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省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甘肃省种子管理局吕小瑞2011年12月16日甘肃省标准化玉米制种基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8月25日,农业部发布部长韩长赋8月22日签发的2011年第3号令,发布实施新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经2011年农业部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公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2004年7月1日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8号)同时废止。在新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规定与新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新办法。新办法设定种子生产和经营门槛有四个:注册资本200万元、500万元、3000万元、1亿元。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将由农业部另行制定。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子进出口业务经营许可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新办法施行之日前(9月25日前)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新办法施行之日至2012年4月1日届满的企业,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2年4月1日;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新办法施行之日至2012年9月25日届满的企业,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2年9月25日。其他有效期的许可证期限继续有效。一、监督管理的变化涉及内容原有规定新办法规定1、建立生产档案《种子法》有规定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2、生产信息报告制度无相关内容并在播种后30日内,将生产地点、品种名称、生产面积等信息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信息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农业部。3、建立经营档案《种子法》有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4、经营信息报告制度无相关内容种子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活动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将种子经营信息汇总后上报农业部。5、上级对下级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无相关内容•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了处罚措施。6、信息保密•无相关内容•对管理过程中获知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密。7、公告制度•原办法无规定,仅《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发证机关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8、许可证网上查询机制•无相关内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管理网上查询系统,公布相关许可信息,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9、规范委托代销及经营不分装种子行为•无相关内容。我省有具体规定。•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或委托代销合同。10、全程监管许可证管理•由许可证管理改为许可管理。突出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11、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处理交回许可证•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12、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企业的处理无相关内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如检验、加工仪器设备不符合规定、隔离区不合格等均可参照处理。13、对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证的处罚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并予以公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证的,不予许可,并通报有关情况。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并通报有关情况。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二、生产经营许可证类型的变化a(农业部发证)、b(杂交稻和杂交玉米及其亲本种子)、c(杂交稻和杂交玉米及其亲本以外的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d(非主要农作物种子)、e(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原办法规定只A证B证三、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时间生产许可证在期满7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经营许可证在期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原办法只规定在60日前申请。涉及内容原有规定1杂交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种子•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检验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成套加工设备;•检验员2名以上,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2其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杂交稻、杂交玉米以外的主要农作物杂交种,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检验员2名以上,加工贮藏人员各1名以上。•亲本及主要农作物常规种,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检验、加工、贮藏人员各1名以上。四、经营许可条件的变化新办法规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检验仪器增加pcr扩增仪、高速冷冻离心机等设备;检验室150平方米。•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检验员5名以上(涵盖3项),加工人员5名以上,贮藏人员3名以上(三年以上合同)•主要农作物种子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应当符合上面规定,种子检验、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级规定,报农业部备案。3进出口种子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4转基因种子无•由农业部另行制定5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种子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3000万元,有育种机构和育种条件。•自有品种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直接用于种子生产的资产占固定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0%。•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年科研投入不低于年利润的10%。•主要农作物种子:有2个以上国审品种或5个以上单独申请并至少在3个省通过审定的品种。•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有5个以上单独获得新品种权的品种。申请前3年有1年以上占全国该种类作物种子市场份额的1%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种子经营量占公司问题的10%以上•稳定的繁育基地。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0亩以上,其他种子的基地500亩以上。•专职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中级(或本科)以上专职科研育种人员5名以上,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每种作物还需高级职称(硕士以上)专职科研育种人员1名以上。(三年以上合同)6789产权规定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无规定无规定无规定批发、零售、进出口•相关的设备、设施及加工、检验、仓储均要有产权,除晒场可以租赁外明确概念:指主机和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并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实现种子精选、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杂交水稻种子的加工成套设备还包括能够完成长度清选作业的窝眼筒清选机。需要通过计量鉴定机构,并出具检定证书。细化为:加工、包装、批发、零售、进出口。10许可证编号年限无规定首次发证年号,指“新办法颁布后的发证年限”。内容原有规定新办法规定1杂交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种子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有必要的仓储设施;检验员2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检验仪器增加pcr扩增仪、高速冷冻离心机等设备;检验室150平方米。•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专职的生产技术人员5名以上,检验员5名以上(涵盖3项),贮藏人员3名以上(三年以上合同)•符合隔离和生产条件;2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杂交种子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常规种不少于100万元。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有必要的仓储设施;检验员2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检验仪器增加pcr扩增仪、高速冷冻离心机等设备;检验室100平方米。•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专职的生产技术人员、贮藏人员、检验员(涵盖3项)各3名以上(三年以上合同)。•符合隔离和生产条件五、生产许可条件的变化3品种审定不提交审定证书必须经过品种审定,提交审定证书复印件4生产品种变更规定按原程序申请同一企业在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不再另行发证。即不需要县级审核。5许可证内容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在原内容上增加了注册资本、公告文号、品种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四个项目。省级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指南(甘农牧发〔2011〕324号文2011年9月23日发布)1、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2、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除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和马铃薯种子)3、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4、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除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和马铃薯种子)5、马铃薯脱毒种薯(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证核发6、马铃薯脱毒种薯(原原种、原种)经营许可证核发7、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8、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特别说明:1、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由核发机关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2、首次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及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变更生产品种和地点的,提交申请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1日。一、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条件:1.须经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2.具备以下条件:①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②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③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④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⑤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⑥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各5名以上,专职的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⑦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⑧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需提交的材料:8项①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②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