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宪法(1998年9月,朝鲜最高人民会议10届1次会议对1972年颁布、1992年修订的宪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新宪法写入了拥戴已故国家主席金日成为“永远的国家主席”的内容;政府改称内阁(原称政务院);改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为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删除“国家主席”一节,撤销原国家权力最高领导机构中央人民委员会;规定国防委员会为“国家主权的最高军事领导和全面管理国防的机关”。经济方面,在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民族自立经济的同时,加入了“独立核算”、“运用经济杠杆”、允许集体单位从事外贸、鼓励机关、企业、团体同外国的法人或个人进行企业合营和合作等内容。在公民权利方面新增了“保护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公民有居住和旅行的自由”等内容。)1972年12月27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9日第九届三次会议修改,1998年9月5日第十届一次会议修改补充。序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体现了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领导的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创建者,是社会主义朝鲜的始祖。金日成同志创立了永恒不灭的主体思想,在此旗帜下组织和领导了抗日革命斗争,树立了光荣的革命传统,完成了光复祖国的历史大业,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领域奠定了建设自主独立国家的牢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金日成同志提出了主体的革命路线,英明地领导了各阶段的社会革命和建设事业,把共和国加强和发展成为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国家,自主、自立、自卫的社会主义国家。金日成同志阐明了国家建设和国家活动的根本原则,确立了最优越的社会制度和政治方式、社会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打下了保证社会主义祖国繁荣昌盛和继承并完成主体革命事业的牢固基础。金日成同志把“以民为天”作为座右铭,一向和人民在一起,为人民献出了一生,以崇高的仁德政治关爱和领导人民,把全社会变成了一个紧密团结的大家庭。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是民族的太阳、祖国统一的救星。金日成同志把统一祖国作为民族至高无上的任务提了出来,并为其实现而呕心沥血。金日成同志把共和国建成了祖国统一的强大堡垒,同时,提出了统一祖国的根本原则和途径,把统一祖国的运动发展成为全民族运动,开辟了用全民族团结的力量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道路。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阐明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外政策的基本理念,并以此为基础扩大和发展了国家的对外关系,大大提高了共和国的国际地位。金日成同志作为世界政治的元老,开创了自主的新时代,为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运动和不结盟运动,为世界和平与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进行了积极活动,为人类的自主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金日成同志是思想理论和领导艺术的天才,是百战百胜的钢铁统帅,是伟大的革命家政治活动家和伟人。金日成同志的伟大思想和领导业绩是朝鲜革命的法宝,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繁荣昌盛的根本保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朝鲜人民将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拥戴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为共和国的永恒主席,维护、继承并发展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业绩,把主体革命事业进行到底。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是把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主体国家建设思想和国家建设业绩加以法律化的金日成宪法。第一章政治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继承了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争取祖国光复和人民自由幸福的光荣革命斗争中形成的光辉传统的革命的国家。第三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主体思想——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为实现人民群众的自主性的革命思想,作为自己活动的指导方针。第四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属于工人、农民、劳动知识分子等所有劳动人民。劳动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最高人民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会议行使权力。第五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均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并进行活动。第六条从郡人民会议到最高人民会议,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第七条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议员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并对选民负责。议员失职时选举他的选民可随时予以罢免。第八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制度,是劳动人民做了一切的主人,社会的一切都为劳动人民服务的以人为中心的社会制度。国家维护从剥削和压迫下获得解放,做了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工人、农民、劳动知识分子等所有劳动人民的利益。第九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为在祖国北半部加强人民政权,大力开展思想、技术、文化三大革命,实现社会主义的完全胜利而奋斗;并为按照自主、和平统一、民族大团结的原则实现祖国的统一而斗争。第十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在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国人民思想政治的统一之上。国家加强思想革命,实现社会所有成员的革命化和工人阶级化,使全社会变成一个同志式地结合在一起的集体。第十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进行一切活动。第十二条国家坚持阶级路线,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牢牢地保卫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免受内外敌对分子的破坏。第十三条国家坚持群众路线,在一切工作中贯彻青山里精神和青山里方法:上级帮助下级,深入群众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使政治工作、做人的工作先行,激发群众的积极性。第十四条国家大力开展争获三大革命红旗等群众运动,最大限度地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第十五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护旅外朝侨的民主民族权利和国际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障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自主、和平、友谊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外政策的根本宗旨和对外活动原则。国家根据完全平等、自主、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原则,同一切友好对待我国的国家建立国家关系或政治、经济、文化关系。国家同维护自主性的世界人民加强团结,反对一切形式的侵略和干涉他国内政,积极支持和声援各国人民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实现民族与阶级的解放而进行的斗争。第十八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表现,是管理国家的基本武器。