集团公司综合统计信息。第六条所属单位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在计划规划部门或其他部门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明确统计负责人,配备统计人员,负责归口管理本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统计任务。第七条综合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集团公司总部:负责集团公司综合统计工作,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统计工作规章、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协调集团公司各专业部门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集团公司重大统计调查;统一对外公布集团公司综合统计资料;负责集团公司的综合统计信息网络建设;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投资状况等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二)所属单位:组织本单位的统计人员完成集团公司及其他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调查和统计上报任务;协调各专业统计工作;统一对外提供综合统计资料;负责本单位综合统计信息网络建设和统计制度的建立,进行内部统计工作的管理;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和投资状况等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实施内部统计监督和统计咨询服务。第八条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集团公司系统专业统计工作;组织制定集团公司专业统计工作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进行集团公司专业统计分析和预测。在业务上受综合统计机构归口管理,并受国家统计局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所属单位各部门的专业统计业务上受同级综合统计机构归口管理,接受集团公司相应部门业务领导并受当地政府统计部门专业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九条统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统计报表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和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第十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数据;揭发检举和抵制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十一条所属单位要根据管理范围、工作量及工作性质等需要,按一定比例设立高级、中级统计岗位,大型及以上单位应设立高级统计岗。第十二条综合统计机构要有计划地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组织统计法规和专业学习,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统计法制观念,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统计人员完成统计任务必备的上网条件和设备。统计人员要持证上岗。第三章统计调查与统计制度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总部综合统计机构组织专业统计部门统一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总体方案,归口管理公司各专业统计调查活动。各部门的专业统计调查必须统一纳入公司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制度,并按计划开展统计调查活动。对于确实需要的集团公司临时性调查,应与公司综合统计机构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所属单位综合统计机构组织本单位各部门统一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归口管理本单位各专业统计调查活动。各部门按计划开展统计调查活动。第十四条所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颁发的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以保证统计调查中引用的指标含义、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等的一致性。同时,可根据需要按本章的规定补充制定在本单位施行的统计调查项目。第十五条提供统计资料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必须对提供的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时效性负责。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和企业秘密或进行欺诈活动。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第十七条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公布;专业统计资料由各部门分工管理并负责对系统内公布。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总部和所属单位要利用统计资料,建立统计数据库和信息自动化处理系统,实现数据安全上网、信息共享;要加强统计工作研究,开展统计指标体系、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标准、统计制度的研究工作,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工作,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第十九条统计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要做好统计资料的立卷、归档、交接和保管工作。统计信息的保密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条所属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统计奖惩制度,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或奖励。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