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南京中燃统计管理制度1南京中燃统计管理制度(G-1-1-0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科学的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第三条:综合管理部为公司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综合统计工作,其他职能和业务部门分管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担任本部门的兼职统计员,并将其名单上报综合管理部备案。更换专兼职统计员时,需事先征求综合管理部的意见,并安排好合适的人员接替。各部门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含兼职)调(变)动工作时,要有合适的人员接替其工作,并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交接,接替人员的资料应报综合管理部备案。第二章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第五条:凡是集团总部下发的一切报表,直接发往各部门的,由各部门负责填报,发往公司的,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填报,有关业务部门协助完成。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其他部门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并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综合管理部制订“报表目录”,公司颁布执行。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定期报表,各业务部门可拒绝填报。第七条:“报表目录”内的正式定期报表,如有个别项需要修改时,由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将修改后的式样送综合管理部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对外报送(含对总部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必须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上报。上报前应同时抄送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每月进行综合分析。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南京中燃统计管理制度2第九条:凡集团总部向各部门直接下发的各类统计文件和报表,各部门应转送综合管理部备案。第十条: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公司各部门、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各部门报出的所有报表须经填报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方能报出。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保管和销毁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时,一律以本部门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第十二条:凡外单位或个人了解公司的各类统计资料,须统一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接洽提供,或由综合管理部指定有关部门提供。各部门不得自行向外部各单位提供任何统计数字。第十三条:公司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各部门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归档,以便保管和使用。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帐和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超过法定保存年限,且确无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应呈请本部门分管领导核准,并经综合管理部会签后,方可按公司相关规定或法律规定程序销毁。第十五条:统计核算报表及分析总结资料保管期限为:年报及分析总结,以及重要的一次性资料应立卷归档,永远保存;月、季报表及分析总结应保管3年以上;原始记录及日报均应保管2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第十六条: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受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后,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订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拖延。1.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日报上说明;2.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各受表单位应将《统计数字订正单》贴在原报表上,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南京中燃统计管理制度3表1:统计数字订正单报表名称:受表单位:编号:页次栏次行数原列数字订正数字订正原因经办人部门经理年月日第五章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第十七条: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份,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第十八条:文字说明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第十九条: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第六章统计工作的交接第二十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交接手续以前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二十一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将经办工作的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3.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应一一列出清单,特殊岗位的统计人员在移交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第二十二条:对因故离职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在未完成上述移交工作之前,综合管理部不得予以办理离职手续。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南京中燃统计管理制度4第七章统计工作纪律第二十三条:各职能部门、各项目公司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第二十四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凡是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擅自向外部提供统计数字的,对部门负责人在月度绩效考核中扣2分,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虚报、瞒报、迟报的,对部门负责人在月度绩效考核中扣2至4分,同时对统计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可给予开除或辞退处理。第八章统计人员职责第二十六条:统计人员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公司统计制度。第二十七条:统计人员对各种原始凭证资料,要按时收集、分类、整理并加强审核编制各种统计报表,建立健全应有的统计台帐。第二十八条:按月向领导和对口统计主管部门提供统计分析、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与统计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接受业务指导,并积极协助搜集、整理其他统计资料。第二十九条:妥善保管各种统计资料,遵守统计纪律,严守公司机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未涉及的部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部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2007年7月25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