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6行政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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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知识:行政法原则、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知识点1:行政法知识体系:补充:(1)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客观上能够建立、变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2)行政相对人:具体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3)行政相关人:具体行为做出之后,虽然行为不是直接针对你做出,因具体行为做出在客观上建立、变更、消灭了你的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①受害人型;②相邻权型③公平竞争权人型。总结一句话:两个人,一件事;官管民,民告官;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知识点2:行政法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①法律优先:行政具有从属性,a.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b.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背景知识:我国是大行政权,不是传统的三权分立,行政机关不只有执法权,还有立法活动,权利膨胀。②法律保留:法无授权即禁止。a.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b.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合法行政的性质与地位:①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②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法律保留】,民法是法无禁止即自由。③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法律优先】④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合理行政是实质;(2)合理行政★: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①权利④权力⑤行政主体⑥利害关系人○11管理○12不平等○13行政行为(纽带)○14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15监督○16平等○17行政救济○18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⑨★行政相对人⑩行政相关人私公○7行政机关⑧被授权组织2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①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②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③比例原则★:又叫杀鸡焉用牛刀。a.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b.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c.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合理行政性质:与合法行政注重形式正义不同,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既要追求结果正当,也要追求程序正当,如果没有程序的正当性,结果也不可能正当。①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阳光是最好的防护剂】②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意见。③回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高效便民原则:①行政效率: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②便利当事人: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是侵权行为。(5)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①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②信用★:a.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b.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c.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6)权责统一原则:权利义务。①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优益权分为行政优先权与行政受益权。②行政责任原则:指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知识点3:行政主体类型化:(1)职权性行政主体:①各级政府②职能部门(绝对集权、相对集权、分权)③派出机关(只要做出行政行为,皆为行政主体)【先天】(2)授权性行政主体:①被授权组织(准行政机关)②内设机构③派出机构(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后天】(3)非行政主体:①组建机构(假授权、真委托)例如:馒头办、打假办②受委托组织知识点4:行政主体资格:标准:(1)权:有权无名不一定是行政主体;(2)名:有名无权不一定是行政主体;(3)责:有权有名也不一定是行政主体;总结:前提:下级经过上级批准: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重要法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3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看职权】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补充:第三人:分为原告人型的第三人与被告人型的第三人(共同行为的情形)知识点5:中央行政机关:1、国务院的组成类型资格名称组成部门:(长子)①全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②规章制定权改革前改革后1外交部、2国防部、3发改委、4教育部、5科技部、6工业和信息化部、7公安部、8国家安全部、9民族委、10监察部、11民政部、12司法部、13财政部、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5国土资源部、16环保部、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8交通运输部、19铁道部(撤销)、20水利部、21农业部、22商务部、23文化部、24卫生部(撤并)、25人口和计生委(撤并)、26中国人民银行、27审计署1外交部、2国防部、3发改委、4教育部、5科技部、6工业和信息化部、7公安部、8国家安全部、9民族委、10监察部、11民政部、12司法部、13财政部、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5国土资源部、16环保部、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8交通运输部、19水利部、20农业部、21商务部、22文化部、23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设)、24中国人民银行、25审计署直属机构除参事室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外,原则上:全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1海关总署、2税务总局、3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质检总局、5广电总局(撤并)、6新闻出版总署(撤并)、7国家知识产权局、8体育总局、9安监总局、10统计局、11林业局、12旅游局、13宗教事务局、14预防腐败局、15参事室、16机关事务管理局1海关总署、2税务总局、3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质检总局、5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设)、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设)、7国家知识产权局、8体育总局、9安监总局、10统计局、11林业局、12旅游局、13宗教事务局、14预防腐败局、15参事室、16机关事务管理局特设直属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后前7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1证监会、2银监会、3保监会、4电监会(撤销)、5社保基金理事会、6地震局、7气象局、8档案局、9新华社、10中科院、11社科院、12工程院、1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14国家行政学院、15自然科学基金委、16台办、17新闻办1证监会、2银监会、3保监会、4社保基金理事会、5地震局、6气象局、7档案局、8新华社、9中科院、10社科院、11工程院、1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13国家行政学院、14自然科学基金委、15台办、16新闻办授权能当行政主体:四会三局;办公机构(大内总管)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4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3国务院侨务办公室、4国务院研究室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3国务院侨务办公室、4国务院研究室议事协调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能制定规章学位委员会、防洪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2国家边海防委员会、3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5全国绿化委员会、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7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8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9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10、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11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1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3国家减灾委员会、14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15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16国家禁毒委员会、17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18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19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20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21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22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23国家能源委员会、2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5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26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27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28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29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30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2国家边海防委员会、3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5全国绿化委员会、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7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8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9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10、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11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1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3国家减灾委员会、14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15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16国家禁毒委员会、17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18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19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20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21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22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23国家能源委员会、2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5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26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27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28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29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30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31国家海洋委员会(新设)部委管理国家局(孙子)除信访局外,全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无规章制定权1粮食局(发改委管)、2能源局(发改委管,重组)、3国防科工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4烟草专卖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5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6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7海洋局(国土部管,重组)、8测绘局(国土部管)、9民航局(交通部管)、10邮政局(交通部管)、11文物局(文化部管)、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管,撤销)、13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管)、14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管)、15煤监局(安监总局管)16信访局(国办管)1粮食局(发改委管)、2能源局(发改委管,重组)、3国防科工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4烟草专卖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5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6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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