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租赁合同一合同地点:俄罗斯联邦鞑靼尔斯坦共和国喀山市合同日期:2015年10月13日业主:瓦利耶娃·萨利亚·莎莉波夫娜,生于1957年11月17日,护照号:9205353718,签发机关:喀山市瓦希托夫区内务部,签发日期:2004年3月12日,分代码:162-002,登记地址:鞑靼斯坦共和国高山区加里宁诺村18号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在头脑健全神志完全清醒,自愿的条件下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具体内容如下:1.合同对象1.1业主有义务交付承租方位于俄罗斯鞑靼尔斯坦共和国喀山市莫斯科街53/6号的非住宅房屋及土地(以下简称对象),承租方有义务接受临时拥有使用以上资产,并支付费用。1.2租赁场所总面积为1340(一千三百四十)平方米,土地面积为1254平方米。以上面积数据根据附件1中行政管理楼楼层平面图获得,附件1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以上信息与位于鞑靼尔斯坦共和国喀山市莫斯科路53/6号(五十三号楼六室)行政管理楼的技术说明一致。1.3在租赁期向承租方转移土地使用权,租赁对象必须按照指定的目的被使用。1.4被租赁对象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该所有权由2015年3月13日的编号为АН836545国家登记证确认。业主保证出租的对象没有受限制(负担),无争议和未被查封。1.5承租方的使用目的为办公用。2.合同期限2.1本合同自2015年__________起生效,有效期截止于2025年________。2.2合同有效期的截止,不论是根据本合同规定提前废除,还是按照联邦法律提前废除,合同双方都不免除合同违约责任。23.双方权利和义务3.1业主责任:3.1.1自本合同签署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移交与交接清单(附件二)相符的租赁对象。3.1.2不得妨碍承租方合理使用租赁对象。3.1.3若非业主的原因需终止租赁,则业主需在不晚于60个公历日内告知承租方。3.1.4在本合同终止或废除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交接清单接管租赁对象,被使用的租赁对象应处于完好无损的状态。3.2业主权利3.2.1检查被交付租赁对象是否符合本合同要求,是否处于完好无损的状态。3.3承租方义务3.3.1自本合同签署后两个工作日内按交接清单接收合同1.1中所指租赁对象。3.3.2承租方有义务保持租赁对象的状态完好,自行承担日常维修或者大修产生的费用。3.3.3若本合同终止或废除,于5(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交接清单向业主移交租赁对象,租赁对象应处于承租方接收时的状态,应考虑磨损率和永久改善。3.3.4租赁对象只可按照本合同1.5条中规定的用途被使用。3.3.5遵守消防、技术、卫生及其它使用租赁对象的范要求。因承租方的过错造成的租赁对象的损坏或事故,由承租方自费消除。3.3.6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数额,方式,期限支付租金。3.3.7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对租赁对象进行重新设计和改装。3.3.8保持租赁对象及其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适当的卫生条件,当卫生、供暖、电器及其他设备出现事故指征时应立即通知业主或业主代理人。3.3.9在本合同有效期终止,或其它符合本合同终止的情形,或者按照俄罗斯法律终止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3.3.10经业主的许可方可将租赁对象或其部分分租给第三方。3.3.11承担对环保造成负面影响的费用。3.3.12若超过第4.2条中规定的支付期限30(三十)日未付款(逾期),应在20日内向业主交还租赁对象。3.4承租人权利3.4.1按照本合同1.5条使用租赁对象。4.租金支付及结算方式4.1承租方为使用租赁对象每月向业主支付1139000卢布(壹百壹拾叁万玖千卢布零零戈比)的租金,合850卢布/平米,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到业主个人记3名账户。承租方根据补充协议按照账单支付公共事业和维修服务费,无需缴纳增值税。公共事业和维修服务费不包含在租金里。4.2自收到账单及服务报告单之日起的5(五)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在结算月月末按4.1条规定的金额支付使用本合同租赁对象产生的租金。若业主提供账单,则承租方有权预付不超过30%的月租金。4.3若违反4.2条中规定的支付期限,则逾期每日,承租方需缴纳4.1.条中规定金额0.2%的滞纳金。4.4考虑到通货膨胀和俄罗斯中央银行发行新债券费率的变动,业主按照与承租方的协商需每年不少于一次重新修订月租金金额。5.保证金及租赁对象保险5.1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公历日内承租方应向业主账户转入同月租金相同的金额。该金额为保证金,由业主在合同有效期内持有,直到合同有效期截止,,作为承租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无利息保证金。5.2若承租方拖欠租金或其他应向业主支付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款项,业主有权从保证金里扣除,承租方则应在(期限)5日内恢复保证金。5.3若承租方遵守合同条款,则业主在合同终止时返还保证金或将其计算在最后一个月的租金里。5.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承租方为合同中规定的租赁对象购买保险,在出现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时,受益人为业主,即租赁对象的所有者。保险合同需包含可能给租赁合同对象带来损失的所有风险种类,包括所有管道和设备,以及位于租赁对象内的其他财产。根据承租方与业主的协商,自按照租赁对象交接清单将租赁对象交与承租人之日后的10日内,承租方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保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6.合同双方责任6.1若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本合同中各自的责任,则双方根据俄罗斯现行法律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7.合同的变更及废除7.1本合同条款可根据俄罗斯现行法律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以书面形式变更。47.2在任何俄罗斯法律规定的方式下经双方协商共同签署补充协议合同可被提前废除。8.不可抗力8.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不可抗力带来的后果而导致本合同义务不能完全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双方免责。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义务及时告知另一方该情况及其影响结束的时间,并提供由俄罗斯权威机构出具的文件,确定该不可抗力情况真实存在。8.2由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文件是对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影响持续的充分证明。9.特殊条款9.1在相同条款下承租方有延长租赁合同的优先权。9.2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鞑靼斯坦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测绘国家注册联邦服务管理局保留一份,其余两份由合同双方各持一份。9.3本合同双方有责任保证对从另一方或第三方获得的技术和其它信息严格保密,并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防止信息暴露。经双方同意方可将保密信息转交第三方、发布或泄露。10.尾则10.1本合同期满后,若合同任何一方没有书面提出要求终止合同则合同被认为自动延期至下一年。若多次延期则需做出书面补充协议。10.2本合同任何的变更或补充都需经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10.3本合同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关系不受本合同支配,由俄罗斯现行法律之规定确定。10.4双方知晓俄罗斯民法第167,606-625条法律内容。10.5双方完全通读合同后在下方亲笔签名。姓、名、父称、合同正文由译者翻译。姓、名、父称需与身份证一致。11.双方法定地址及银行信息业主:瓦利耶娃·萨利亚·莎莉波夫娜,生于1957年11月17日,护照号:9205353718,签发机关:喀山市瓦希托夫区内务部,签发日期:2004年3月12日,分代码:162-002,登记地址:鞑靼斯坦共和国高山区加里宁诺村18号5非现金卢布账户:收款行:“莫斯科银行开放式股份公司”喀山分行,喀山市,代理行账户:30101810800000000720,银行识别号:049205720,纳税人号:7702000406,收款人:瓦利耶娃·萨利亚·莎莉波夫娜,个人账户:40817810401180016861签字:_______________承租人:签字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