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创科企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技种子资金管理机制,促进孵化器内创业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种子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帮助创业人员解决创业资金短缺问题,以有偿资助,或入股方式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广西联同众创科技有限公司安排总额一百万元作为种子资金,授权联创科企孵化器负责种子资金具体实施,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第四条种子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择优资助、依法规范管理、安全保值的原则。第五条种子资金有偿资助应遵循“种子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原则,鼓励民营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人参与投资,促进高创意类创业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第二章资助对象第六条种子资金的资助对象是进入联创科企服务器进行创业孵化的创意设计类企业。第七条种子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研究、设计的方案(或服务)应具有较好的创意设想、较好的市场前景、可行的商业模式,且无知识产权纠纷。22、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大专以上学历的设计、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达60%以上。企业主要决策、经营者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好的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三章资金资助方式第八条种子资金资助方式为有偿资助或入股,具体条款由联创科企孵化器与企业协商确定。第九条种子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第四章运作程序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创业企业,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种子资金。申请时,企业必须向联创科企孵化器综合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种子资金使用申请报告;2、企业基本情况和近期经营状况介绍;3、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4、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和验资证明或相关审计报告等相应的企业资产说明文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资料;6、其他与申请种子资金有关的材料。第十一条联创科企孵化器综合部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全部申报材料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立项和转报:31、对企业申请种子资金的资格条件进行确认,并向申请企业详细说明种子资金的资助方式、政策性约定、运作与管理事项等;并与申请企业协商种子资金资助的具体细节,并签订有偿资助意向协议。2、对申请企业的资信、资产及负债、经营管理、行业竞争、技术开发能力、发展前景等状况进行调研,出具调研报告;3、组织五人以上的技术、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创意构想、商业模式、市场、资金筹划、财务评价等可行性和风险性进行全面论证、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或委托专业投资(担保)公司进行项目论证。4、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连同上述资格条件确认意见、调研报告、评审报告转报广西联同众创科技有限公司,并对转报材料的完整、真实、准确负责。第十二条广西联同众创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一定的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批。第十三条种子资金有偿资助项目经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申请企业签订有偿资助协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广西联同众创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作为种子资金管理部门,应设立种子资金专户,将所有与种子资金有关的资金拨入、拨出、回收、资产处置回收款、专户利息等纳入专户核算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广西联同众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部门应建立切实有效的种子资金财务管理和资助监管制度,对种子资金有偿资助的企业,明确专人列席企业股东大会,定期采集企业运行信息,跟踪管理。若发现资助企业违反协议规定或出现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情况,应如实向领导汇报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4或减少资产损失。第十六条由于被资助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资助款项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投资部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损失数量和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广西联同众创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