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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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非住宅房屋的征迁补偿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征迁进程,规范片区内国有商业、住宅、综合用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临平新城及周边商业、住宅、综合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基本概念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性质的,仍以原土地用途、房屋性质为准。二、适用范围范围内国有商业、住宅、综合用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实施意见。三、政策依据1、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4、《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2003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5、《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余政办〔2013〕247号);6、《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余政办〔2013〕248号);7、被征收的房屋重置价格、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按照征收时点时余杭区执行的有关标准实施。四、商业、综合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及方式房屋征收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商业、综合用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上为货币补偿方式,不提供迁建安置用地,不提供临时过渡周转用房。(一)合法建筑的征收补偿标准1、房屋、土地和装饰装修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土地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楼层、层高、朝向、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待因素的影响。①土地的补偿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性质为准。②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按实评估确定。2、其他补偿(1)一次性搬迁费。征收人应当一次性支付搬迁费。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为工业用房80元;商业用房50元,综合用房3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建筑面积以有效权属文件的记载为准;也可以选择实际发生的机器设备拆卸费、搬运费、安置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等费用来补助。对已进行收购的资产或机器设备,征收人不再支付一次性搬迁费。(2)设备补偿费。对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征收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报废的,征收人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净值收购。(3)停业损失费。按前三年连续月平均利润的3~6个月补助,以真实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时间计算月平均利润。(4)职工生活补助费。按余杭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补助3~6个月。(5)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相关规定对工业、商业、综合用房每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时间12个月。补助标准按余杭区当年的标准执行。(二)临时建筑的征收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对国有商业、综合用地上的临时建筑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临时建筑的认定由街道书记办公会议或街道班子会议根据相关依据认定后按临时建筑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部分的土地补偿价格按周边同类土地性质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如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用地的,结合土地性质,按所在地周边国有出让土地评估价格的45%确认。2、其他补偿被征收人房屋涉及的一次性搬迁费、设备补偿费、停业损失费、职工生活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参照合法建筑相关补偿标准执行。(三)违法建筑的处置对国有商业、综合用地上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配合做好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四)补助、奖励标准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对项目推进无实质影响的,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具体内容如下:1、给予被征收人房屋、土地评估值上浮不超过20%的奖励。2、给予搬迁后可以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的10%补偿搬迁费。3、由于政府规控等原因造成前期投入损失的,对已经通过立项等审批手续且有相关部门要求其停止建设通知的企业,对期前期发生的勘探、设计等费用根据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梳理、汇总和分析,对合理部分按实再加10%财务成本进行补偿。4、给予被征收人前三年连续月平均利润3-6个月补偿,不足三年的不参照执行。5、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金额控制在总补偿价格的20%之内,补助和奖励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一仟万元。五、其它征迁时需做事项对征迁单位给予摸底调查,估价时全方位跟踪搜集征迁需要备案资料,对征迁过程中发生的一些事项给予耐心、细心的解释,并及时汇报征迁组,严格按照非住宅征迁有关条例及规定,按政策给予签约补偿、腾空,并整理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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