尊重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是所有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的义务。国家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加强社会主义守法生活。第二章经济第十九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自立民族经济基础之上。第二十条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由国家和社会团体与合作社占有生产资料。第二十一条国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的范围不受限制。国家的一切自然资源、铁路与航空运输、邮电和重要企业、港口、银行只归国家所有。国家优先保护和发展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国家所有制。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与合作社所有制是加入社会团体与合作社的劳动者的集体所有制。土地、农业机械、船舶和中小型企业可以归社会团体与合作社占有。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与合作社所有制。第二十三条国家提高农民的思想觉悟和技术文化水平,按照加强全民所有制对集体所有制领导作用的方向,有机地结合两种所有制,改进对集体经济的领导和管理,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制度,根据合作社全体成员的意愿,逐步把合作社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第二十四条个人所有是属于公民个人的,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的占有。个人所有,由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和国家、社会提供的福利待遇构成。由宅旁园地和居民个人经营的副业所生产的产品以及通过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也属于个人所有。国家保护个人所有,并依照法律保障其继承权。第二十五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及文化生活水平作为自己活动的最高准则。在已废除了租税的我国,不断创造的社会物质财富完全用来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国家为所有劳动者提供吃穿住所需的一切条件。第二十六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的自立民族经济,是人民社会主义生活幸福和祖国繁荣富强的牢固基础。国家坚持社会主义自立民族经济建设路线,促进国民经济主体化、现代化和科学化,为把国民经济发展成为高度发达的主体经济,奠定与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物质技术基础而奋斗。第二十七条技术革命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关键。国家进行一切经济活动时始终把技术发展问题放在首位,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大力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运动,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劳动者,逐步缩小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第二十八条国家为消灭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而促进农业技术革命,实现农业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并增强郡的作用,加强对农村的领导和帮助。国家用国家资金为合作农场建设生产设施和农村新式住宅。第二十九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依靠劳动人民的创造性劳动建设的。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劳动是从剥削和压迫中获得解放的劳动者自主的和创造性的劳动。国家使不知失业为何物的我国劳动者的劳动变成更加愉快的为社会、集体和自身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豪迈劳动。第三十条劳动者一天的工作时间是8小时。国家根据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其他特殊情况,酌情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国家做好劳动组织工作,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劳动者充分利用工作时间。第三十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开始参加劳动的年龄是16岁。国家禁止不到劳动年龄的少年从事劳动。第三十二条国家在领导和管理社会主义经济中,坚持政治领导同经济技术指导密切结合、国家的统一领导同各个单位的创造性密切结合、统一指挥同民主密切结合、政治道德鼓励同物质鼓励密切结合的原则。第三十三条国家运用依靠生产者的集体力量科学地合理地管理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形式——大安工作体系和以企业式方法领导农业的农业领导体系,领导和管理经济。国家在经济管理中,按照大安工作体系的要求实施经济核算制,正确利用成本、价格、赢利等经济杠杆。第三十四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经济是计划经济。国家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制定并执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保证积累和消费的适当比例,促进经济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加强国防力量。国家实行计划的一元化和细部化,保证生产的高速度增长和国民经济的按比例发展。第三十五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和执行国家预算。国家在所有领域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严格实行财政监督,有计划地增加国家积累,扩大和发展社会主义所有制。第三十六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对外贸易由国家或社会团体与合作社进行。国家根据完全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对外贸易。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我国的机关、企业、团体同外国的法人或个人进行企业合营和合作,并鼓励在经济特区创办各种企业。第三十八条国家为了保护自立民族经济,实行关税政策。第三章文化第三十九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繁荣发展的社会主义文化,为提高劳动者的创造能力,满足健康的文化生活需要服务。第四十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彻底进行文化革命,把所有人都造就成为具有渊博的自然与社会知识和高度文化技术水平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建设者,实现全社会的知识分子化。第四十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设为社会主义劳动者服务的真正具有人民性的革命的文化。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民族文化中,反对帝国主义的文化渗透和复古主义倾向,保护并根据社会主义现实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遗产。第四十二条国家在一切领域清除旧社会的生活方式,全面确立新的社会主义生活方式。第四十三条国家运用社会主义教育学的原理,把后代培养成为为社会和人民而奋斗的坚定的革命者、智德体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新人。第四十四条国家保证人民教育事业和干部培训工作走在其他一切工作的前面,做到一般教育与技术教育、教育与生产劳动密切结合。第四十五条国家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需要,在高水平上发展包括为期一年的学前义务教育在内的普遍的十一年制义务教育。第四十六条国家发展全日制教育体系和各种形式的边工作边学习的教育体系,提高技术教育、社会科学教育、基础科学教育的科学理论水平,以培养得力的技术人才和专家。第四十七条国家对所有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大学和专科学校实行奖学制度。第四十八条国家加强社会教育,为所有劳动者创造各种学习条件。第四十九条国家用国家和社会的资金在托儿所和幼儿园抚育学龄前儿童。第五十条国家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树立主体,积极吸收先进科学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