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珙县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等项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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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珙县人民政府文件珙府发〔2006〕10号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珙县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等项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及县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现将《珙县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珙县政务公开首问责任制度》、《珙县政务公开评议制度》、《珙县政务公开审核制度》、《珙县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珙县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制度》、《珙县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听证制度》、《珙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珙县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珙县公用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行业办事公开暂行办法》等项政务公开有关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主题词:政务公开制度通知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2月27日印发2(共印5份)珙县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政务公开是指本县政府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政府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公开其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政务信息,以保证民主管理和公民监督的制度。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经授权或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垂直管理的驻珙政府机关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的原则:(一)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三)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四)不涉及国家机密。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第五条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3前款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县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前款所称的行政措施是指本县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决定或其他文件。第六条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救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法定职责时,应当将相关法律、政策依据、条件、办事程序、时限,以规定方式公开。第七条政府机关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规划方面1、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2、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其它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4、行政许可相关事项;45、政府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依据和联系方式;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7、与人口、企业、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有关的基本情况;8、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处理情况。(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2、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1、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2、政府机关领导成员的履历、职责、变动情况;3、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决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第八条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5会公布,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第九条下列政务信息依法不向社会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第三章政务公开的形式第十条政务公开的形式要实用、简明,便于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第十一条政务公开的形式:(一)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二)报刊、广播、电视、政府公众信息网;(三)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四)政府机关信访接待以及邀请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五)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六)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发布政务信息,逐步实行网上审批,并广泛采用其他公开和服务的方式;(七)各部门都要在人员集中的地方设立公开宣传栏,在农村积极推行流动公开、会议公开、发放公开宣传单、明白卡等政务公开形式;(八)其他实施政务公开的形式。第十二条凡应公开的内容,要由主管领导和办事部门认真6全面地提出方案,并经过审核小组审核。特别重要问题的公开,要提请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要主动开展工作,重点作好安排部署、信息收集、督促检查、组织考核等。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县人民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第十五条县、乡(镇)应当加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其他政府机关和有关单位均要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第十七条政府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第五章制度建设第十八条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为了推进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方便公民获取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各乡镇各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7逐步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政务公开审核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成立政务公开审核小组(或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兼),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核。政务公开审核小组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特别重要问题的公开,审核小组应预先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交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公开。(三)重大决策咨询和听证制度。各地各部门根据需要,对重大决策事项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其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科学性、合理性问题进行研究,研讨对策,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同时,对重大决策事项还要坚持事先听证的原则,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代表、有关部门代表、群众代表参加,广泛征求意见,科学决策。(四)首问责任制度。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管理效能,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对服务相对人来机关办事、咨询或以通讯手段咨询、联系业务工作,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并负有为其服务责任的制度。同时,各单位应制发标明有工作人员相片并注明其姓名、职务的身份牌。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将身份牌放置本人办公桌上和在胸前佩带。(五)依申请公开制度。凡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8身需要向各乡镇各部门申请公开,各乡镇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申请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六)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时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效能建设监督员作用,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定期进行评议。重点评议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公开的形式、效果是否达到规范权力运行的效果。(七)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股、室)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具体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效能告诫。对于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县监察部门应当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政务公开监督员。第二十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都要公开举报、9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一条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对下级的政务公开工作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第二十二条政务公开应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十三条新闻单位应加强对实施本暂行规定的舆论引导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并将民主评议情况公开。第七章责任第二十五条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第二十六条对该公开不公开的,或搞半公开、假公开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整改,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监察局负责对本暂行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珙县政务公开首问责任制度一、为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准确、快速地咨询或办理各类事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机关必须实行首问责任制度。二、首问责任是指第一个接受面询、电话、信函的公职人员之责任。三、承担首问责任的是本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四、首问责任(一)接受面询时:1、第一个接受来访人面询的人必须热情礼貌地问清来访人需了解什么事、办什么事或找什么人。2、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应热情地按规定给来访人办理。一时不能办结的,应向来访人详细说明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3、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将来访人引见给有关领导或业务股室。4、对需要请示有关领导的事项,应立即请示有关领导,取得领导的指示后,给予来访人明确的答复。5、对不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向来访人详细指明有关单位的地址、方位、行车路线和办公电话。(二)接受电话咨询时:111、第一个接受电话的人必须热情礼貌地问清需了解什么事、办什么事或找什么人。2、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应热情地按规定给予明确的答复。3、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告知职能股室的电话号码或请相关职能股室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4、对需要请示有关领导的事项,应问清单位名称、姓名和电话号码,并立即请示有关领导,取得领导的指示后,立即给予明确的答复。5、对不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详细说明有关单位的地址、方位、行车路线和办公电话。(三)接受信函咨询时:1、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应尽快按规定给予办理。2、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将信函转交有关领导或业务股室。3、对需要请示有关领导的事项,应立即请示有关领导,取得领导的指示后,给予办理或明确的答复。4、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向来信人回函详细指明有关单位的地址和办公电话。五、各单位应制发标明有工作人员相片并注明其姓名、职务的身份牌。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将身份牌放置本人办公桌上和在12胸前佩带。六、责任追究对不履行首问责任制,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13珙县政务公开审核制度一、各乡镇各部门要成立政务公开审核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核。二、政务公开审核小组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三、政务公开审核小组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工作会议。四、政务公开审核小组对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把关,重要的公开事项要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审核后公开。五、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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