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统计工作,保障统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公司经济运行分析和决策支持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四川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以及《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三条公司综合部是公司统计信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统计信息管理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主管部门、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航科集团”)、七院和川航集团、成都航天模塑关于统计信息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组织完成国家、地方主管部门、航科集团、七院和川航集团下达的统计信息相关调查任务,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统计信息资料;(三)负责开展公司统计信息分析,负责公司统计信息咨询管理和服务;(四)负责加强统计信息管理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统计人员上岗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统计专业技术知识培训;(五)负责配合地方主管部门、航科集团、七院及川航集团对各部门的统计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主管部门、航科集团、七院、川航集团、成都航天模塑及公司关于统计信息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的统计信息工作。完成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按时上报有关统计信息调查资料;(三)负责本部门统计信息的分析,积极开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活动;(四)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整理完善统计信息调查表和统计信息基础资料;(五)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统计信息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六)负责加强统计信息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统计手段和统计方法。第五条各部门应当配备专(兼)职综合统计人员。综合统计人员必须具有完成统计信息管理任务所需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第六条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综合统计人员变动,须报公司综合部备案。在综合统计人员调离前,须安排能够承担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员接管,并办理相关工作交接,保证统计信息管理的连续性和统计信息资料的完整性。第三章统计调查和收集第七条公司统计调查以川航集团、成都航天模塑和地方统计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为主体,并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细化统计信息指标,形成公司统计信息调查指标体系。第八条统计信息调查的基本方式是统计信息报表制度。统计信息报表包括月(季)报、年报及专项调查。第九条公司统计月(季)报于每月(季)后5日前(遇大假另行通知,其他节假日不顺延)以电子邮件或纸质档等形式上报综合部。第十条公司统计年报于年后规定时间内将电子数据、正式报表送公司统计主管部门会审。第十一条公司经济普查等专项调查按成都航天模塑规定的标准时点、调查制度、上报时间采集、报送专项调查资料。第十二条地方统计月(季)报、统计年报,按属地原则由各统计部门按规定报送。第十三条国家经济普查等专项调查按地方统计部门规定的标准时点、调查制度、上报时间采集、报送专项调查资料。第十四条公司内部管理统计报表由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人员于规定的时间报送。第十五条公司根据上级和公司经营管理需要,适时开展统计信息专项调查。各部门根据要求按时上报统计专项调查资料。第十六条报表报送程序:(一)各部门业务人员将有关数据报送本部门综合统计人员;(二)各部门综合统计人员整理、计算、审核、汇总形成统计报表,上报公司综合部;(三)报表须由填报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四)公司综合部汇总、审核数据,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各部门,根据各部门对数据的处理意见修改数据。汇总、审核完成后,统计数据由公司综合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五)公司综合部形成公司汇总明细报表,由填报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留存。第十七条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报送统计信息资料,不得迟报、拒报,严禁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任何部门负责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信息资料、抵制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十八条各部门须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制定并完善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归档和保密等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公司对各部门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也不得强令或授意他人修改。如认为统计资料有错误,可要求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复核;统计人员应认真复核,并提出修改或者不予修改的报告。第四章统计信息的应用第二十条公司公开发布统计信息管理资料应当真实可靠,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各部门业务人员对外提供的统计信息资料,须与部门综合统计人员的统计信息资料一致;(二)公司各业务部门发布的统计信息资料应当与公司综合部核准的统计信息资料一致;(三)各业务部门需要了解有关统计信息资料的,可向综合部查询或者委托调查。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统计信息开展统计分析工作。月度统计分析于月后5日前、季度统计分析于季后5日前上报公司综合部。第二十二条季度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经营运行态势分析。通过主要经济指标的计划完成情况、同比增长、横向对比等。结合全员劳动生产率、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完成情况,分析说明本单位经济运行总体情况;(二)通过企业内部管理、外部环境影响等各方面对亏损的原因分析;(三)产品市场开发情况分析。结合重点产品生产、销售、订货情况进行市场开发分析,并预测未来的市场前景;(四)未来发展预测。根据历史数据,运用适当的统计预测方法,对本部门的主要经济指标进行预测;(五)相关措施建议。针对经营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本部门的合理建议。第二十三条月度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经济运行总体状况。根据月度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经营状况,分析并总结经济运行状况的优劣和运行特点;(二)分析产品的生产、交付、结构情况、经营现状、未来发展、影响因素,以及对相关指标本期数值、同比变化的影响;(三)异常变动分析。对总产出、工业总产值、开发总产出、增加值、总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指标同比、环比异常变动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四)影响原因分析。分析政策变化、市场状况、外部环境等对经济的影响。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统计信息对经济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编写提供专题分析报告。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不断提高分析人员能力和水平,创造条件让分析人员了解掌握生产相关信息,不断提高分析报告质量。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充分利用经营信息,为本单位管理决策提供服务。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坚持统计数据的计算机管理,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汇总、审核工作的计算机处理,应用现代化的技术对统计信息进行深加工,提供灵活多样的统计信息存储、处理、分析、查询手段。第五章统计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公司综合部具体负责对各部门的统计信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凡地方主管部门、成都航天模塑以及公司统一组织的统计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的部门和个人提供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有关材料,必要时可查封有关的统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被检查的部门或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统计检查机构或者统计检查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损统计资料。第三十条统计检查机构或者统计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的部门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的部门和个人,须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报。第三十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第六章统计违法处罚第三十二条对于有以下统计违法行为的部门或个人,视其情节及后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一)拒报统计资料的;(二)迟报统计资料,经催报在限期内仍不报的;(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转移、隐匿、毁损统计资料的;(四)不接受成都航天模塑和公司综合部依法进行的检查、核对和询问,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五)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六)未经许可,自行对外公布或提供涉密统计资料的。第三十三条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行为,按统计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