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8000:2008标准中文版关于本标准SA8000标准即“社会责任标准”,是SocialAccountability8000的英文简称,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皆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SA8000标准(SocialAccountability8000),它规定了企业必须承担的对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对工作环境、员工健康与安全、员工培训、薪酬、工会权利等具体问题指定了昀低要求,例如禁止雇佣童工和必须消除性别或种族歧视等。SA8000标准也有管理体系和持续改进的要求,有一套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的国际标准,但SA8000标准只有一个国际统一认证机构:SAI(SocialAccountabilityInternational),即社会责任国际。SA8000标准主要取自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它是随着发源于20世纪末期的西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而发展起来的。2001年12月SAI发布了第一个修订版:《SA8000:2001》。目前,要加入跨国公司的全球产业链,大都要通过SA8000认证或者该企业的根据SA8000进行的社会责任审核。这是SA8000的第三版.SA8000是供第三方认证体系所用的统一,可供核查的标准.它制定了雇主在工作场所方面须符合的自愿性要求,包括工人权利,工作环境以及管理体系.该标准的规范性原则基于国家法律,国际人权以及ILO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SA8000标准可以和SA8000指导文件一起用于评审一个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这些标准.SA8000的指导文件用于SA8000标准及其实施,并提供检验符合方法的示例.核查人员以及欲获认证的公司可将其当作手册使用.指导文件可以从SAI花很少的费用获得.目录I.目的与范围II.规范性原则及其解释III.定义1.公司定义2.员工定义3.工人定义4.供应商/分包商定义5.下级供应商定义6.纠正和预防行动定义7.利益相关方定义8.儿童定义9.青少年定义10.童工定义11.强迫和强制劳动12.非法雇用定义13.救济儿童定义14.家庭工人定义15.SA8000工人代表定义16.管理代表定义17.工人组织定义18.集体谈判定义IV.社会责任要求1.童工2.强迫和强制性劳动3.健康与安全4.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5.歧视6.惩戒性措施7.工作时间8.报酬9.管理系统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I.目的与范围本标准目的在于提供一个基于国际人权/惯例和国家法律的标准,保护和授权所有在公司控制和影响范围内的生产或服务人员,包括公司自己及其供应商或分包方雇用的员工和家庭工人。SA8000通过证据为基础的过程进行验证,本标准各项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限制。符合本标准所界定社会责任有关要求,将使公司:a.制定、维持并执行政策及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和影响范围内管理有关社会责任的事宜。b.向利益相关方可信地证明公司现有的政策、程序及举措符合本标准之规定。II.规范性原则及其解释公司应遵守国家及其它所有适用的法律、通行的行业规定、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本标准。当国家及其它所有适用法律,通行的行业规定、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本标准所规范议题相同时,以其中对工人昀有利的条款为准。公司也应尊重下列国际协议之原则: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号(工作时间-行业)及建议116号(工时减少)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号及第105号(强迫性劳动及其解除)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号(结社自由)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98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号及第111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歧视-雇用和职业)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号(社会安全-昀低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1号(昀低工资确定)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5号(工人代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号及建议条款第146号(昀低年龄及建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号及建议条款第164号(职业安全与健康)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9号(职业康复与就业-伤残人士)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69号(土著人)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77号(家庭工作)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82号(昀恶劣童工)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83号(孕妇保护)《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艾滋病及就业守则联合国反对各自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关于政治和民主的国际公约III.定义1.公司定义: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各项规定的组织或企业的整体,包括公司雇用的所有员工。2.员工定义:所有直接或通过分包受雇于公司的男性和女性个体,包括董事,总裁,经理,主管和工人。3.工人定义:所有非管理人员。4.供应商/分包商定义:给公司提供货物和/或服务的组织,它所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构成公司生产的货物和/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者被用来生产公司货物和/或服务。5.下级供应商定义:在供应链中直接或间接向供应商提供货物和/或服务的经营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构成供应商和/或公司生产的货物和/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者被用来生产供应商和/或公司的货物和/或服务。6.纠正和预防行动定义:对不符合(相对于SA8000标准)进行及时、持续的补救。7.利益相关方定义:关心公司社会行为或受此影响的个人或团体。8.儿童定义:任何十五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所规定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9.青少年工人定义: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10.童工定义:由低于上述儿童定义规定的儿童所从事的任何劳动,除非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146号规定。11.