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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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保障金融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的需要,及时、全面地提供详实、准确的统计信息,真实反映我行的信贷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金融统计包括本行下属职能部门、支行、分理处为统计单位并实施的统计活动。第三条本行建立统一的统计管理体系,完善统计工作质量调查和考核制度,将统计工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第四条本行设立统计管理部门,并建立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同时坚持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第五条统计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职权不受侵犯。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2-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第六条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金融统计工作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七条本行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相关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应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和统计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以及统计监管部门的监督。第八条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金融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未经领导和有权发布统计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泄漏统计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第二章统计调查及资料管理第九条金融统计调查的内容包括总行综合人事、劳资管理、综合业务系统管理、信贷及风险资产管理、现金管理、账户管理、人民币反洗钱管理、非现场监管指标、企业(个人)征信状况、自助设备运营管理、会计档案及其会计凭证等各类账、表、簿生成的统计报表等金融统计资料。第十条金融统计调查频度分为日、旬、月、季和年度。第十一条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金融企业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3-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具体统计人员为统计工作直接责任人,部门经理(副经理)和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负责人)为统计工作负责人,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章金融统计人员第十三条总行根据统计工作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设立A、B岗(各营业网点均应设立统计A、B岗),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和信息归集,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国家有关统计部门的指导。第十四条总行统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第十五条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数据的调查、分析、归集、汇总和报审工作。第十六条总行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对象或单位、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4-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第十七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第十八条非本系统或单位统计人员对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统计调查时,应要求其统计人员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单位介绍信、统计人员本人身份证件和本县联社为统计人员出具的有关证明;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第四章统计工作要求第十九条总行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开展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各项常规统计工作中,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务必对每一项统计事项指定专人负责,以明确分工,并建立统计工作任务分配登记和绩效质量考核制度。第二十条本行所需的非常规(临时性)统计信息及统计工作的开展,由总行领导临时指定职能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完成,统计对象或统计信息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行领导临时指定牵头部门或牵头统计人员组织完成,凡经领导指定的职能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统计工作。其它所涉及协助配合部门或分支机构统计工作的,其涉及的协助部门或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拒绝提供相应统计信息和资料,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5-第二十一条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统计信息,必须确保统计真实完整,部门与部门之间、机构与机构之间的统计工作必须保证工作的连续性、项目的准确性、信息的完整性、数据的逻辑性和口径的统一性,不得随意捏造和曲解统计意图,确保统计信息和数据全面、真实、有效。第二十二条本行的各项统计信息、数据的运用、上报和发布,应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批准,以确保统计信息真实、准确和口径统一。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本行统计部门或本系统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检查有关的事项并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七)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检查时,统计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6-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证件的统计对象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四条统计人员履行统计检查职责时,统计对象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第二十五条总行稽核审计部为本行的统计监管部门,并履行统计工作监督职能,有权对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和阻挠监督检查。第六章考核与处罚第二十六条为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保证统计信息报送质量与时效,由总行制定金融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按照数据和分析材料的报送频度和质量对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第二十七条对违反金融统计规定,造成统计工作贻误、延迟、数据失真和严重不良后果的,总行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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