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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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685—20111武汉城市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范1规范本标准规定是武汉城市圈得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规定、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交通需求的预测、交通影响的评价、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和评价结论与建议。2规范性应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适用于本文件。GB50180-19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19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CJJ15-19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37-1990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T141-2010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JGJ100-199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9年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2004年第4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部令2005年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DB42/T685—201123术语的定义CJJ/T141-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CJJ/T141-2010中的术语和定义。3.1武汉城市圈是指以武汉为中心,包括黄石、鄂州、黄冈、孝感、咸宁、仙桃、天门、潜江所组成的区域范围。3.2建设项目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拟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CJJ/T141-2010,定义2.0.1】3.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消减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CJJ/T141-2010,定义2.0.2】3.4建设项目分类根据建设项目用地类型、建筑物使用功能和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CJJ/T141-2010,定义2.0.3】3.5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进行产生影响的空间范围。3.6交通影响要素是指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和运行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交通子系统。3.7交通影响评价因子是指交通子系统交通供需状况和服务水平的主要技术指标。3.8出行率建设项目单位指标(建筑面积、住宅户数、座位数等)在单位DB42/T685—20113时间内所生成的交通要求,包括产生量和吸引量。【CJJ/T141-2010,定义2.0.4】3.9出行方式人从出发地到目的地,选择不同运输工具(或步行)和不同线路的移动方式。3.10新生成交通需求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所生成(包括产生和吸引)的新增交通需求。新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包括建设项目生成的全部交通需求;改、扩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由项目改、扩建部分引起的新增交通需求。【CJJ/T141-2010,定义2.0.5】3.11背景交通需求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除去被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外的其他交通需求,包括起讫点均在评价范围外的通过行交通和评价范围内其他建设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CJJ/T141-2010,定义2.0.6】3.12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门槛条件。【CJJ/T141-2010,定义2.0.7】3.13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衡量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的指标。【CJJ/T141-2010,定义2.0.8】3.14长路段长度超过1.5km,交通几乎不受交叉口影响的道路区段。【CJJ/T141-2010,定义2.0.9】3.15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在一定服务水平下,建设项目周围的公共交通设施可以为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的富余运力。【CJJ/T141-2010,定义2.0.10】DB42/T685—201144基本规定4.1评价依据4.1.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个行业标准、上位规划和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等。4.1.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4.1.3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主要包括GB50180-1993、GB50220-1995、CJJ15-1987、CJJ37-1990、CJJ/T141-2010、JGJ100-1998等。4.1.4上位规划,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4.1.5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指标、项目建筑方案、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等。当建设项目涉及特殊保护地区或敏感地区时,应有当地规划、建设、土地、环保、文物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或相关确认文件。4.2城市和镇分类按照城市和镇人口规模,将武汉城市圈各城市和镇分成Ⅰ类、Ⅱ类、Ⅲ类城市。分类见表1.城市和镇人口规模(万人)城市类型≥100Ⅰ类50~100Ⅱ类<50Ⅲ类注:城市和镇人口规模是指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期末城镇人口规模。