强迫和强制劳动定义:个人在任何非志愿性、受惩处或报复的威胁下工作或服务,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务。12.贩卖人口定义:基于剥削的目的,通过使用威胁、武力,其他形式的强迫或欺骗进行人员的雇用、调动、窝藏或接收。13.救济儿童定义:为保障曾从事童工、随后被遣散儿童之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援及行动。14.家庭工人定义:与公司、供应商、下级供应商或分包方签有合约,不为自己工作的人员。15.SA8000工人代表:由工人选举的或由工会任命,就SA8000相关事宜与管理层进行沟通的非管理层人员。16.管理代表:由公司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确保标准要求得以满足。17.工人组织:为维护和改善受雇条款和工作条件,由工人组成持续的自愿性协会。18.集体谈判协议:由一个或多个雇主与一个或多个工人组织签订的有关劳工谈判的合约,规定雇用的条件和条款。IV.社会责任之规定1.童工准则:1.1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1.2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书面程序,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他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1.3公司可以聘用未成年工,但如果强制教育法规的限制,他们只可以在上课时间以外的时间工作。在任何情况下,未成年工每天的上课、工作和交通所有时间不可以超过10小时,且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同时未成年工不可以安排在晚上上班。1.4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不安全或危险的环境中。2.强迫和强制性劳动准则:2.1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ILO公约29条中规定的强迫和强制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2.2公司及为公司提供劳工的实体不得扣留工人的部分工资、福利、财产或证件,以迫使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2.3员工有权在完成标准的工作时间后离开工作场所。员工在给公司的合理通知期限后,可以自由终止聘用合约。3.健康与安全准则:3.1公司出于对普遍行业危险和任何具体危险的了解,应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可能条件下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对健康的危害。3.2公司应指定一名高层处理代表负责为全体员工提供一个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负责落实本标准有关健康与安全的各项规定。3.3公司应定期提供给员工有效的健康和安全指示,包括现场指示,(如必要)专用的工作指示。应对新进、调职以及在发生事故地方的员工进行培训。3.4公司应建立起一种机制来检测、防范及应对可能危害任何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公司应保留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公司控制的住所和财产内所有事故的书面记录。3.5公司应根据费用为员工提供适当的个人保护装置。员工因工作时受伤,公司应提供急救并协助工人获得后续的治疗。3.6公司应评估工作行为之外孕妇所有的风险,并确保采取合理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其健康和安全的风险。3.7公司应给所有员工提供干净的厕所、可饮用的水及必要时提供储藏食品的卫生设施。3.8公司如果提供员工宿舍,应保证宿舍设施干净、安全且能满足员工基本需要。3.9所有人员应有权利离开即将发生的严重危险,即使未经公司准许。4.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准则:4.1所有人员有权自由组建、参加和组织工会,并代表他们自己和公司进行集体谈判。公司应尊重这项权利,并应切实告知员工可以自由加入所选择的组织。员工不会因此而有任何不良后果或受到公司的报复。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介入这种工人组织或集体谈判的建立、运行或管理。4.2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法律限制时,公司应允许工人自由选择自己的工人代表。4.3公司应保证参加工人组织的人员及工人代表不会因为工会成员或参与工会活动而歧视、骚扰、胁迫或报复,员工代表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5.歧视准则:5.1在涉及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事项上,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基于种族、民族或社会出身、社会阶层、血统、宗教、身体残疾、性别、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工会会员、政见、年龄或其他的歧视。5.2公司不能干涉员工行使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或为满足涉及种族,民族或社会出身,社会阶层、血统、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工会会员、政见或任何其他可引起歧视的需要。5.3公司不能允许在工作场所、由公司提供给员工使用的住所和其他场所内进行任何威胁、虐待、剥削的行为及强迫性的性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5.4公司不得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员工做怀孕或童贞测试。6.惩戒性措施准则:6.1公司应对所有人员予以尊严及尊重,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也不得以粗暴、非人道的方式对待工人。7.工作时间准则:7.1公司就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和公共假期的规定。标准工作周(不含加班时间)应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7.2员工每连续工作六天至少须有一天休息。不过,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允许有其他安排:a.国家法律允许加班时间超过该规定;b.存在一个有效得经过自由协商的集体谈判协议,允许平均工作时间涵盖了适当的休息时间。7.3除非符合7.4条(见下款),所有加班必须是自愿性质,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7.4如公司与代表众多所属员工的工人组织(依据上述定义)通过自由谈判达成集体协商协议,公司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工人加班以满足短期业务需要。任何此类协议应符合上述7.1条有关规定。8.报酬准则:8.1公司应保证在一个标准工作周内所付工资总能至少达到法定或行业昀低工资标准并满足员工基本需要,以及提供一些可随意支配的收入。8.2公司应保证不因惩戒目的而扣减工资,除非符合以下条件:a.这种出于惩戒扣减工资得到国家法律许可;b.获得自由集体谈判的同意。8.3公司应确保在每个支薪期向员工清楚详细地定期以书面形式列明工资、待遇构成;公司还应保证工资、待遇与所有适用法律完全相符。工资、待遇应用现金或支票,以方便员工的形式支付。8.4所有加班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津贴,如果在一些国家法律或集体协议未规定加班津贴,则加班津贴应以额外的比率或根据普遍行业标准确定,无论哪种情况应更符合工人利益。8.5公司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合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