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商务第一讲汽车消费信贷一、基本概念1、概念:消费信贷又称消费贷款、消费者放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消费者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它费用的贷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信贷手段来促进商品销售的有效手段。2、分类:分期偿还贷款(分期付款)信用卡贷款及其它周转限额贷款一次性偿还贷款。我们通常所指的汽车消费信贷,如无特别说明一般特指分期偿还贷款方式。3、优点:银行将贷款全部贷给购车用户,用户用贷款买车,汽车制造厂家就可以在售车的同时收回全部货款,从而保证了正常资金的周转。汽车制造厂家有时也采取贴息的办法,实际上就是用优惠价售车,但表现形式是给银行贴息。4、汽车消费信贷的现状:据通用汽车公司的调查表明:以信贷方式销售汽车的比例美国:80~85%德国:71%印度:60~70%中国台湾:50~60%中国:20~30%二、美国汽车消费信贷政策1、美国分期付款方式的特点:在美国,以分期付款方式购车由来已久,分期付款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通过完善的社会服务系统和先进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来完成。贷款期限通常为5年,贷款金额约为车价的80%。美国对用户分期付款的规定十分详尽,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用户的权益。2、美国分期付款的融资方式及业务流程:在美国,向消费者提供汽车分期付款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二种,即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由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直接贷款给用户,用户使用贷款向经销商购买汽车,然后按分期付款的方式归还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的贷款。间接融资是用户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经销商购买汽车,然后经销商把合同卖给信贷公司或银行,信贷公司或银行将贷款拨给经销商或偿清经销商存货融资的贷款。美国汽车分期付款融资流程信贷公司汽车经销商州政府汽车管理部门用户信用资料局三、日本汽车消费信贷政策1、概述日本汽车消费分期付款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20世纪60年代得到普及和推广。开始阶段主要是以银行为主体来开发这项业务。至60年代前期,由于美国要求日本开放汽车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为了与美国汽车进行竞争,日本汽车工业协会提出通过充实分期付款销售内容,以增加对国产车需求的建议,并提出应创办汽车销售金融公司。以此为契机,各汽车公司纷纷成立金融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现今,日本约有50%的汽车用户是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车的。2、日本分期付款的融资方式:在日本,向消费者提供汽车分期付款的融资方式大体有以下三种:直接融资或称作传统式贷款通常是用户直接向银行贷款购车,并以购买的汽车作为贷款的担保品,然后再向银行分期付款。间接融资这种方式与美国的间接融资方式大致相同,即经销商将愿意以分期付款方式购车的用户,先通过制造厂家专属的信贷公司或信托公司进行信用评估,然后与用户签订分期付款合同的经销商再把此合同转让给信贷公司或信托公司,信贷公司或信托公司把贷款及佣金拨给经销商。附担保的代理贷款即金融机构(通常是保险公司)给用户提供购车贷款,但整个贷款的作业从信用核准到贷款后的服务以及催收均由信托公司处理。信托公司保证在客户不付款时要代替客户向金融机构支付贷款,信贷公司则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的报酬。这种做法的好处是,金融机构(银行或保险公司)对用户的贷款通过专业信托公司的管理以及对贷款的担保,把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3、日本融资市场的主体:在日本,汽车用户分期付款融资的市场主体是:信托公司银行汽车制造厂专属信贷公司经销商其中,专业信托公司承担的业务量最大,所占比例最高,并且有逐步上升的趋势,而银行占总业务量的比例则呈下降趋势。信托公司不针对特定的汽车厂品牌融资,而是面对所有的汽车品牌进行融资,以达到规模经济的目的。四、与分期付款购车相关法律介绍1、概述:纵观世界法律体系,一般可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共同点是:没有关于分期付款购车的专门立法,实际操作运用的是其它法律中的有关规定。2、英美法系的有关规定:英美法系是判例法。英美法系最典型的国家是英国和美国。1)英美法系与分期付款购车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期付款购车是一个合同行为,即附条件买卖合同行为。但英美法不存在成文的合同法,它们的合同法其实是判例的汇编。依英美合同,只要一行为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即承诺自己为或不为的,都是合同。2)英美法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成立程序英美法中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成立要经过发盘与受盘两个阶段。发盘是指买车人或卖车人向对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它的内容一般有:汽车名称、品质、数量、交货期、价格、支付方式等主要交易条件。受盘是指受盘人表示无保留的同意发盘条件。发盘一经接受立即成立合同。发盘的生效时间以到达受盘人为准(到达生效);受盘的生效时间以投信为主(投邮生效)。3)美国与分期付款购车有关的主要法律美国与分期付款购车关系最密切的法律是《统一商法典》。它是由美国法学会和美国的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合作制定的,该法典的正式文本与评价最初公布于1952年,以后又多次修订,现常用的是1972年正式的文本。《统一商法典》的基本线索是:尽管一项商务交易可能包括有许多阶段,但各阶段之间又是相互统一的。买卖可能用票据支付;未支付完结的要实行担保;票据又由银行收款等等。3、大陆法系的有关规定: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形式上最大的区别是:它有一整套成文法,法官根据成文法判案。大陆法系最典型的国家是德国与法国。1)大陆法与分期付款购车的有关规定在大陆法中,分期付款购车首先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合同。大陆法上买卖合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买卖合同条款下特设特种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即属其中一种。大陆法上合同成立可以简略成如下一个公式:要约+承诺=合同成立。比较:大陆法中对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而言的要约与承诺的有关规则基本上与英美相同。两者大的不同是要约及承诺能否撤销及生效时间。在英美法中,承诺一般不得撤回,大陆法则规定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到达。2)德、法与分期付款购车有关的主要法律德国规范分期付款购车的主要法律是《德国民法典》。它公布于1896年,于1900年1月1日实施。法国规范分期付款购车的主要法律是《法国民法典》。4、日本的《分期付款销售法》日本是世界上制定单独的《分期付款销售法》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5、《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有关规定:1)概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1984年4月11日制定于维也纳,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适用。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之一。