DB42/T685—201154.3交通影响评价起点阈值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CJJ/T141-2010第5章得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分类见附录A的表A.1),还应符合下列规定:4.3.1住宅(T01)、商业(T02)、服务(T03)、办公(T04)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取值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城市类型项目位置建设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住宅类项目办公类项目商业、服务也项目Ⅰ类中心区522其他地区1055Ⅱ类中心区311其他地区532Ⅲ类---211注: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4.3.2交通类项目轨道交通、城际铁路、城市交通场站、主要道路与桥梁、交通枢纽、停车设施等交通(T08)类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4.3.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a)城市轨道交通、城际铁路等大型交通设施现状及规划站点周边200米范围内涉及打牌的新(改)建项目;b)交通敏感区和主、快速路两侧的商业(T02)、服务(T03)、办公(T04)及劳动密集型的大型企业或物流量较大的企业等;c)场馆与园林(T05)、医疗(T06)、学校(T07)、交通(T08)等人流集中的公共设施;d)规划、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确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4.4交通影响评价对象DB42/T685—20116建设项目的规模或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4.5评价类型按照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建设项目,分为选址(用地)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建筑方案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交通设施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分三类。具体内容见附录B.1条。4.6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构成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文本、图纸和附件三部分构成。具体内容见附录B.2条。5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应符合CJJ/T141-2010第6章得要求。根据评价的建设项目的功能规定位、建设规模、用地条件、所在城市区位等具体情况,评价范围可分为三个层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为项目范围;建设项目所在的街区、相邻的道路及交叉口为影响的范围;视项目区位、功能、规模需要考虑的辐射范围为背景范围。6交通需求预测6.1交通需求预测的原则和方法6.1.1交通需求预测及应用在交通调查和交通需求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交通调查和交通需求分析应符合CJJ/T141-2010第7章得要求。6.1.2交通预测的方法应科学合理、准确可靠、切合实际、操作简便。6.2交通预测内容6.2.1背景交通预测背景交通应在五年及以上城市综合交通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交通预测规模及交通数据库进行交通预测,且交通预测模型应充分考虑历年交通数据的更新及城市土地利用的变化。6.2.2新生成交通预测DB42/T685—20117项目开发而新生成的交通预测量应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分类、建筑面积、出行率、出行方式等因素,通过交通预测模型进行预测。6.2.3合成交通预测合成交通预测为背景交通预测和新生成交通预测两者叠加之和,应重点分析新生成交通量与背景交通量叠加后对评价范围内交通影响最不利的情形。6.2.4静态交通规则6.2.4.1静态交通预测包括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以及出租车停车的需求预测。6.2.4.1静态交通预测方法包括需求预测法和配建指标法。需求预测法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及使用性质,综合项目引发交通规模、车位周转率等因素,分析确定项目的停车需求。配建指标法是依据单位配建指标,结合建设项目的规模及使用性质,综合测算确定项目的停车配建规模。停车位配建指标见附录C.1条。6.2.5施工期交通预测大型交通设施类项目、分期建设项目应进行施工期交通预测。各城市应根据当地建设情况和年度城建计划确定大型交通设施类项目、分期建设项目,由当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是否进行施工期交通预测。7交通影响评价DB42/T685—20118表3交通影响要素评价类型工作内容交通影响要素道路交通公共交通非机动车交通行人交通静态交通配套交通交通组织管理交通安全选址(用地)规划阶段选址32212211性质、规模32112111内外交通及衔接23113232交通影响程度判定重大影响重大影响一般影响一般影响重大影响较大影响重大影响较大影响建筑方案规划阶段性质、规模32112111平面布局11123222交通方案21111232交通影响程度判定重大影响较大影响一般影响一般影响重大影响较大影响重大影响较大影响交通设施项目交通需求预测33222建设方案比选332223交通组织方案优化2222233交通影响程度判定重大影响重大影响重大影响重大影响重大影响重大影响重大影响重大影响注:“1”表示次要;“2”表示较重要;“3”表示重要。7.1交通影响要素和评价因子7.1.1按三类评价类型不同的工作内容先判定交通影响要素的重要程度(分为次要、较重要、重要),再判定其交通影响程度(分为一般影响、较大影响、重大影响)。具体判定内容见表3。7.1.2按三类评价类型,根据交通影响要素的交通影响程度筛选出评价因子。量化评价因子见表4。DB42/T685—20119表4交通影响评价量化因子评价类型交通影响要素交通影响评价量化因子选址(用地)规划阶段道路交通路段、交叉口服务水平公共交通公交剩余载客容量静态交通停车需求建筑方案规划阶段道路交通路段、交叉口服务水平公共交通公交剩余载客容量静态交通停车供应量、需求量交通设施类项目道路交通路段、交叉口服务水平公共交通公交剩余载客容量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服务水平行人交通行人交通服务水平静态交通停车供应量、需求量7.2机动车交通影响评价7.2.1道路机动车交通影响评价7.2.1.1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对道路的影响判定应符合CJJ/T141-2010第8.0.2条的要求,并用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高峰小时交通量占道路通行能力的比例来评价,当大于表5的限定比例,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道路通行能力见附录C.2条。7.2.1.2当建设项目新生成高峰小时交通量占道路通行能力的比例大于表5的限定比例,通过交通改善措施后仍大于限定比例,应判定建设项目不可行。表5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高峰小时交通量占道路通行能力的限定比例(%)DB42/T685—2011107.2.2交叉口机动车交通影响评价7.2.2.1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对道路的影响判定应符合CJJ/T141-2010第8.0.1条的要求,并用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高峰小时交通量占交叉口通行能力的比例来评价,当大于表6的限定比例,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由显著影响。7.2.2.2当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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