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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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作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五)股票、基金投资;(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七)委托理财;(八)其他投资。第三条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发生的本办法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办法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办法行使公司的权利。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2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办法,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第六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含本数)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七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含本数)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1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八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并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但事后应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第十条如对外投资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办法第六、七条所述的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相关的营业收入。第十一条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规定。第十三条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办法第六、七条标准的,适用第六、七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六、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十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4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第十五条若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设立长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日常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二)对拟投资项目的真实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三)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四)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五)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谈判、报批、交割等事宜;(六)及时掌握长期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七)保管公司长期投资的所有档案;(八)与长期投资相关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短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对日常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二)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三)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四)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报批、交割等事宜;5(五)及时掌握短期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六)保管公司短期投资的所有档案;(七)与短期投资相关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投资交割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第二十条对于达到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处置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处置对外投资:(一)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股东大会决定不再延期的;(二)对外投资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三)对外投资出现连续亏算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四)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的;(五)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公司无法继续执行对外投资的;(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公司负责长期投资的管理部门及公司财务部应向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等情况,如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应查明原因,研究相关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总经理。第二十三条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第二十四条当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6应当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XXXX股份有限公司(盖章)_____年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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