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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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律制度一、就业概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生产社会物质财富并进行社会分配的过程劳动者的谋生手段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的过程就业的特征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就业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意愿,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各国就业立法概况1.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如《委内瑞拉宪法》、《墨西哥宪法》和我国2.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各国劳动法典中几乎都有就业的内容如《法国劳动法典》第三卷《安置和雇佣》和我国《劳动法》第二章《促进就业》3.关于就业的专项法规如英国1980年、1982年的《就业法》,日本1947年的《职业安定法》等各国就业立法概况1.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如《委内瑞拉宪法》、《墨西哥宪法》和我国2.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各国劳动法典中几乎都有就业的内容如《法国劳动法典》第三卷《安置和雇佣》和我国《劳动法》第二章《促进就业》3.关于就业的专项法规如英国1980年、1982年的《就业法》,日本1947年的《职业安定法》等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就业的立法1919年《失业公约》(第2号)及同名建议书(第1号)1944年《国家计划公共工程建议书》(第71号)1948年《职业介绍所组织公约》(第88号)及同名建议书(第83号)1958年《歧视(就业与职业)公约》(第111号)及同名建议书(第111号)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及同名建议书(第122号)我国就业立法的发展阶段1.1949-1956,我国就业立法的建立和形成阶段国家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统一安排就业工作2.1957-1976,我国就业立法的低谷阶段就业立法工作停滞不前,就业的立法几乎没有3.1977-2006,我国就业立法的恢复和发展阶段《劳动法》第二章《促进就业》,为今后我国的就业保障确定了基本的原则和方针4.2007年至今,是我国就业促进法开始走向定型和成熟的阶段目前的立法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14日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就业训练规定》1994年12月9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69条)总则——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8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落实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关于残疾人就业权利的规定,该条例也是我国就业促进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就业法》的总则《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就业方针:扩大就业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促进就业的措施: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国家和政府对就业的职责就业不单纯是社会成员自己劳动意愿的满足,而且也要求客观条件的保障。为了能够尽可能地促进劳动者就业,政府一般要制定一定的就业政策,通过就业政策的具体实施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从而促进就业。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和同名的建议书(第122号建议书)要求各成员国应宣布并实行一项积极地就业政策,其目的在于促进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上述政策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1.向一切有能力工作并寻找工作的人提供工作。2.此种工作应尽可能是生产性的。3.每个工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如何,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并有获得必要技能和使用其技能与天赋的最大可能的机会,取得一项对其很合适的工作。我国国家和政府对就业的职责1.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扩大就业,是维护劳动者根本利益,化解劳动者流动日益增加给社会带来的压力,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增长的基础。国家在扩大就业方面的责任,要求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2.县级以上政府对扩大就业承担直接责任。现代国家几乎都把促进就业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我国就业促进法更是将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职责作为法律责任加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我国的就业制度模式就业制度:国家为了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而采取的各种制度。1.行政配置型就业制度模式。这种制度中,城镇劳动者完全由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招收、统一调配,被动地依赖和接受国家的安置就业。用人单位也无用工自主权,只是被动地服从国家的统一调配,安置劳动者就业。这种就业制度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2.市场导向型就业制度模式。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在三结合就业方针的基础上,我国逐渐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就业制度模式,即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指导下的新的就业制度模式。公平就业就业歧视的现状2006年,由24位学者组成的“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就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在全国北京、广州、南京、武汉、沈阳、西安、成都、郑州、银川、青岛等十大城市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3454份。调查结果发现:我国就业歧视相当普遍且严重,85.5%的被调查者认为就业领域存在就业歧视,其中50.8%的人认为非常严重和较为严重,仅有6.6%的人认为不存在就业歧视。实际应聘和工作中,有54.9%的人认为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歧视,15.6%的人认为受到严重歧视。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牵头组成了一个课题组,进行题为“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的课题研究。