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课程论文国际贸易实务浅谈外贸合同款程号15491004学生姓名梁火洪所在班级英语1135学号201312321513电话18319336674(65)任课教师安宁提交时间2014年5月24日-1-浅谈外贸合同款【摘要】在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的时代,了解国际,融入国际已是刻不容缓。科技和经济是一个国家的命脉,而国际贸易实务的强大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更是不容忽视的后盾。【关键词】价格;运输;仲裁;一、品质(1)国际贸易中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分为用样品表示和用文字及图样表示两大类。1.品名品名是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Description)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品名的规定,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有时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也可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为进一步的限定。2.商品品质表示方法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不同,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也各不相同。在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除了要列名商品的品名外,还应订明样品的编号,必要时还要列出寄送的日期。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明确规定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标准、品牌或产地名称等内容。在凭说-2-明书和图样表示商品品质时,还应在合同中列出说明书、图样的名称、份数等内容。(2)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1.品名和品质条款的内容和文字,要做到简单、具体、明确,既能分清责任又能方便检验,应避免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笼统字眼。2.凡能采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的商品,应订明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允许值。如所交货物的品质超出了合同规定的幅度或公差,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3.应注意各品质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二、数量(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1)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当我们确定向某市场出口时,应了解该市场的需求量和各地对该市场的供应量,有效地利用市场供求变化规律,按国外市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成交量,以保证我国出口商品能卖得适当的价钱。(2)国内货源供应情况。确定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应当同国内的生产能力货源供应状况相适应.在有生产能力和货源充沛的情况下,-3-可适当扩大成交量;反之,如货源紧张,则不宜盲目成交,以免给生产企业和履行合同带来困难。(3)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在确定出口商品成交数量时,还应考虑该项商品的市场价格动态。(4)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成交量。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1)国内的实际需要。在洽购进口商品时,应根据国内生产建设和市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成交量,避免盲目进口。(2)国内支付能力。确定进口商品数量,应与国内支付能力相适应,当外汇充裕而国内又有需要时,可适当扩大进口商品数量;反之,如外汇短缺,而非急需商品,则应控制进口成交数量,以免浪费外汇和出现不合理的贸易逆差。(3)市场行情变化。在洽购进口商品时,还应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变化情况确定成交数量,当市场行情发生对我方有利的变化时,应适当扩大成交数量;反之,则应适当控制成交数量。(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比如,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1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某此商品,如需要规定-4-数量机动幅度时,则数量机动幅度多少,由谁来掌握这一机动幅度,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作价,都应在条款中具体订明。此外,在进出口合同中,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成交数量只是一个约量。因为,各国和各行业对这类词语的解释不一,有的理解为2%的伸缩,也有的理解为5%,甚至10%的伸缩,众说纷纭,容易引起争议。(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需要注意下列几点: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5-三、价格(1)FOBFOB也称“离岸价”,实践中的使用通常为“FOB……港(出发地)按FOB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1.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2.买方义务(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6-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3.注意事项:(1)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这也就是说如果货物在海上遇险或者遭遇海盗,将与卖方无关,买方不应此理由拒绝支付货款,所以卖方可以建议买方为货物投保。(2)FOB价格包含了国内的所有费用。如果是货物比较多或者利润比较高的话,国内的费用是可以不用考虑的。而如果货物比较少,就需要相应提高价格,因为单位成本增加了很多,单位成本主要包括:内陆运费(工厂到港口或者集装箱仓库)、装卸费(特别是一些不能机械装卸的货物)、拼箱杂费、码头费、报送费、报检费等。(2)CFRCFR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1.卖方义务(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7-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2.买方义务(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使用CFR的注意事项: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8-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四、运输国际货物运输,既然是一种无形的国际贸易,它是国家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国际贸易合同在海上运输一般采用CIF和FOB等贸易术语成交,按照CIF条件,货价内包括运费、保险费,由卖方派船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按照FOB条件,货价内则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派船到装货港装运货物。为了国家的利益,出口货物多争取CIF件,进口货多争取FOB交,则可节省外汇支出,增加外汇收入。(1)运输方式:1、海洋运输(oceantransport)。1)班轮运输(linerservice)2)租船运输(ShippingByChartering)2、铁路运输(railwaytransportation)3、航空运输(airtransport)1)班机运输(ScheduledAirline)2)包机运输(CharteredCarrier)-9-3)集中托运(ConsolidationTransport)4)急件传递(AirExpressService)4、公路运输(Roadtransportation)5、内河运输(inlandrivertransportation)6、邮包运输(Parcelposttransport)7、管道运输(PipelineTransport)8、集装箱运输(containertransport)9、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multimodaltransport)10、大陆桥运输(LandingTransport)(2)装运条款:1、装运时间2、装运港和目的港3、分批装运和转船4、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5、装运通知(ShippingAdvice)-10-五、仲裁(1)、仲裁地点的规定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点,因贸易对象和情况的不同,一般采用下述三种规定方法之一。a、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b、可以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c、规定在双方认同的第三者国仲裁。(2)、仲裁程序(ArbitrationProcedure)1、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11-2、组织仲裁庭3、审理案件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a、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b、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4、仲裁裁决(3)、无效仲裁裁决情况仲裁裁决如下情况,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1、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做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做出的裁决;2、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做出的裁决;3、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做出的裁决;4、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参考文献:-12-1、谢海霞《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2、盛洪昌.国际贸易.北京:中国人们大学出版社,20043、尹显萍《国际贸易实务实验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4、陈晶莹、邓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与应用.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5、程怀儒.国际贸易实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6、胡丹婷》.国际贸易实务。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7、田云银《国际贸易实务精讲(第四版)》中国海关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