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甲方:(下称“甲方”)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地址:授权代表:乙方: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地址:授权代表:一定义与解释1.1定义与解释“项目/污水处理厂”:指污水处理厂项目。“甲方”:指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运营公司”:指本次招标的中标运营单位。“运营/特许合同”:指甲方与中标人之间正式签署的本委托运营服务特许合同,包括附录、附件以及为解释执行、调整本合同相关事项所签订的所有其他补充文件。“政府”:就本项目而言,指对本项目拥有行政许可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监管部门。“批准”:指运营公司为实施项目设施接收、运营、维护和期满移交而需从政府相关部门获得的许可、资格、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项目设施”:指运营公司为实现本合同目的从甲方所接收的包括污水处理厂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在内的项目各类硬件设施及软件使用权等的统称。“工作日”:指人民政府机构通常对外办公的日子。2“法律变更”:指:1)运营合同生效日后,任何部门通过、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2)运营合同生效日后,任何部门施加的关于签发、续展或修改任何批准的任何重要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a)适用于运营公司或由运营公司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b)对项目的正常运营维护管理和特许期满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化学品/药剂”:指运营公司在设施运营中用于污水/污泥处理(如将污泥脱水所需的絮凝剂、除磷脱氮所需的碳源等)所需的化学品或化学药剂。“接收”:指在开始商业运营前根据本合同约定程序,由运营公司从甲方承接委托运营所涉及各类项目硬件设施和软件等相关技术资料在内工作过程的总称。“接收期”:指自中标运营公司自双方委托运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完成项目设施的交接之日止,为期最长不超过一(1)个月的时段。“履约保函:指运营公司按照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交的银行保函。“开始商业运营”:指根据本合同约定,运营公司完成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接管并开始获得甲方付费的计费日期即被视为正式开始商业运营之日。“出水水质标准”:指本合同5.1及附录部分列明的出水的最低质量标准。“出水采样点”:指污水处理厂厂内已安装的出水水质检测装置的位置。“环境污染”:指项目设施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不可抗力”:具有本合同第13.1条所规定的含义。“政府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以及对运营公司及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省级或地方政府,包括政府和甲方。“严重不当行为”:指运营公司作为一个具有污水处理行业公认实施技能和谨慎理性的签约人,在通常情况下对可预见的严重后果未予以适当重视,或者故意忽视其作为或不作为的任何后果。“运营服务费”或“合同价款”: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运营期内由甲方约定的费用向运营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以及专项约定的其他一切费用等。“运营年”:指商业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日应为开始商业运营日,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日应为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3“运营月”:指商业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为开始商业运营日,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为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运营日”:指每日从早9:00时开始至次日早9:00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污水处理厂设施”:指由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出资建设并拥有产权的污水处理厂厂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及厂区外配套基础设施。“谨慎运营惯例”:指中国的污水行业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就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类似项目设施的该类型设备所广泛遵循的惯例、方法和标准,且该等惯例、方法、标准与类似项目设施的该类型设备的供应、制造单位所推荐的运营维护标准大体相符。“运营公司违约事件”:指第14.2条所述的事件。“甲方违约事件”:指第14.3条所述的事件。“终止意向通知”:指根据本合同第14.4条发出的通知。“终止通知”:指根据本合同第14.5条发出的通知。“检测机构”:就本项目而言,是指甲方与运营公司双方共同认可且具有水质及污泥检测正式资格的检测机构。“在线检测”:指项目设施污水进水、出水及处理过程中的在线检测。“接入点”:指污水处理厂红线外市政管线污水进厂接驳的接收点。“交付点”: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至厂区外的交付点。“进水”:指运营公司从污水接入点接收到的、未经处理的污水。“进水流量表”:指根据本合同第10.1.1条在进水检测点安装的用于测量进水流量的流量表。“进水水质控制范围”:指符合附录4规定的进水水质控制范围。“进水检测点”:指污水处理厂厂内安装进水流量表和进水质量检测仪的位置。“出水”:指按本合同规定经运营公司处理过、需排放至厂区外水体的污水。“出水流量表”:指根据本合同第10.1.1条在出水检测点安装的用于测量出水流量的流量表。“出水检测点”:指污水处理厂内安装出水流量表和出水质量检测仪的位置。4“实际污水处理量”: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指在污水处理厂出水流量计上测得的当月实际污水处理量。“污泥”:指除出水和间断渗漏之外,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程序中排出并需处理、运走、填埋、处置或再利用的浮渣、砂粒、污泥和其它物质。“日检测平均值”:指在规定的出水采样点,对可通过自动采样设备按相关规范采集进、出水水样之混合水样进行出水污染物指标例行检测所获得的每日水质指标检测值。“综合合格率”:指每一运营月甲方监管部门及其指定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检验的所有指标达标次数/所有指标检验的总化验分析次数之比率值。“移交”:指于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时根据本合同约定程序,运营公司予以交还、甲方予以承接包括所运营污水处理厂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在内的项目软硬件设施等工作过程的总称。“移交日”:指委托运营期满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通知、公告、决定或其它强制性要求。