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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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使案件能得到依法、及时、正确、高效处理,从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调整、处理好相邻关系,挽回或减少损失,根据省电力公司苏电法(1998)1672号文“关于重申对有关法律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公司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本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第四条凡发生在本公司系统各单位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诉讼与非诉讼事务实行公司负责人委托制和具体受托人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诉讼与非诉讼事务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第七条案件实行起因人与起因部门的初始工作开展与逐级汇报制度。第八条公司负责人,是公司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有权亲自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是公司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直接责任人,配合、协调案件处理中的相关问题。收集、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和相关依据。第九条公司法律事务部为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归口管理部门。第十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适用本办法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并协助所属单位及多经企业处理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第十一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多经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也有责任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七日内呈报公司负责人,并通知公司法律事务部。第十二条在公司的经营、商务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向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三条涉诉案件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在向公司党政及相关领导请示,并上报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后,依批示处理,非诉案件可在公司负责人授权范围内由本公司法律事务部牵头协调安排。第十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制作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诉讼及相关活动,并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案情,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办理情况。第十五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有责任安排适宜的代理人或在需要的情况下聘请律师或专业工作人员参与,并保证这些人员的尽职尽责。第十六条遇到紧急情况,案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授权人请示处理意见,做到对公司利益的充分保护。第十七条代理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良好的公司形象,不得作出有损公司的任何行为。第十八条对于诉讼案件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的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诉讼的顺利进行。第十九条案件知情人在终审判决作出前,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第二十条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公司法律事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配合工作,切实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第二十一条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上级部门和公司领导全面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第二十三条对因单位或个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案件带来不利、被动局面,致使公司利益遭受较大或重大损失的,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供电公司及多经企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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