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建筑业发展最新政策解读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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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业管理政策最新动向解读中国建筑市场治理重拳重庆钢铁集团岳瑜2014年11月第一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2014.7.1未来五年行业改革方向方向1—开放市场•改革方向: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关键要点:淡化前置管理,重视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全面清理涉及各类工程保证金、押金严厉查处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政策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4.8.4,建市[2014]118号方向2—简化资质•改革方向:资质类别设置做减法•关键要点:资质电子化审批权下放合并业务范围相近资质市场能自主选择的,取消资质类别设置•政策依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10方向3—强化执业资格•改革方向:淡化企业资质,强化企业执业资格•关键要点:终身责任制—五方健全注册类法规•政策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4.8.25《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2014.8.25方向4—强化项目经理责任•改革方向:深入推进项目经理责任制•关键要点: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业实行计分管理不能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项目经理•政策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2014年8月25日《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4年9月《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2014年9月方向5—强化质量管理•改革方向: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关键要点:五方主体质量责任终身制,永久标牌制度实施施工企业及安全人员安全生产动态扣分制支持地方政府购买安全监督和质量检测服务已实行质量保险的项目,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政策依据:《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2014年9月《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4年9月方向6—建筑产业现代化•改革方向:政策引导,技术推动•关键要点:发挥政府投资项目试点示范作用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财、税、融资、土地鼓励政策•政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2014年7月方向7—建立诚信体系•改革方向:统一诚信评价体系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统一信用奖惩机制•关键要点:建设全国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数据库研究、试行开展社会信誉评价开展企业、从业人员质量安全行为评价•政策依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标准》,2014年7月方向8—其它方面•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合法发包、政府项目不垫资•监理作用:吸引外企、建造勘察设计注册人或可直取监理资格、有能力企业或不请监理•勘察设计:强化质量、建筑方案竞选•招投标:区别监管、电子招标、动态专家库•工程造价:计价市场化、造价师协会管理、推合伙制企业方向8—其它方面•施工机械一体化:探索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租赁、安装、使用、维护一体化•建筑业技术:“老三样”—工法、绿色建造、BIM,减隔震,电子审图•加大总承包推行力度:建立适合总承包项目招标的制度•营改增:???暂无时间表住建部确定的改革试点•市场监管综合试点:吉林、广东、江苏、安徽•劳务用工管理试点:北京、天津、重庆、河北、陕西•资质电子审批试点:上海•产业现代化试点:辽宁、江苏、合肥、绍兴•质量标准化试点:安徽、湖北•安全生产标准化:上海、深圳•起重机械一体化:福建、常州•轨道建设全过程安全风险控制试点:北京、广州、西安第二章•关键词:质量两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一、工作目标•1、规范建筑市场秩序•2、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3、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3、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4、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5、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二、工作重点•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五方)•2.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4.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五方)•5.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罚款、停止执业、吊销资格、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二、工作重点•1.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2.开展全面检查:企业、个人•3.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罚款、停业整顿、降资质、吊销资质、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限期不准招投标、重新核定资质、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二、工作重点•1.创新监督检查制度:不打招呼、随机、飞行检查•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3.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二、工作重点•1.加强政策引导:减税、财补、市场。有明确目标•2.实施技术推动:培育建筑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成立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3.强化监管保障(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二、工作重点•1、2015年底前,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2、企业、执业人员全部进入诚信监管(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二、工作重点•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施工企业培育自有技术工人,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3.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三、行动时间•(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0月—2016年6月)•(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8月)•进行中。。。全国案例第三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关于重点违法行为建市[2014]118号—概况•1、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对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监管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4、特点:更细更明确,操作性强建市[2014]118号—认定四类违法行为•(一)违法发包—主要针对建设单位•发包给个人;•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依法招标未招标,应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单位;•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又另行发包的;•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建市[2014]118号—认定四类违法行为•(二)转包•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慎用%建市[2014]118号—认定四类违法行为•(二)转包•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建市[2014]118号—认定四类违法行为•(二)转包•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建市[2014]118号—认定四类违法行为•(二)转包•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建市[2014]118号—认定四类违法行为•(二)转包•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建市[2014]118号—认定四类违法行为•(二)转包•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建市[2014]118号—认定四类违法行为•(三)违法分包•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建市[2014]118号—认定四类违法行为•(三)违法分包•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建市[2014]118号—认定四类违法行为•(三)违法分包•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建市[2014]118号—认定四类违法行为•(三)违法分包•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建市[2014]118号—认定四类违法行为•(三)违法分包•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建市[2014]118号—认定四类违法行为•(三)违法分包•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建市[2014]118号—认定四类违法行为•(三)违法分包•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建市[2014]118号—认定四类违法行为•(四)挂靠•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建市[2014]118号—认定四类违法行为•(四)挂靠•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建市[2014]118号—认定四类违法行为•(四)挂靠•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建市[2014]118号—认定四类违法行为•(四)挂靠•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建市[2014]118号—认定四类违法行为•(四)挂靠•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建市[2014]118号—查处违法行为处罚•(一)行政处罚•1、建设单位: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建市[2014]118号—查处违法行为处罚•(一)行政处罚•2、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市[2014]118号—查处违法行为处罚•(一)行政处罚•3、挂靠行为的单位:停止违法,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挂靠者:对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处罚。建市[2014]118号—查处违法行为处罚•(一)行政处罚•4、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市[2014]118号—查处违法行为处罚•(一)行政处罚•5、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市[2014]118号—查处违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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