1.2释议在本合同中:a)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所提到的条款和附录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录;b)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提及的一方或双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以及他们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c)每一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时,均有诚信履约的默示义务;d)所提到的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均为公历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e)若要求付款之日为非银行对公工作日,应解释为要求自下一个银行对公工作日付款;f)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包括”一词应被视为与“不限于”几字连用。51.3合同及相关文件合同及相关文件包含下列内容:(1)本合同及其附件(2)招标文件补充规定(3)招标文件澄清说明(4)标前会议备忘录(5)招标文件(6)投标文件澄清说明(7)投标文件前项文件,包括以书面、录音、录像、照相、微缩或电子数据等方式呈现的原件或复制品。若合同文件的内容不一致,依前项规定的解释顺序确定其适用的优先级别。若项目中标人之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或承诺文件中哪一项对招标人有利的,招标人也可优先予以考虑选择。二委托运营特许权及期限2.1委托运营特许权2.1.1经人民政府授权批准,甲方在其所管辖的本项目服务区域内,依照本合同授予运营公司在其委托运营期内享有独家进行项目设施接收、运营和维护所接收的污水处理厂厂区内外污水处理设施,提供城市污水处理服务并获得运营服务费用的特许权利。2.1.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运营公司应在委托运营特许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中所接收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的日常运营与维护(包括日常维修、大修及重置更新);并于委托运营期满时,将配置完备且运行良好的所运营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2.1.3甲方将于本合同正式签署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运营公司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该授权书的取得即可视为运营公司已获得甲方实施本项目特许经营的授权。6运营公司被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在完整的委托运营特许期内始终持续有效,在本合同正式签署生效后的正常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再将本项目委托运营特许权部分或全部授予其它第三方。2.1.4在委托运营特许期内:(1)运营公司不得将本项目任何资产用于任何抵押、质押、担保、转让、投资参股及入股等。(2)污水处理厂所有项目设施的使用只能用于污水处理的功能且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3)运营公司须承担政府要求的公共环境管理等责任和义务,如厂区绿化,社会环保教育等。(4)未经甲方批准同意,运营公司不得转让甲方所授予的项目委托运营特许权,同时运营公司投资人不得转让其所持运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权益。2.2项目设施产权归属由政府划拨的项目用地和投资建设形成的所有项目土地上附属物,包括污水处理厂厂区内外所有项目设施,其产权(所有权)均属于甲方,在委托运营特许期内由人民政府授权甲方委托并无偿提供给运营公司使用,期满后再由运营公司无偿移交回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2.3担保权在委托运营特许期内,运营公司不得以本项目委托运营特许权益作为任何目的之担保保证。如为解决本项目流动资金不足之目的需获得短期融资担保保证时,任何担保保证均应由其投资方予以提供解决。2.4委托运营特许期本项目委托运营的特许期限为:10年,以正式将本污水处理厂移交运营公司经营、管理和维护之日算。此期间亦即运营公司可获得甲方运营服务费付费的时段。三履约条件3.1履行义务的条件委托运营合同已签署并对其各方有约束力,并且所有先决条件已满足或被放弃为甲方和运营公司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先决条件。7运营公司按照本委托运营合同第6.2条完成项目设施的接收并签署接收备忘录,是本合同项下运营公司承担项目设施处理污水进水和运营维护管理的义务以及甲方按污水处理完成情况承担付款义务之前提条件。3.2甲方的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正式签署生效日期:3.2.1其已获得本项目运营权;3.2.2有权按或取或付原则支付运营服务费;3.2.3如果甲方在本第3.2条项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运营公司应有权根据第15.1条就任何有关损害获得赔偿,且在第14.3条所述的情况下,有权终止或部分终止本协议。3.2.4甲方将确保在整个委托运营特许期内:污水处理厂已建成项目设施用地已由人民政府行政划拨给甲方,其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并将无偿交与运营公司接收后使用,且土地用途双方均不得随意更改。运营公司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在委托运营期内合法、独占性地使用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用地。3.3履约保证3.3.1运营公司应在本运营合同正式签署日前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以保证运营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项目设施接收和正常运营维护的义务,有效期自特许运营期开始至特许运营期结束止。3.3.2在项目正常履约的前提条件下,当月的履约保证将在一个季度后由甲方返还给运营公司。3.3.3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如果发生非运营公司违约原因造成的项目终止,甲方应在项目终止日后三十日内,解除并退还履约保证金给运营公司。3.3.4履约保证按每月运行服务费合同金额的5%计提,至一季度后按照3.3.2返还运营公司。3.4环境污染运营公司必须对项目设施的接收、运营、维护和期满移交时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任何损坏、损失、费用或责任对甲方或其它相关政府部门予以赔偿(由甲方造成的除外)。8四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1甲方的权利⑴按本合同规定,监督运营公司管理与维护项目资产、依法经营和履行合同,对本项目特许经营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工作;⑵对运营公司违反本合同要求的行为,有权进行核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运营公司提交的运营服务费支付技改申请等进行审核和报批;⑸依法受理、调解社会公众对运营公司的投诉;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4.1.2甲方的义务⑴确保初始移交给运营公司用于运营维护的设施资产、资料的完整性和在运营期间无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留置、质押以及转让等);⑵向运营公司提交适用于本项目运营维护所必备的近、远期硬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