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时与休假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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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工时与休假制度2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熟练掌握延长工作时间制度;掌握不定时工时制度、探亲假和年休假;理解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特征;熟悉缩短工时制度和标准工时制度。重点:延长工作时间制度难点:探亲假和年休假3[案例分析]某配件厂是一家老企业,生产的配件市场上非常畅销。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取得更多的利润,厂里决定采取支付加班工资的办法,让工人加班,充分利用机器设备,生产更多的产品。配件厂向工人宣布:厂里准备建立固定加班制度,凡是希望加班的职工可自愿报名,加班职工,每天需要工作10小时,其中加班2小时,每小时由工厂支付报酬10元,以后不再安排补休。由于加班的职工较多,配件厂在短期内经济效益上了不少,利润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市、地的报纸、电台还把配件厂工人自愿加班的行为当作社会主义建设者献身精神的表现进行宣传。4市劳动局在看到有关配件厂的报道后,立即派劳动监察员到配件厂调查工人加班的有关情况。配件厂认为:职工加班都是自愿的,工厂没有任何强迫的行为,并且工厂已付工人较多的报酬,无论对工人还是工厂都有利,本厂的这种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劳动监察人员在向工人了解情况时,工人也都认为:对于没有加班的工人按平常上班一样支付工资,对于加班的工人支付高工资,许多工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正好借加班机会多挣点钱,总比下班之后再去找第二职业强强得多。市劳动监察机构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经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配件厂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缩短加班加点的时数。配件厂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5第一节概述6一、工作时间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基于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包括两部分:包括每日应工作的时数和每周工作的天数(或时数),分别称为工作日或工作周。7(二)工作时间的特征1、工作时间是法定的通常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用人单位不能突破国家法律的限制安排劳动者工作。2、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的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83、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工作时间除了指劳动者实际完成本职工作或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之外,还包括为实现劳动法的其他目的所需要的时间:(1)生产或工作前从事必要准备和结束时进行整理的时间;(2)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具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育的时间;(3)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孕期体检时间以及未成年工工作中适当的休息时间。9二、休息休假的概念和特征(一)休息休假的概念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由自己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具体包括两个部分:1.休息时间(1)劳动者的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2)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3)日休息时间(4)周休息时间102.休假时间(1)法定节假日(2)探亲假(3)年休假11其中法定节假日具体包括全体劳动者享有的节假日和部分劳动者享有的节假日。全国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1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13注意: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休假是休息时间的一种特殊形式。14(二)休息休假的特征1、劳动者在休息休假时间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2、休息休假时间由劳动者自行支配,是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必要保证。3、在休假休假时间里,劳动者的报酬不受到影响。用人单位在休息休假时间中,仍须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4、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如需依法占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152008.1.3劳社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104-11=250天季工作日=250/4=62.5天月工作日=250/12=20.83天16第二节工作时间制度17一、标准工时制度(一)概念标准工时是指在法定的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即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我国的法律规定标准工时为每周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为8个小时。标准工时制度是以正常情况为适用条件,它普遍适用于一般职工。18(二)标准工时制度的例外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天数临时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天的休息时间。19二、缩短工时制度(一)含义缩短工作日是指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时间的工作日。20(二)适用范围在我国,下列四种情况可适用缩短工作日: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严重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工人实行缩短工作日212.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实行缩短工作日法律规定,实行三班制的企业,从事夜班工作的时间比白班减少1小时,并按规定发给夜班津贴。223.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哺乳期女职工享有每日一般为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正在哺乳不满1周岁的婴儿的,每日可享受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哺乳一个,每次可增加30分钟的哺乳时间。4.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23三、延长工作时间制度(一)概念延长工作时间制度,又称加班加点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标准劳动时间以外,使用劳动者从事职业工作的行为。24(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形式1.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在公休假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从事职业劳动。2.加点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延长劳动时间。应当注意,劳动者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因未完成定额和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25(三)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1、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1)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为用人单位所必需;(2)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有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协议;26注意:第一,加班须是用人单位的安排或事后得到用人单位的追认。第二,加班必须按有关的程序进行协商或审批。如果劳动者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自愿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27(3)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每日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3个小时,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个小时。(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282、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例外规定根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紧急处理的。29(四)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1.补休对于法定节假日以外延长工时的,应当优先采用补休的形式,补休的时间应当与加班的时间相等。如果实在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额外的工资补偿。30【案例分析】小王所在公司由于生产任务紧,经理要求职工公休日加班,小王本计划公休日出去玩一天,但考虑到单位统一要求,并且以前单位每次加班都按工资的200%发加班费,如果不加班,领导不高兴,加班费也领不到。于是,小王还是表示同意加班。加班过后,经理通知大家;下周一全公司统一休息,作为对公休日加班的补休。小王感到非常不满,认为自己牺牲了公休日来加班就是能挣点加班费,并且劳动法也规定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按工资的200%发给加班费。因此,她提出不同意安排补休,而是要求发给其200%的加班费。那么,公司是否一定要向小王支付加班费呢?312.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32快下班时警员莫追贼据香港《文汇报》消息,英国警员下班后若应答一个与工作有关的简短电话,便可申报最少4小时加班费,英国警方每年的加班费高达5亿英镑,每名警员平均3500英镑。为节省费用,近日英国内政部建议西米德兰兹郡警员,不要超时工作,甚至在临近收工时不要追贼,确保准时收工,减少额外加班。警察联会主席担心此举危害公众安全。33知识点:主张加班费,劳动者有举证责任!“人在职场漂,不得不加班。”然而,不够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因维权带来的风险,使很多职场人即使明知加班不支付薪酬违法,也会“忍气吞声”无法维权。因加班费与单位撕破脸产生纠纷,职场人如何举证就成了眼前最大的问题。法律界人士指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34通常情况下的加班,都是上下级口头约定的,很少进行书面申请或集体商议,一旦牵扯到打官司如何取证?长期以来,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导致了一种现象:当用人单位不提供加班证据或提供不出否认加班的事实证据,就只能推定劳动者所称的加班事实成立。这样既缺乏法律依据,也诱使劳动者不顾客观实际随意主张加班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从2010年9月14日起,劳动者打劳动争议官司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举证责任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资条、证人证言等。35当劳动者举证证明了加班事实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诉讼当事人也要避免因为认识误区的存在而提起无谓诉讼,比如说将值班和加班混为一谈或者将路途时间也计入加班时间之内。36四、不定时工时制度(一)含义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性的需要,无法按法定工时标准确定工时制,需要机动作业的行业或职工所实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37(二)适用范围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类人员: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8(三)制度规则第一,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或职工,由于无法确定职工延长的工作时间,所以不受劳动法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第二,工作时间长于标准时间的,不按加班加点处理;短于标准时间的,也不扣发劳动报酬。第三,不定时的工作时间并不意味着单位没有工作时间限制,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39【案例】郑某是某大酒店的客房服务员,2008年3月该大酒店客房服务岗位经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审批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2009年1月郑某开始值夜班,工作时间自下午6:00至第二天早上6:00,工作了三个月以后,郑某认为其每天工作12小时,酒店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经与酒店协商未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酒店支付加班工资。40注意: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审批办法》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要报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未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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