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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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暂行)为了更好地对XXXX公司下属各子公司进行宏观指导与规范管理,保护投资、促进产业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下属各子公司(目前包括XXXX公司、XX公司和XXXX公司等)的直属管理。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二条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对公司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第三条公司对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管理办法。以经营年度作为目标责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人为各子公司的总经理及班子成员。第四条公司每年根据经营计划与子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主要从利润目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总资产报酬率及分类指标(含管理指标)等方面对子公司下达考核目标。第五条公司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独立经营地位和独特经营个性,给予充分的尊重;通过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子公司对其法人资产拥有占有权、支配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第六条各子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之外的交易或事项。对于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的交易或事项,全资子公司必须提交公司审批。对于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或事项,必须经公司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交易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重大筹资活动,对外担保和互保,对外捐赠,关联交易等。第七条公司有义务帮助子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保障和推进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或监事的规范化有效运作。公司向子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公司的决策意见通过子公司董事会中的董事来体现;公司的监管目标通过子公司监事会中的监事来实现。公司所推举的董事、监事需维护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并不断提高决策及监管水平。第三章行政管理第八条各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所有经营用章的刻制、报废、交接等事项办理必须报公司审批备案。对于未经集团审批、备案的经营用章一律不予认可,并对因使用该类经营用章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各子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许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等重要证照的日常工商年审由子公司直接办理,并将年审的复印件报公司行政部备案。第十条各子公司涉及企业工商名称变更、章程修订、增资等重大事项须报请公司审批。第十一条各子公司应参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如行政办公、6S管理、会议管理、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等等)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原则上应与公司保持一致。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二条各子公司的高层领导由公司直接任命,各子公司中层领导的任命须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发布任命文件。第十三条各子公司拥有对内部人员(高管除外)的任命调动权限,对除名、解除合同的员工上报公司审批后执行。各子公司拥有因工作需要聘用长期或临时人员的权限。第十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各子公司所有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并对其人员的调动、职务任免拥有知情权。第十五条各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独立进行考勤,考勤规定应尽量与集团公司保持一致,薪资政策应以公司的薪资政策为参照依据。第十六条为保证公司整体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一致性,各子公司应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内部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认可后实施。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三统一管”的管理制度,即:按照财务机构统一,财务人员统一,资金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分离的管理机制,对其财务运行进行监管。第十八条子公司须全面执行母公司财务战略、财务政策,接受母公司财务管理监督。子公司须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公司提供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第十九条公司统一进行预算管理,子公司根据公司的预算和发展规划,编制各自的预算,各子公司的预算须经公司审核。子公司预算的调整须经母公司的批准。第二十条公司对各子公司进行财务稽核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效益审计、成本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第六章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第二十一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模型和指标,按照公司统一办法执行。特殊情况的,经公司批准可参照以上考核办法执行,但考核办法必须报公司备案。第二十二条公司每年年底根据与子公司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兑现奖惩。对发生经营性亏损的公司,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免职、降职、降薪、调离等处罚。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应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由子公司自行制定,并报公司备案。第二十四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和子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有关规定。子公司信息报告人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司报告所有对公司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第七章企业形象和企业文化第二十五条各子公司的企业视觉识别系统(LOGO等企业标识)应与集团公司保持协调一致,不允许标新立异。第二十六条各子公司VI系统应按照公司VI手册规定(如名片、信封、信纸、LOGO、展版)实施,费用自理。为保持和统一公司形象,各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VI手册规划门面、招牌、接待区等。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修改和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4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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