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加强公司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公司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法律事务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资委《公司法》、《合同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单位以及控股单位。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公司和各单位应当将企业法律工作的经费(每人每年5元)列入年度预算,专门用于与企业法律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企业法律、财务、审计、监察、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等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体系。-2-第六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指导、协调各成员企业的法律工作,同时负责具体办理公司本部的法律事务。第二章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第八条工作职责:(一)协助公司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参与公司对外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加合同评审并提出法律意见;(四)参加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改制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六)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七)对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八)负责日常公证、鉴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联系、协调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3-(九)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十)应由法律事务部门承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九条日常法律业务范围:(一)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二)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三)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四)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五)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六)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七)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八)参与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法律性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九)为企业起草、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十)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十一)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4-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十二)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十三)对企业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建议;(十四)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十五)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十六)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十七)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建议。第十条重大经营活动法律顾问:(一)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二)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三)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四)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五)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5-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六)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七)当事方企业的资信调查。第三章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合同的起草:一般合同由各级经办人自行拟稿,合同内容包括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由经办人按合同书上的要求填写;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任何有疑问和异议的,应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咨询;重要合同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拟稿会同业务部门共同制订。第十二条合同的签订: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任何合同均需经过评审程序评审后,方可批准签订。第十三条授权委托: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签订重要合同应先取得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第十四条前期调查:经办人于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证件,验明主体资格,了解其资信状况,审查对方经办人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第十五条合同印章:批准人应当根据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决-6-定合同的批准。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第十六条合同审查:经办人应将准备签约的重要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在时限内负责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一)法律事务部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原因的除外。(二)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律事务部门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三)需要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律事务部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第十七条合同履行: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确保信誉。对某些特殊情况应向法律事务部门请示,由法律事务部门上报分管副总经理协商决定。履行部门应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书面签证、来往信函等资料的保管。合同履行中所有收据等相关凭证必须是书面形式并有签字盖章。第十八条合同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履行部门应按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重大变更应向法律事务部门备案,所有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都必须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签字盖章。-7-第十九条违约行为:对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履行部门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报告。当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索赔报告后,履行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共同商定应对措施。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查明原因,及时化解,并收集好相关证据。第二十条履行遗留:对所遗留的问题,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应当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门,由法律事务部门协助分管领导指定有关部门配合解决,并提出具体方案。第二十一条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后,履行部门应将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账等全部资料整理归档。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一)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出卖公司利益;(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玩忽职守,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三)其他故意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8-(四)对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保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司秘密定义: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六)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标明“商业秘密★”标志。第二十四条保密措施: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管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保密。-9-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第二十五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门;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门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第二十六条泄密责任:泄密是指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10-(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第五章诉讼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诉讼前期: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确需用诉讼才能解决的问题,应首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业务部门对出现的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材料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上报分管副总经理和法律事务部门,重大问题由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门上报董事长。(二)业务部门协助法律事务部门了解案情,由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重大问题由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门上报董事长决定是否诉讼。(三)决定诉讼的,业务部门应指定一名了解案情的承办人协助法律事务部门工作。第二十九条诉讼过程:(一)立案阶段:业务部门承办人要和法律事务部门同去法院立案庭了解情况,并负责办理诉讼费用付款手续。(二)审理阶段:业务部门承办人和法律事务部门协商是否出庭参与诉讼,对参与出庭的,应按时到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11-到庭的,应至少提前一天向法律事务部门说明情况。(三)调解阶段:对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谈判,并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决定。业务部门承办人负责办理调解书的实际履行工作,对有问题的应及时报告法律事务部门。(四)庭外和解:对可以进行庭外和解的应及时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决定,由业务部门承办人协助法律事务部门谈判,并在授权范围内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决定。(五)二审阶段:对确需二审的案件,应由法律事务部门作出法律意见,上报分管领导决定,重大上诉案件应上报董事长决定。第三十条案件执行:(一)申请执行:对判决后没有履行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在申请时效内应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并协助法律事务部门进行申请立案,并负责办理有关费用的预交手续。(二)执行阶段:业务部门及其承办人协助法律事务部门积极与法院执行部门协调,及时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