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授予专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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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四、不可授予专利的对象(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告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二)科学发现。(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四)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五)动物和植物品种。(六)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进行智力活动的工具、设备、装置等产品则可以授予专利权。用以诊断或疾病的食品和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培育和生产动植物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五、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1、新颖性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抵触申请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情形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注意:法律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程度要求不同,发明的要求要更高一些。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有两层含义:①该技术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②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该技术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技术效果。(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1、新颖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2、实用性。①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②外观设计必须和产品进行结合。3、富于美感。4、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肖像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六、专利申请和授权程序提交专利申请形式审查发出受理通知书初步审查不予受理复议或司法审查程序不合格合格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出版和公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进入实审的通知审查意见申请人意见陈述和申请文本的修改专利授权公告可能的专利无效程序发出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不合格申请人陈述意见和补正申请文件驳回决定复审程序合格合格不接受专利申请视为撤回或未提出通知书复议或司法审查程序申请人意见陈述和申请文本的修改驳回决定书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专利授权公告可能的专利无效程序复审程序接受七、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一)专利权人的权利1、使用权——独占实施权(1)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独占实施权。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如下方式实施其专利,未经许可任何人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以这些方式实施该专利,否则即构成侵权: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外观设计的独占实施权。制造、销售和进口该外观设计产品。未经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和进口外观设计产品的构成侵权行为。案例分析:甲公司2000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A.使用乙公司制造该专利产品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C.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2、收益权。即通过许可他实施专利权而获得报酬的权利。3、处分权。转让专利权质押出资抛弃专利权4、标示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①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表示放弃其专利权的②不按规定交纳专利费的(二)专利权的期限(三)专利权的限制1、强制许可。(1)强制许可的类型不实施的强制许可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2)强制许可注意事项权利期限期限起算时间发明专利20年保护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而专利权取得时间是专利局授权公告之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特定的民事主体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该主管部门依据公权力授予其实施该项专利之权利的法律制度。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害专利权,因此无需承担法律责任。(1)专利权耗尽。(2)先用权人的实施。(3)临时过境。(4)为科学研究而合理使用的。3、侵权但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分割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1、甲拥有一节能热水器的发明专利权,乙对此加以改进后获得重大技术进步,并取得新的专利权,但是专利之实施有赖于甲的专利之实施,双方又未能达成实施许可协议。在此情形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可以申请实施乙之专利的强制许可B.乙可以申请实施甲之专利的强制许可C.乙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无须给付甲使用费D.任何一方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即享有独占的实施权2、下列各选项中,哪一选项所列内容均属于《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A.关于一种新化学元素的发明;一种新型高分子材料的聚合B.一种速算方法;一种演示新计算方法的教学用具C.一种减肥新药;一种新型减肥食品D.一种诊断早期肝癌的新方法;一种新的放射疗法本节课程结束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了新颖性:(1)、构成现有技术。即在申请日以前已经被公开的技术,其公开方式和标准如下:①以出版物公开的采纳国际标准,即通过了版物在国内外公开的即丧失新颖性。②以使用或者其他非出版的方式公开采纳国内标准,即在国内通过使用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开的即丧失新颖性;而若仅在外国以使用的方式或者其他非出版的方式予以公开的不丧失新颖性。以其他方式进行的公开主要包括:口头交谈、讲课、做报告、展览、在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播放等,使不特定多数人了解有关技术方案。抵触申请:是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有抵触申请在先的即丧失了新颖性。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情形:《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所谓不视为丧失新颖性是指本来该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已经被公开了,但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而不视为丧失新颖性,从而还可以申请专利的情形。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获得不实施的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下述条件:①申请人必须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个人以及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均不可申请此种强制许可。②必须是申请人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③必须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④必须是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的。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须符合下列条件:①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②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强制许可的注意事项:①由强制许可获得实施专利权利的,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实施费。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申请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③强制许可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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