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办法0目的统计是企业管理和科学决策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统计管理,有效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涉及统计工作的所有各单位及统计工作人员。2引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工程总公司统计体系标准》(试行)(****计[2003]360号文件)3术语与缩写3.1*****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4职责与职权4.1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4.1.1集团公司的统计工作实行集团公司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4.1.2集团公司经营开发中心,归口管理集团统计工作。4.1.3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应设置相应的统计机构和专职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组织本单位的统计工作。-2-4.1.4集团公司分公司、派出项目部(指挥部)以及驻外机构要根据统计工作量的需要,在相应机构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具体负责各项统计工作。4.2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4.2.1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上级统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统计工作实施办法,检查监督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4.2.2完成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中铁工程总公司规定的统计任务,根据本单位需要开展统计工作。4.2.3归口管理并发布本单位统计数据资料;统一管理本单位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协调有关业务部门,搜集、整理、提供本单位统计数据,做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4.2.4统一协调管理本单位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组织统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4.3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4.3.1统计调查权:调查收集有关资料,检查统计资料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4.3.2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3-汇总、分析并形成统计报告,及时向国家、地方政府、上一级主管单位以及企业党政领导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4.3.3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报告和分析,对本单位的经营生产管理运行轨迹进行追踪,检查国家政策、法规和计划的实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4.4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下列义务:4.4.1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对所提供的统计资料的质量负责。4.4.2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4.4.3严格管理统计资料,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秘密。4.4.4向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服务。4.5统计人员4.5.1建立第一管理者责任制,加强统计力量,同时要同一指标口径,避免数出多门,所以各单位及各部门必须指定专、兼职统计人员统一管理,以便组织和协调。4.5.2统计人员应具备执法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取得国家或省统一颁发的统计岗位证书,持证上岗。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需经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统计证书后,方可上岗。4.5.3各单位对非专业及兼职统计人员,应赋予相应的统计信息责任,并纳入本岗位工作职责,严格考核。-4-4.5.4各单位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动。确需调动统计岗位,要及时配备统计人员接替,并办理交接手续。4.5.5统计监察人员要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统计师职称和相应职称,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有实践经验和组织能力。5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5.1统计报表5.1.1统计报表是企业向国家必须履行的一种报告制度,也是企业领导必须掌握的生产经营运行状况和其他信息的一种报表形式.其内容除满足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需要外,还必须满足本企业领导决策和各项管理工作的需要。5.1.2统计报表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典型调查、一次性调查)报表。统计范围、指标解释、计算方法、报表格式等,每年年报会由集团公司根据国家、上级的规定和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和布置。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变更。5.1.3统计范围包括建筑业、工业、多种经营等合法经营单位。具体统计内容有新签合同额统计、建筑业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业统计、劳动工资统计、员工情况统计、国外经济合作统计以及安全质量、机械设备、物资、能耗、多种经营统计等。统计报表的具体内容根据各年度报表制度的要求。5.1.4统计报表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报出,不得迟报、拒报。5.1.5统计报表必须由基层逐级汇总,不得由上一级部门代填。-5-5.1.6各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统计报表,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各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按《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责成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核实,确有错误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5.1.7各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或提供的统计资料,应由统计人员签字,统计负责人复核,单位领导人审核签名,盖单位公章后按规定上报。有关业务部门的统计数据,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并对统计数据的质量负责。5.2统计分析5.2.1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定期进行。各单位应按季、年(半年)向所属领导和上一级统计部门提出分析报告,对重点项目,还必须按月上报统计数据及附简要分析。5.2.2统计分析的种类有: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定期分析)、综合分析、专题分析等,各单位可按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5.2.3统计分析的内容要尽可能与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5.2.3.1承揽任务签订合同额分析的内容有: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对手情况分析;客户情况及投标策略分析等。