根据2240份问卷的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就整体而言,5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就业歧视问题严重;仅有3.2%的被调查者在遭受就业歧视后采取过行动。对于不采取行动的理由,27.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没有时间和心情”,其他理由还包括“没有钱打官司”、“法律无规定”、“举证难法院不受理”、“怕打击报复”等。近年来,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一些政策仍有待完善,政策漏洞仍有待弥补。例如,《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与之配套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对体检项目和体检程序的不完善规定,导致在贫血基因携带者、糖尿病患者、梅毒既往感染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考公务员过程中均产生争议。如果各行各业都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来招聘人,贫血基因携带者、糖尿病患者、梅毒既往感染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等就无法找到任何工作了。行政部门正在努力要成为“模范雇主”,2005年制定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和《手册》在乙肝、身高等问题上已经为社会各界起到了消除歧视的示范作用,如果二者在相关方面能够完善,势必将使得政府消除就业歧视的努力大大前进一步。2010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了“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调查报告”,这项调查显示,企业的就业歧视占60.70%,政府机关占43.44%,其次是事业单位,占38.61%。是否应当尽快设立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反歧视经典案例2002年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限制身高的“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2003年张先著诉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几乎所有有影响力的反歧视诉讼都是由学术机构和民间公益机构支持的,除了以反对乙肝歧视为内容的当地就业歧视“第一案”,在公益机构的支持下还发起了“中国相貌歧视第一案”、“中国抑郁症歧视第一案”、“中国色盲歧视第一案”、“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等反歧视诉讼。基因歧视从一审法院受理至佛山中院终审宣判,基因歧视第一案持续8个月。佛山中院并没有对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代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三考生的律师,分别到法院签收了终审判决。虽然佛山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仍判三考生败诉,但是,该院同时向佛山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认为该案中出现的问题今后可能再次出现,建议佛山人社局对“没有明显临床症状的地中海贫血患者能否进入公务员录用程序等问题进行调研”。基因歧视第一案判决的核心内容:1.体检程序——合法2.基因检测——合规3.不予录用——无不当佛山中院在判三考生败诉的同时,向佛山市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基因歧视案件2009年4月,小周、小谢、小唐参加佛山市公务员考试,在各自报考的部门里,笔试和面试总分名列第一或第二名。2009年6月,在公务员体检中,3人被认定考生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血液病患者不得录用,三人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2009年9月16日,小周、小谢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于12月15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不支持两人请求。2009年12月29日,3人向禅城区法院请求,责令人社局认定他们体检合格,并按程序对其进行考察录用,法院审理3人告佛山市人社局的案件。2010年2月2日,案件首次公开开庭审理。2010年3月5日,法院就3人的情况是否属血液病问题进行咨询,并选定医疗鉴定机构。2010年4月14日,案件第二次开庭,法院表示,鉴定机构已作《复函》,指出人社局所进行的MCV是非强制性的,同时也称地贫基因突变属血液病范畴。2010年6月3日,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3考生败诉。2010年8月11日,案件在佛山中院二审开庭。2010年9月3日,佛山中院终审维持原判。焦点1:MCV检测及基因检测侵犯隐私法官称,虽然MCV检测不是强制性血常规检测项目,但相关法规和规章也没有列其为禁止性检测项目。体检行为中,医院根据广东地区地中海贫血多发的特点,结合医疗机构血液检测的通用方式,在血常规检测中一并检测MCV项目,并不违背公务员体检的目的。在是否侵犯隐私的问题上,法院认为,对3考生作出体检结论后,并未对基因检测的其他内容向外公布或泄露,不存在侵犯3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焦点2:携带地贫基因是否属血液病法院曾就此向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进行咨询,回复为:原告体检结果属医学上的血液病。虽然3考生提出两广属地贫的多发区,但法院认为,无论有无考虑广东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否具备不合理性,在没有新规定改变原规定前,均应参照执行。因此,人社局指定的体检机构,认定3考生体检结果属血液病、体检不合格,符合规章规定。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我国就业歧视现象越来越严重,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健康歧视、户籍歧视、籍贯歧视、身高歧视、外貌歧视、学历歧视、工作经验歧视、血型歧视、姓氏歧视、属相歧视、色盲歧视等。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的对策——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反就业歧视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和反就业歧视法——《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2009)。公平就业与反对就业歧视公平就业:反对各种类型的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其就业权利就业歧视:根据劳动者的户籍、性别、民族、种族、肤色、宗教等因素,限制其选择职业的权利公平就业的反面就是就业歧视。歧视:人对人就某个缺陷、缺点、能力、出身以不平等眼光对待。就业歧视可能是企业行为,也可能是政府行为政府行为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包含有就业歧视内容的法规就业歧视的定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基于劳动者与职业能力和职业的内在客观需要不相关的因素,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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