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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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繁荣盘锦经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盘锦经济开发区写字楼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经营范围:销售石油化工产品(不含国家专控、易燃易爆危险品)设备租赁、房屋租赁。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该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数额第五条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为64万元,占出资比例64%。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为36万元,占出资比例36%。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享有如下权力。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股东的权力和义务:(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可依法转让出资。(五)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六)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权力:(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的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四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或者其他董事主持。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二人,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董事。第二十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记录上答名。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请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公司设一名监事,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监事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公务时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行为;2、检查公司财务状况;3、当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五)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六)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总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章程修改第二十九条公司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交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时;(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时;(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的其它事项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由公司设立之日生效。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柒份,股东单位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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