5.2.3.2建筑施工方面的分析主要有: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施工安排、施工力量与施工条件对完成任务的影响分析;产值、进度、质量、安全、效益的关系分析;工程造价管理与索赔分析等。-6-5.2.3.3工业生产分析的内容主要有:生产计划完成好与坏的原因分析;产量、质量与成本情况分析;研发新产品与市场、经济效益的关系等。5.2.3.4劳动工资分析的主要内容有:劳动力的数量、素质及其构成;劳动力使用、管理与劳动效率分析等。5.2.3.5固定资产分析的主要内容有:计划执行情况分析;生产用固定资产装备水平与施工能力分析;设备新旧系数与企业发展分析;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的分析等。5.2.4统计分析除了充分运用基本统计数据外,还应运用相关业务统计数据,如财务报表数据等,以及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所取得的第一手资料。5.2.5统计人员编写统计分析的数量与质量应作为考核统计人员工作能力与业务水平的标准之一。5.3统计基础管理工作5.3.1统计资料要数出有据,必须根据原始记录填报。各项原始记录按照分工由各业务部门建立,并按期主动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原始记录确定为:5.3.1.1填报承揽任务签订合同额的原始记录为中标通知书、合同书。5.3.1.2划分自行与发包工作量的原始记录为发包协议书。5.3.1.3填报产值与工程数量(产量)的原始记录为验工计价单。5.3.1.4填报工业产品产量和产值的原始记录为产品进度表、产品-7-入库单以及订单或合同中确定的单价。5.3.1.5填报人员及工资的原始记录为记工表、工资支付单及财务收付款转帐凭证、人事调转(助勤)、聘用通知书。5.3.1.6填报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的原始记录为财务付款凭证。5.3.2统计台帐:各单位要根据统计报表要求,整理原始记录,建立健全各类台账。集团公司年报制度中要求填报的报表、台账格式由集团公司统计部门统一制定;下属各单位还应结合本单位需要增加,特别是项目部或车间的台账内容可再进一步具体化。统计台账必须及时记载,保存完整,检查统计数据质量时,要检查台账。5.3.3统计报表管理。为了避免报表混乱,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要加强统计报表的统一管理。5.3.3.1基本统计报表由集团公司统计部门制定,其他相关部门的统计报表由主管业务部门制定,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实行。5.3.3.2经批准的统计报表,要在表格右上方注明批准文号及表格编号,各单位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和标准填报.未经批准的统计报表基层单位可拒绝填报。5.3.4统计数据的提供和保管5.3.4.1集团公司对外提供的正式数据,由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统计历史资料的整理、保存及提供由统计部门负责。5.3.4.2同一统计口径和数据,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保持一致,如-8-不一致时,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反映生产经营状况及正式文件中引用的数字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5.3.4.3各级统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统计资料保管制度,保守国家、企业机密,并按规定做好保管和归档工作。5.3.5统计工作交接管理。5.3.5.1统计负责人调动工作必须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5.3.5.2统计人员在工作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的内容包括:报表制度、指标解释、统计台账、统计分析、工作关系。5.3.6统计岗位证书管理统计岗位证书的办理和管理工作按属地关系,实行分工负责。各子、分公司应向公司所在地政府申请办理统计人员岗位证书,做好保管、使用和年检工作,并及时报集团公司统计部门核备。集团公司本部(含项目部、驻外机构)、社管中心所属各单位由集团公司统计部门负责办证、年检等各项管理工作。5.3.7统计培训工作管理统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必须纳入各单位职工培训计划。集团公司定期举办统计业务知识培训班,各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定期或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培训和学习。5.3.8各单位应有计划的加强和推进统计信息处理、数据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9-5.4统计执法检查5.4.1为了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保证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各单位每年必须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的自查和抽查工作,并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和上一级统计部门的检查。5.4.2统计执法检查的事项包括5.4.2.1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5.4.2.2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5.4.2.3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5.4.2.4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5.4.2.5是否依法建立本单位统计规章制度。5.4.2.6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5.4.2.7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5.4.3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5.4.3.1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5.4.3.2向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5.4.4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阻挠、抗拒检查。-10-5.4.5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和企业保密事项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5.4.6对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查出的违章违法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条款见5.5条款。5.5统计考核与奖励处罚5.5.1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完成各项统计任务,确保统计工作质量、集团公司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工程总公司的要求,结合集团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对各单位统计工作定期进行考核(见《关于印发中铁九局集团统计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并严格实行奖励和处罚。5.5.2统计奖励的条件:5.5.2.1在改革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运用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及统计计算方法,提出新建议并被采纳,取得进展和成效的。5.5.2.2在保证统计质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统计质量考核未受到处罚的。5.5.2.3写出高质量统计分析报告和统计论文,提供统计优质服务,被本单位采纳,或被评为优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