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基础知识1、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2、狭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指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3、特点:调整对象(这是统计法和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具有特点特殊和复杂性,规范的内容有专业性;4、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一是确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二是继统计工作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三是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四是为统计信息化建设提供了保障(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五是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一是明确了有关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活动中的基本守则;二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三、强化了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二、基本统计法律规范: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实施细则、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农业普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还有一类是法规性文件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如84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地方性统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特区及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人大制定)、统计行政规章(省…批准较大市政府制定,分政府和部门规章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三、统计法的基本原则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统一管理体制集中统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做出规定,统计调查应按制度实施,如有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原备案机关备案;一是赋予国家统计局对补充性部门标准的审批权;二是赋予统计调查制度明确的法律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管理和公布:(由对资料有管理权限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公布);2、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权,不受任何机关、个人的非法干涉;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3、统计机构依法发行职责原则:职责是法定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不能放弃,更不能超越和滥用;减轻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4、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明确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主体,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制度;明确资料公布的权限及公开方式,各级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5、统计资料保密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受法律保护(一是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二是示标明,但通过已标明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识别;三是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四、统计管理体制1、统计管理体制:国际上有集中型(避免重复,节约经费、减轻调查对象负担,独立于各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易做到、公正、避免行政部门干扰;易于统一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和分散型(统计工作与主管部门结合密切,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反应及时,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统计调查可以及时进行);2、我国是1958-1976年:1一垂三统(国家统计系统在业务上垂直领导,编制、干部、经费统一管理)----2009第二次修订:2集中统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机构和编制双重管理;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由当地党委管理,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党组协助管理、部门统计系统编制各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经费基本上分级负责,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经费,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业务管理方面:业务管理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对统计有领导和指导权、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受国家统计局领导,能完成国家调查为主,也可接受地方委托调查;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机构领导,政府部门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五、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分类专业性和综合性业务主管部门、一般作为行政职能机构单设,或在部门内高的某个行政职能机构之中,不宜作为事业单位加以设置);1、统计机构的职责:国家统计局制定规章,统一报表、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组织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政府部门及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员职责;2、统计人员的职责:依法履行责任,如实收集报送资料,不伪造、篡改;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对收集录入审核的资料与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一致性负责;调查时出示县级以上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工作证;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统计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密;3、统计人员的职权: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要求有关人员(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负责填报统计资料的人员)提供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六、统计行政许可制度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省级是实施机关,县级是承办机关;必要时县级也可承办认定;2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申请(成绩二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作废)、受理(出具书面凭证)、审查(二十日或延长十日)、决定(授不授予省级出具书面决定);3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人都应持有(有职称的除外),全国有效、加强继续教育;2、涉外调查机构的认定制度1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境外的要调查应当委托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04.10.13发布;2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机构;3条件: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具备与之适应的调查能力,在申请之日一年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调查营业额达三十万,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4申请程序:申请表,及证明其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5许可证上注明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和颁发机关、日期、编号、许可范围、有效期,一般是三年;如有变更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到期三十日前提出;终止调查、或期满应在终止后三十日内缴回发证;3、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制度:1跨省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本省、市由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审批;2申请要提交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涉外调查许可制复印件,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调查方案,包括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3受理后二十日做出决定,经批准项目要变更须申请;经批准的调查就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下列事项:许可证编号,批准机关、文号,本调查为自愿接受;七、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调查包括原始资料和加工资料的收集,统计法中所说主要是前者;1、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制度:1项目的制定、审批和备案:调查项目主要分国家(国家统计局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重大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备案)、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跨部门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地方(指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和有部门,县级以上,省级以上政府统计机制定的,报省统计局审批,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或两者联合,其中省级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省级以下报省统计局;互相衔接,不得重复;2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原则:必要、可行、科学性原则;3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审批和备案:统计调查制度调查目的、内容、方法、对象、组织方式,调查表式、资料的报送时间及方式、资料的公布,包括公布的主体、审批程序、公布的时间及方式;一经批准,要变更须向原审批机关或备案机关备案;2、统计调查方法:94.7.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抽查为主的统计调查方法;96.5-09.6普查,抽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都是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3、统计标准:(5个)指标涵义(内涵说明该指标的规定性与其他指标的区别,外延指标包括的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行业、职业、地区等)、调查表式(统一的样式)和统计编码(计算机汇总的标志)等的标准化;分国家(国家统计局或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全国范围强制执行)和部门统计标准(有关部门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制定补充性的部门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4、统计调查经费: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县级以上政府应将统计调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政府编制,报本级人大审批,按批准后执行,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重大普查由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共同负担;八、统计执法检查: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活动的总称;1、统计执法检查特征: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是按照一定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具有主动性(统计机构要通过统计调查、分析及监督完成统计法的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所以要有主动性);2、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员: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的专门办理统计执法检查事项的内设机构,国家统计局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省级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设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县级必须有执法检查员;1统计执法检查员: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当法律知识、熟悉业务,参加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检查证;2执法机构职责:宣传、贯彻统计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受理、查处、转办、督办违法案件;办理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3执法检查员的职责:宣传、贯彻统计法、规章,提供统计法律咨询服务、检查统计法的实施情况;对揭发、检举和控告进行了解,向机构提出意见;对在统计工作做出贡献的提出表扬或奖励意见;负责本部门复议或诉讼;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两者职权:在调查可核查中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包括提供原始记录,台账、有关材料的录音,录像,复印等,经本机关批准,登记保存原始资格,台账等;3、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1国家机关、企事业和其他组织和个人等有义务上报的;2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政府及本级统计机构有监督检查权)3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04.10.13规定也是统计检查的对象);4、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否侵犯统计机构和人员独立行使调查、报告和监督的职权;是否修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是否设立配备统计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有没有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调查项目是否报批,表可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是否严格按申请方案、内容调查,有没有发动;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泄密行为,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5、统计违法的查处:谁派归谁管: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有调查队管辖,如有争议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指定管辖;1查处违法案件要求:应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