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与变更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2020/3/161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刘玥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承诺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它是由保险人作出的当投保人逐一填好投保单所列事项,经保险人审查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随之成立2020/3/162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刘玥要约与承诺要约(offer)是指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的条件: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愿望;要约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在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承诺(acceptance)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提议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构成承诺的条件: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2020/3/16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刘玥案例分析:美国一保险公司由邮局寄发传单、标题是“车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金额15,000元,保险费25分,保险期限30天,限16岁至70岁,死亡给付15,000元,伤害给付7500元至15,000元不等,列表载明。投保者只须将传单的上半截扯下,填入出生日期、受益人姓名与关系,并签姓名,连同保险费25分,邮寄保险公司即可。被保险人霍克于1969年10-11月间接到此项传单,将传单上的上半截扯下,照其指示填具姓名各项,并附25美分邮寄出。保险公司于11月13-14日之间接到此申请,经审查后作出保险单,载明11月21日生效,寄与霍克。霍克于11月15日因车祸死亡,其受益人请求保险金而被拒绝。本案具体问题在于:保险公司所寄的传单是要约还是广告?被保险人寄去的签单与保险费应视为投保的申请,还是承诺?该公司传单的文义含糊,既说“只须付25分填表寄出即可得15,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障”,又说“立即填表寄出……到明天可能就太迟了”等,这样以一个普通人寻常合理的想法,自然必定期待此项保险以填寄表格及支付30天的保险费25分生效。法院依“合理期待”(reasonableexpectation)的学说,判决保险人的传单为要约,被保险人填具申请书并寄保险费为承诺。2020/3/16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刘玥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成立不等于生效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在其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法律对保险合同生效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的办理;法律没有规定而保险合同有约定的,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办理。例如,人寿保险通常要求,缴纳首期保费后合同才能生效;法律没有规定保险合同也没有规定的,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零时起保制,合同从某日的零时开始生效。2020/3/165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刘玥案例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有赔偿的责任吗?分析: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并不一定等于合同成立的事件。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时开始生效。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于2000年4月30日,正好在保险责任期间外,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2020/3/166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刘玥某年11月,陈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5万元意外伤害险。同年12月7日递交了投保申请书及首期保费1680元。12月17日,保险公司体检发现陈某正患急性肝炎,故未予承保,通知陈某1个月后复检。12月30日陈某车祸死亡,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5万元赔偿金,保险公司以合同尚未成立为由拒绝,可以吗?分析:可以。缴费并不带来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一般来说,缴费后保险公司对投保单开始核保,核保后三种结果:(1)按正常标准体承保,合同成立,承保日期可以追溯至投保日(2)按次标准体承保,需附加一定条件或加费,此时构成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反要约。若投保人同意附加条件,合同自补交保费之日起成立;若投保人不同意,则合同取消(3)按危险体拒保,合同不成立。案例2020/3/167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刘玥案例某年6月18日,王先生将新购买的轿车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汽车保险,并向保险公司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6000元。该保单上有一项特别约定,即“本保单自车辆上牌照之日起生效”。投保当年的9月7日王某将其车上了牌照。第二年的8月16日,王先生的轿车被盗,王某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以被盗车辆的保险期限已过而拒绝赔偿。双方发生争议,车主上诉至法院。你怎么看?分析:车辆上车牌之日保单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因此第二年的8月16日仍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不能拒赔。2020/3/168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刘玥案例2009.10.17杨某为其父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并约定缴纳首期保费后,合同才能生效。由于杨某出差在外未能缴纳保费,10.26被保险人由于车祸意外死亡。问: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因是什么?分析:不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时开始生效。2020/3/169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刘玥习题在财产保险的核保中,保险人通常要对投保人投保的财产是否属于易燃、易爆品或易受损物品;对温度和湿度的灵敏度如何;机器设备是否超负荷运转;使用的电压是否稳定;建筑物结构状况等进行认真勘查。保险人考虑的这一核保要素属于()A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B投保标的物的主要风险隐患C保险标的物所处的环境D投保人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2020/3/1610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刘玥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的义务缴纳保费的义务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合同可先生效,并约定缴纳保费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未过缴费时间,即使未缴保费,保险人就应承担保险责任。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妥善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确定损失赔偿责任责任范围的确定基本责任附加责任除外责任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避免保险人遭受巨额损失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避免逆选择除外责任包括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除外损失履行赔偿给付义务赔偿金的主要内容赔偿或给付金额施救费用检验估价等合理费用支付方式2020/3/1611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刘玥投保人的义务:缴纳保费的义务某企业于2008.11.1投保企业财产保险,起保日11.2零时,保险金额560万元。约定投保人在起保日后的15天内缴纳全部保费。11.13该企业发生火灾,损失232万元。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分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起保日期为11月2日,合同先生效,并约定缴纳保费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未过缴费时间,即使未缴保费,保险人就应承担保险责任。2020/3/1612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刘玥投保人的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承担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有危险增加的事实。第二,被保险人对于危险增加的事实必须是明知或应知。第三,存在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的客观事实。保险人在接到危险增加的通知后,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两种权利只能择一行使。投保人如不同意增加保费,保险合同即终止。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由于危险增加而导致的损害,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2020/3/161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刘玥案例某企业将其出租的厂房及货物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30万元,保险期从1.1-12.31。投保时存放的是设备和器材,投保5个月后,增加存放了一些油漆等化工产品。8.12由于油漆着火导致了火灾,财产损失95万元。问:该企业的这笔损失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分析:不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由于危险增加而导致的损害,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2020/3/161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刘玥案例1998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8月,该厂投保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分析: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辨原则,保险公司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本案中投保人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后,保险公司未正式解除合同,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不得拒赔。2020/3/1615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刘玥投保人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通知的期限,按合同的约定。如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承担由于延误导致的各项费用。“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同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履行此项义务,保险公司可免除保险责任。2020/3/1616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刘玥新保险法修订变更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免责权进行了限制: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2.对于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2020/3/1617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刘玥索赔的时限我国《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2020/3/1618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刘玥案例李华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1997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损失,只是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李华让厂里员工整理好了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但由于事务繁忙,并且1万余元对当时的他来说,又有点微不足道,李华便顺手把索赔资料搁在了一旁。时间一长,便把这事给忘了。到了2000年,因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厂子已濒临破产,接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这时候,李华才想起了1997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就立即把那些资料找了出来。第二天一早,他就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不想,保险公司受理了李华的索赔请求后,很快就向他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分析:保险索赔是有期限的,李华的被烧毁的半成品家具属于人寿保险以外的财产保险承保范围,索赔期限应为两年。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