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暂行)第一条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工作责任心,进一步严肃政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思茅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思茅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第三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是指在本系统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导致影响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秩序,贻误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它包括行政许可活动中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过错责任。第四条对行政许可过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行政许可人员的过错责任,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要坚持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思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思茅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法规监督科、综合科、特种—1—设备安全监察科和食品安全监管科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法规监督科,由法规监督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日常行政许可工作和审批事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照市局党组的决定对涉嫌行政许可过错的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组织领导小组审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等。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一)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的。(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三)丢失、损毁许可文件材料的。(四)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行政许可法》的。(五)违反规定增加或减少必要许可程序的。(六)在依法规定并公开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条件的;(七)违反法定权限,超越、滥用职权办理有关手续的。(八)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予以批准的行政申请不予许可的。(九)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批准的。(十)许可项目超过规定许可时限未办理完毕的。(十一)私自做主,放宽许可条件,造成失误的。—2—(十二)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三)下一许可环节没有对上一许可环节尽到把关职责的。(十四)未按行政许可规定项目、程序等规定进行解答,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五)行政许可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十六)被当事人举报,反映不当行政许可经调查属实的。(十七)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十八)有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七条上述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逐级追究领导责任。第八条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划分:(一)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出现的违法行政许可行为起决定性作用的具体承办人员。(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行政许可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出现的违法行政许可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各县(区)局长或副局长和市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三)其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3—员以外的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各县(区)局长或副局长。第九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直接责任人:(一)擅自实施违法行政许可的。(二)提供虚假情况,致使主管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出现违法行政许可的。(三)故意提出错误方案或意见,导致出现违法行政许可的。(四)利用领导职权指令、干预,导致出现违法行政许可的。(五)其它起决定作用导致出现违法行政许可的。第十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非法获取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的财物,上缴国库或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第十一条有过错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一)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故意违法、违纪,应当再次给予行政处分的。(二)违反本制度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定的。(三)拒不改正错误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伪造、销毁和隐匿证据的。(五)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案件经办人的。(六)干扰、阻碍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4—(七)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八)有其它应依法从重处分情节的。第十二条有过错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其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或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三)有其它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情节的。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错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失行为,可不追究过错责任或免于追究过错责任:(一)按规定程序操作仍出现错误,且这种错误是主观努力不可发现的。(二)申办人提交虚假材料,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无法辨别真假的。(三)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未作规定,或所作规定不具体导致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四)其它经调查认为不属于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过错的。第十四条行政许可工作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导致—5—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均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五条行政许可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由审核人和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关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七条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批准人承担全部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批准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八条领导指令、干预具体行政许可,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由下达指令、干预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九条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由上级机关负责人承担责任。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由数个行政环节的过错造成的行政许可不当,由各行为环节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6—第二十二条追究从事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经市局党组决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立案调查,并向领导小组提交处理建议。第二十三条调查处理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承办人与涉嫌有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二十四条决定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市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调查中,要认真听取被立案调查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自己行为作出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五条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结果,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第二十六条因行政许可过错造成国家赔偿的,除依照本制度规定追究许可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三)扣发奖金。(四)通报批评。(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六)暂停行政许可活动,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或停职离—7—岗培训。(七)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许可过错分为一般许可过错和严重许可过错。(一)情节轻微,给行政相对人或者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许可过错。(二)情节严重,给行政相对人或者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许可过错。第二十九条对一般许可过错,可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理。第三十条对于严重许可过错,可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行政处理。第三十一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三十二条对经立案调查确有过错且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范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相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有关纪律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三十三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8—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相抵触的,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等为准。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思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责任追究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