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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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初稿O)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二〇〇四年十二月目录1总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术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3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的划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5法定文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6管理文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97附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78其他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5附录1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体系框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8附录2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流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9正文简要说明11总则1.1为规范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1.3本规范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1.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任务:(1)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和执法管理提供依据;(2)确定建设地区的发展目标、土地控制指标及图则,充分保障公共利益。(3)深化和落实上层次规划的内容;(4)对下层次规划的编制进行有效的导控。1.5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2)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3)体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4)体现规范城市建设、提高规划运作效1.3说明:“条例”中有时提“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有时提“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这里用顿号。正文简要说明2率和维护规划公平公开性的要求;(5)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1.6各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由相应市(镇)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发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公告,公告将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范围,并征询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区产权地块所有者、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规划编制单位应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见附录2)1.7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1.8本规范的最终解释权属广东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文简要说明32术语2.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示意图指各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划分的示意图。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是一个独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2.2地块指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更好地控制土地使用所规定的最基本用地。2.3基本建成地区指在市(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现状已经建成的或开发较成熟的地区。2.4发展地区指在市(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现状建成区向外拓展将占用的未来发展用地。2.5特定地区指各市(镇)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指定编制相应规划的地区。由特定地区A和特定地区B组成。特定地区A主要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改造政策不明确的城中村、特殊用地(包括军事、外事和保安用地,详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等;特定地区B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2.6用地面积指规划地块的面积,是衡量地块大小的指标,以平方米为单位。2.7建设用地性质指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和土正文简要说明4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2.7土地使用性质指用地的使用功能。某一地块按城市用地分类划分的土地使用的类别。2.8建筑面积一般指单栋建筑物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是指公共配套设施自身的总建筑面积。2.9总建筑面积地块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一般为上限值,即须小于或等于。特殊情况下,可定控制区间。2.10建筑密度(建筑覆盖率)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计算方法: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之总和÷地块用地面积×100%规范中所提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值,即须小于或等于。2.11绿地率地块内各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计算方法:绿地率=绿地面积总和÷地块用地面积×100%绿地面积的计算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但不包括屋顶、天台和垂直绿化。规范中所提绿地率均为下限,即须大于或等于。2.12建筑退界正文简要说明5地块内建筑物垂直投影外轮廓线必须后退于地块边界的距离限值。规范中所提出建筑退线均为最小距离限值,即须大于或等于。2.13建筑限高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室外地坪起到其计算最高点不得超过的最大高度限值。2.14建筑层数建筑物按楼板结构分层的层数。规范中所提层数一般为上限值,即须小于或等于。特殊情况下可定控制区间。2.15开敞空间指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广场、运动场地等。2.16停车泊位地块内必须建设的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规范所提配建停车位数量为下限,即须大于或等于。2.17公共配套设施指为保证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依据上层次规划和人口规模综合确定的各地块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2.18社会公共停车场(库)指对社会开放的露天停车场地或停车库。2.19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及居住区内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2.20容积率规划地块内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与规划地块正文简要说明6面积之比。正文简要说明73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的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的划分应反映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示意图”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示意图”还应反映类型地区的划分。3.1类型地区3.1.1类型地区的划分各市(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建设特点和管理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分基本建成地区和发展地区。同时,各市(镇)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委员会可依据相关法规和规范,确定特定地区。3.1.1.1基本建成地区基本建成地区是指在各市(镇)的规划建设用地内,现状已经建成的或者开发较为成熟的地区。3.1.1.2发展地区发展地区是指在各市(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现状建成区向外拓展将占用的未来发展用地。3.1.1.3特定地区特定地区是指各市(镇)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指定需编制相应规划的地区。由特定地区A和特定地区B组成。特定地区A主要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改造政策不明确的城中村、特殊用地(包括军事、外事和保安用地,详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等;特定地区B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3.1说明:划定类型地区的目的意义:基本建成地区和发展地区的编制深度可根据需要采取不同标准。正文简要说明83.1.2各类型地区的控制内容各类型地区的控制内容如表3-1所示。3.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区3.2.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的定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以下简称“编制区”)即一个独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3.2.2编制区划定的原则各市(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类型地区的范围,结合各市(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上层次规划的要求,将各市(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区划分为若干的编制区。编制区的划定,应根据以下原则:①根据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功能内在关联性划分的原则②根据天然的地理界限划分的原则③根据类型区界限划分的原则④根据合理交通分区划分的原则⑤根据行政界限划分的原则表3-1:各类型地区控制内容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类型控制要素基本建成地区发展地区特定地区A特定地区B1、建设用地性质①土地使用性质√√√√②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③限制开发规定××○√④发展控制用地规定○√××2、建设用地使用强度①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②绿地率√√○√3、公共配套设施①公共配套设施√√√○②市政公用设施√√√○4、道路交通√√○○注:“√”表示必须选择的要素;“○”表示可以选择和不选择的内容,即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确定;“×”表示不需要选择的内容。正文简要说明9⑥根据适宜的用地规模划分的原则3.2.3编制区的面积规定基本建成地区内编制区的面积一般为1~2km2,原则上不宜大于5km2或小于0.2km2。发展地区内编制区的面积可适当扩大。特定地区内编制区的面积应由各市(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3编制区示意图“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示意图”应由各市(镇)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示意图”中,以不同颜色区分不同的类型地区,以线的围合表示编制区的范围。正文简要说明10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4.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法定文件、管理文件和附件。法定文件是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文件。管理文件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规划管理的文件,是指导规划管理和实施的具体依据。附件是对规划方案的论证和对法定文件和管理文件的解释说明。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图则两部分;管理文件包括管理文本和管理图则两部分;附件包括现状报告、规划说明报告和公众参与报告。(参见附录2)4.2法定文件法定文件由文本和图则组成。4.2.1文本文本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的强制性规划条文。4.2.2图则图则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的强制性规划图及其表格。4.3管理文件管理文件由管理文本和管理图则组成。4.3.1管理文本管理文本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规划管理的技术条文。4.3.2管理图则4.1说明: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先编制管理文件和附件,再将强制性内容提炼成法定文件。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编制和修改都应经法定程序。管理文件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管理的依据,其内容涵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面内容和控制指标,是制订法定文件的基础。管理文件的调整可在不违背法定文件的前提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附件是对规划方案的论证和对法定文件和管理文件的解释说明。正文简要说明11管理图则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规划管理的技术图则。4.4附件附件由现状报告、规划说明报告和公众参与报告组成。4.4.1现状报告现状报告的内容包括对现状情况的汇总和分析评价,以及对主要问题提出初步规划对策。4.4.2规划说明报告规划说明报告的内容包括对规划方案的论证,以及对法定文件和管理文件进行解释的文字说明和相关图纸。4.4.3公众参与报告公众参与报告的内容包括对项目基本概况、公众参与的阶段及基本情况、公众的主要意见及规划回应等文字说明及相关表格。正文简要说明125法定文件的编制要求5.1文本的编制内容和深度规定在文本正文之前应说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背景、目的和程序。对原有规划进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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