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范例】发电有限公司统计管理办法(WORD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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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发电有限公司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统计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电力行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组织机构及职责、统计调查内容、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发布、及统计工作的检查、监督与考核。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控股/参股)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第四条下列人员应熟知本办法:公司领导,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工作部、发展计划部、财务经营部、安全生产部、工程管理部等部门相关或全体人员,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及相应人员。第五条公司统计工作基本任务是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计管理、开展统计调查、进行统计分析、发布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第六条公司统计工作的开展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服务于公司发展为宗旨,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集团公司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准确分析、反映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强化管理、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公司各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统计监督权。第二章统计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司统计工作实行综合统计职能机构归口管理,按专业部门分工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公司各单位根据统计业务需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第八条公司领导及各单位负责人领导并监督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和本办法,并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负责。第九条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归口管理公司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和协调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日常统计和分析工作。第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综合统计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上报的统计资料属本部门专业范围的数据审核、汇总、分析、统计等工作。第十二条公司本部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负责所管理或所属基层企业的综合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汇总基层企业的综合统计数据,收集月度、年度全社会用电量、发电量及发电装机容量变化情况的地区性信息,按时上报集团公司。第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本单位统计人员完成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统一对外提供综合统计资料;负责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按要求上报和披露有关统计信息;负责协调各专业统计工作。第十四条各专业部门统计人员职责:负责完成公司本专业的统计任务,编制和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协助综合统计部门做好综合统计工作,按照综合统计部门的有关要求报送统计数据;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公司所属各单位本专业的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本专业的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工作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统计工作规章,负责开展本专业统计分析和预测。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专业统计工作受同级综合统计机构归口管理,接受公司本部专业统计机构业务领导并受当地政府统计部门专业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六条公司各单位统计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需报请各级公司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综合统计机构具体实施。第三章统计调查第十七条公司统计调查的内容,涵盖公司系统生产经营工作的各个方面,各单位应按照公司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报表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第十八条公司各单位综合统计机构对统计调查与统计制度实行归口管理,综合协调各专业统计调查内容,规范统计工作。第十九条发展计划部负责组织各专业统计机构统一制定公司综合统计调查总体方案、协调公司各专业统计调查活动。各专业部门的专业统计调查统一纳入公司统计调查制度,按计划开展统计调查活动。第二十条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统计调查工作由公司发展计划部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共同实施。第二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公司颁发的统计调查制度。同时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章规定,补充制定在本单位施行的统计调查项目。第二十二条公司的统计调查方法以定期报表为主,以快速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为补充。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所提供的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安全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和企业秘密或进行欺诈活动。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与发布第二十五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统计资料实行按专业部门分工管理,综合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公布;各专业统计资料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对外公布。公司各单位对外使用的统计数据以各级综合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第二十六条公司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统计资料,建立统计数据库和信息自动化处理系统,实现数据安全上网、信息共享。第二十七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档案管理制度,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统计资料立卷、归档、交接和保管工作。第二十八条公司各单位统计信息的保密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电力工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保密制度执行。第五章统计报告制度与统计分析第二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实行月度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完成统计月报和统计年报,定期发布统计数据资料。第三十条公司发展计划部向集团公司汇总报送统计月报和统计年报。公司所属各单位向公司报送其统计月报和统计年报同时按规定抄送集团公司。第三十一条公司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统计数据信息,认真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和反映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充分发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的作用,更好地为决策服务。第三十二条公司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各单位统计人员进行汇报、交流活动,共同促进统计分析工作总体水平的不断提高。第六章统计信息系统建设第三十三条公司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实施的原则,对综合统计信息进行开发应用。公司各单位在公司统一规划下,可结合本单位需求,研究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综合统计信息开发应用的实施计划。第七章检查、监督与考核第三十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正确履行《统计法》赋予的统计监督权利,加强统计检查、统计监督工作。公司各单位应设置统计检查监督小组或统计检查员,依法检查所管理范围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行使统计监督权。有关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及时处理,做出答复。第三十五条公司逐步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对各单位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有效检查、监督、评价和考核,表彰先进、鞭策落后,促进统计工作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综合统计机构有权建议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公司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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