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公路工程安全监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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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公路部分)第一章安全监理概述第一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概况一、安全生产产生的背景二、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一)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二)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特点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其管理(一)安全生产方针(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三)安全生产的五种关系第一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概况一、安全生产产生的背景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的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温家宝总理也要求:建设部门要尊重科学,严格执行经过论证的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各种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管,这是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积极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将安全发展与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这是建国以来,党中央第一次提出安全发展的新理念,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安全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本身的极端重要性。一、安全生产产生的背景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应了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当前形势和今后发展的要求,是在贯彻“以人为本”思想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一步实现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制化的背景之下产生的。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所确立的工程项目管理的四项基本制度之一。安全监理则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赋予工程监理工作的一项新内容,安全监理工作是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二、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1.产品生产的固定性和单件性2.露天作业条件恶劣性3.结构庞大,施工高空性4.施工队伍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实施安全管理的困难性5.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强度高,造成劳动保护的艰巨性6.产品品种多样性、施工工艺多变性,导致施工安全管理的复杂性、7.施工场地窄小,带来多工种作业的立体交叉性。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特点1.严重性2.复杂性3.可变性4.多发性四、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其管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施工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交通建设工程生产、管理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为预防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而建立的安全管理系统,包括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系列活动。(一)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2.目标管理3.预防为主4.动态管理5.安全一票否决6.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三)安全生产的五种关系1、安全与危险的并存2、安全与生产的统一3、安全与质量的同步4、安全与速度的互促5、安全与效益的兼顾第二节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一、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监理工程师在从事安全监理工作中,应熟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审批施工方案时,要注意施工方案、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涉及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第8详细内容见课本第8页表表1-1.二、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制度1.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7.安全技术措施制度8.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9.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10.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1.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12.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13.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1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15.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6.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7.工艺、设备、材料的淘汰制度1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建立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1.指导思想和原则2.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建设安全监管体系3.夯实监管基础,建立完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4.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促进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5.落实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实施严格的安全惩戒6.依法开展事故调查,逐步形成协调配合机制7.加强事故预警机制研究,开展工程安全风险评估8.总结专项治理经验,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9.积极推行工地安全标准化,促进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10.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11.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营造行业安全文化氛围第三节现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法律责任概念1.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即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2.法律责任的特征法律责任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违反了法律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3.法律责任的分类: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1)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修理、重作、更换;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主要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根据《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的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主要有:警戒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指刑法和刑法的补充规定。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刑事责任,表现为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因违法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而给予法律制裁。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刑法第134、135、136、137、139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违法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安全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要报送有关安全施工的资料,且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产品;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二)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2)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点或关键岗位要落实安全责任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4)设计单位应当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安全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安全监理的实施,是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有效方法,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安全管理,控制重大伤亡事故的一种新模式。(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建立以下五项安全管理制度:一、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三、安全隐患处理制度;四、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五、按照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还应注意把握以下方面:(1)违法行为1)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就构成违法行为。2)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就构成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便构成违法行为。工程监理单位是在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施工,同时,也在履行一种社会监督义务,即使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需要继续履行这一义务,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工程监理单位对报告提出不及时,也是违法行为。4)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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