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大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学生奖学金的种类分为:综合素质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包括科技创新奖、学科竞赛奖、文体活动奖、特殊荣誉奖等四项。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第二章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第三条获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取得我校学籍的本、专科学生;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三、道德高尚、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四、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五、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第四条综合素质奖学金评选办法综合素质奖学金包括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评选办法如下:一、获得综合素质奖学金的学生专业理论素质测评成绩须在同年级本专业的前50%;二、特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在95分以上,评定比例不超过同年级本专业总人数的1%,每人每学年奖励4000元;三、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不超过同年级本专业总人数的4%,每人每学年奖励2000元;四、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不超过同年级本专业总人数的10%,每人每学年奖励1200元;五、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不超过同年级本专业总人数的15%,每人每学年奖励600元。第五条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一、单项奖学金的奖励范围1、科技创新奖:奖励在科研学术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或在校级以上科技作品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2、学科竞赛奖:奖励参加校级以上学科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3、文体活动奖:奖励参加校级以上文体活动并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4、特殊荣誉奖:奖励为学校争得特殊荣誉的学生。二、单项奖学金奖励办法1、学生单项奖学金分个人项目奖励和集体项目奖励,参加人数2人及以上的项目按集体项目标准给予奖励;2、奖励办法学生单项奖学金根据竞赛级别给予相应奖励,奖励金额:名次级别一等奖(第1名)二等奖(第2/3名)三等奖(第4/5/6名)个人集体个人集体个人集体A类:教育部主办的有重大影响的竞赛3000元5000元2000元3000元1000元2000元B类:教育厅主办的竞赛2000元3000元800元1200元500元800元C类:全国性学会/协会及教指委主办的竞赛800元1200元500元800元200元300元3、破全国、省、校大学生运动会记录者分别给予5000、3000、2000元奖励;4、特殊荣誉奖视情况给予500-1000元奖励;5、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参考竞赛活动的权威性、实际效果和影响程度决定竞赛级别;6、在同一类活动中,同一人或团体在同一年度只可申报一项单项奖学金,以最好成绩申报;7、若取得名次的比赛为上一级比赛的选拔赛,不能获得单项奖学金;8、竞赛奖项如设特等奖,按一等奖奖励;一等奖、二等奖则分别按照二等奖、三等奖奖励;9、竞赛奖项三等奖如果为成功参赛奖或鼓励奖,不能获得单项奖学金;10、本办法未列举但确需奖励的情况参照以上办法执行。第三章评选时间、比例及要求第六条非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奖学金在每年9月评定,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奖学金在每年6月评定;单项奖学金每年5月评定,证书下发日期一年内进行申报,超出日期不予受理。第七条毕业班学生的奖学金依据第一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结合第二学期的综合表现评定,并且毕业设计和德育答辩成绩评定为“良”及以上者方可取得综合素质奖学金。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获得奖学金:一、受记过及以下处分后一年内不得参评各种奖学金;二、受留校察看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参评各种奖学金;三、有不及格课程的,不得参评当学年综合素质奖学金;四、凡办理缓考手续的,不得参评当学年综合素质奖学金;第九条评定程序一、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条件及比例,对申报综合素质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获奖学生名单向全院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后将结果上报学生工作部(处);二、申请单项奖学金的学生须填写《中北大学单项奖学金(集体/个人)申报表》,附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将申请学生名单、《中北大学单项奖学金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三、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上报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或集体直接取消获奖资格,缺额不递补;四、学生工作部(处)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评选结果报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第十条综合素质奖学金获奖证书由学校统一颁发,单项奖学金获得者不再颁发获奖证书。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在奖学金评定的过程中,各级组织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现象,除追回已发出的相应奖学金和证书之外,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条学生个人获奖情况如实记入学生档案。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开始执行。2013年施行的《中北大学大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校学[2013]9号)同时废止。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