此公约实际上是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调和的产物。2)主要特点:公约对买卖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有详尽的规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它确定了根本违约责任,即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的有权期待,为根本违反合同。依公约规定,如我国公民、法人与外国公司之间分期付款购车的,如无特别约定,应适用公约,不适用我国法律。汽车商务第一讲汽车消费信贷五、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特征我国汽车信贷的发展特征可以分为:纵向差异特征横向差异特征1、纵向差异特征:纵向差异特征是指:中国汽车信贷市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具有显著不同的阶段特征,大致可划分为:起始阶段发展阶段竞争阶段成熟阶段1)起始阶段(1995~1998.9)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起步较晚。1993年,北方兵工汽车第一次提出了汽车分期付款的概念。1995年,上汽集团首次与国内金融机构联合推出汽车消费贷款。由于缺乏相应经验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逐渐暴露和产生了一定问题,以至于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9月,下令停办汽车信贷业务。这一阶段一直延续到1998年9月,央行出台《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为止。起始阶段的主要特点:汽车生产厂商是这一时期汽车信贷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受传统消费观念影响,汽车信贷尚未为国人所广泛接受和认可。汽车信贷的主体——国有商业银行,对汽车信贷业务的意义、作用以及风险水平尚缺乏基本的认识和判断。2)发展阶段(1998.10~2001.12)央行继1998年9月出台《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之后,1999年4月出又台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至此,汽车信贷业务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改善信贷结构,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国内私人汽车消费逐步升温。面对日益增长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需求,保险公司出于扩大自身市场份额的考虑,适时推出了汽车消费贷款信用(保证)保险。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方合作的模式,成为推动汽车消费信贷高速发展的主流作法。发展阶段的主要特点:汽车消费信贷占整个汽车消费总量的比例大幅度提高,由1999年的1%左右,迅速升至2001年的15%。汽车消费信贷主体由国有商业银行扩展到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在整个汽车信贷市场的作用和影响达到巅峰,甚至一些地区汽车信贷能否开展,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参与。3)竞争阶段(2002年以后)进入2002年,中国汽车信贷市场开始进入竞争阶段,其最明显的表现为: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已经由汽车经销商之间的竞争、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上升为银行之间的竞争,各商业银行开始重新划分市场份额,银行的经营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由过去片面强调资金的绝对安全,转变为追求基于总体规模效益之下的相对资金安全。一些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起步较晚的银行,迫于竞争压力,不得已采取“直客模式”另辟蹊径。竞争阶段的主要特点:银行“直客模式”与“间客模式”并存。银行不断降低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延长贷款年限,放宽贷款条件、范围。竞争导致整个行业平均利润水平下降,风险控制环节趋弱化,潜在风险不断积聚。汽车消费信贷占整个汽车消费总量的比例继续攀升,由2001年的15%提高至2002年的25%。保险公司在整个汽车信贷市场的作用日趋淡化,专业汽车信贷服务企业开始出现,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开始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4)成熟阶段(2003或2004年以后)目前,整个中国汽车信贷市场,正在由竞争阶段向成熟阶段发展,衡量中国汽车信贷市场是否进入成熟阶段,其标准应该包括:汽车信贷市场实现分工分业,专业经营,专业汽车金融公司或专业汽车信贷服务企业已成为整个市场发展的主导者和各方面资源的整合者。银行和保险公司成为上游资金提供者和风险控制保障者。汽车经销商和汽车生产厂商成为汽车产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产业趋于成熟,平均年增长率稳定为5%~8%。产品设计更具有市场适应,风险率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2、横向差异特征:横向差异特征是指: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在同一历史时期,在不同地区具有显著不同的区域特征。具体表现为不同地区进入起始阶段、发展阶段、竞争阶段、成熟阶段的时间不尽一致,甚至差异较大。一般来讲,经济欠发达地区、闭塞地区普遍要落后于经济发达地区和开放地区。六、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经营主体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经过近10年的发展,现在已经进入了大范围推行的阶段。目前,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经营主体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生产企业(汽车集团财务公司)汽车经销商1、商业银行:1998年10月,人民银行批准建设银行为首家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地进行试点。到1998年末,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汽车消费贷款近3亿元。目前,有近10家商业银行涉足汽车消费信贷领域。以中国银行为例,自1999年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以来,4年中累计发放贷款达553亿元,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平均每年以160%的速度递增。2、保险公司:2001年8月,经保监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办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全面介入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保险条款中,投保人是贷款购买汽车的我国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被保险人是提供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保险公司的介入,有利于较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3、汽车生产企业(汽车集团财务公司):1996年,人民银行颁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购买者提供买方信贷作为财务公司的基本业务范围。1998年以后,金融机构和汽车生产企业合作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方式发展很快。2002年4月18日,上汽集团财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