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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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涉及股权投资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在境内外通过投资取得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控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对外投资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含)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的公司。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对外投资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公司。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航空主业指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集团公司对股权投资根据实施主体的股权比例和治理机制不同,按照不同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第八条集团公司通过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对成员企业的股权投资进行管理。第九条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日常行政管理机构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第十条股权投资的管理原则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合理配置资本,保障股东权益。第二章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的管理第一节新设投资的管理第十一条本章适用于集团公司及航空主业除外的集团控股公司。第十二条资本运营部负责提出及受理集团公司新设投资建议,并对新设投资进行初步研究,可将初步研究意向提交各相关部门会签,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可行性研究,否则应终止。第十三条进行可行性研究时,资本运营部可与相关部门或建议单位组成可行性研究小组,进行商务谈判,草拟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经资本运营部报集团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下发会议纪要执行。第十四条收到会议纪要后,股东签订有关法律文件,资本运营部可商相关部门或合作方,经股东方同意后设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负责落实完成新设投资有关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关批准。第十五条项目小组完成新设投资有关手续后,应报股东方解散,并将材料交新设公司、股东方存档。第十六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资本运营部可向集团公司申请项目研究经费,经集团公司批准后专项使用。第十七条项目小组所需差旅费、注册登记费、办公费等费用按合资合同约定办理。第十八条集团控股公司的新设投资,履行完内部审批流程后应报资本运营部,经集团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上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第二节股权收购的管理第十九条集团公司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视同为对该公司的股权收购,具体实施参照《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控股公司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应报资本运营部,取得集团公司的批准后执行。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及控股公司购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及对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都视同为对该公司的股权收购,审批流程仍适用本章第一节规定,但可行性研究应主要侧重于投资方式和退出方式等。第二十一条股权收购经批准后可直接实施,履行完出资手续后,根据被收购公司的章程,对于取得控股权的公司,应及时组织接管小组专门接管该公司,控制必要的文件、证照、印鉴和账册等,并派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加强管理。第二十二条对于取得参股权的公司,应及时派出合资合同约定的董事等人员到该公司实施日常管理,避免脱节和失控。第三章航空主业股权投资的管理第二十三条航空主业的股东代表、董事收到关于股权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议案及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后,应就该议案给出初步意见,并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交资本运营部履行审批流程。第二十四条资本运营部收到后,可先就其投资方向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对航空主业的战略规划、产业布局等进行研究,并商相关职能部门给出初步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第二十五条审批意见返回资本运营部后,应综合有关批示意见,形成集团公司主张,列入表决函,交参会股东代表、董事在会上表决。第二十六条如股权投资议案涉及集团公司再出资的,还应经公司领导审核后,上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批准后再列入表决函以交表决。第四章参股公司股权投资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参股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收到关于股权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议案后,应就该议案给出初步意见,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交资本运营部履行审批流程。第二十八条资本运营部收到后,可商相关部门给出意见或修改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第二十九条审批意见返回资本运营部后,应综合有关批示意见,形成集团公司主张,列入表决函,交参会股东代表、董事在会上表决。第三十条如股权投资议案涉及集团公司再出资的,还应经公司领导审核后,上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批准后再列入表决函以交表决。第三十一条涉及集团公司再出资的股权投资议案,股东代表、董事可要求所在公司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以资决策分析。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资本运营部负责解释、修改。第三十三条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集团公司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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