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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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攻略读书笔记》一、刑法论1、刑法,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犯罪后将受到什么样处罚。简而言之“定罪+量刑”。刑法的机能在于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法益、法制威慑力。2、刑法的解释。a、平义解释,即为看山是山,看水是水。b、扩大(缩小)解释与类推解释,前者始终在圈内范围解释,有可知性,预测性,有包含关系;后者是发现新理论,没有预测性,没有包含关系。扩大(缩小)解释是合法的,让发条表述更清楚。扩大(缩小)解释超出公民的预测范围是不对的。对同一法条可以做扩大解释、也可以做缩小解释,但是不能同时做扩大、缩小解释。c、当然解释:虽然未说明,但能够以法理作出推导。如:举重以明轻等原理.。当然解释不一定全对,他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违背罪刑法定。d、反对解释:对反面作出了解释,正面当然知道了。E、类推解释:禁止类推解释,但可以有利于当事人的类推解释。把不包括发条的内容解释后包括在发条内。3、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能罚、不为罪),罪刑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平等适用。罪刑法定既要求立法者、也要求司法者。4、管辖a、在中国境内的犯罪行为和结果都该我国来管(含航空器和船舶)。国际列车、汽车除外。B、中国境外的犯罪,按我国刑法三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但公务员、军人在境外犯罪必须追究。外国人在外国侵犯我国公民的,当地法律不追究,我国不追究,他国追究且按我国法律在三年以上的我们才追究。在外国受到处罚的,回国后我们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伤害中国人的行为,适合中国法律。二、行为主体1、真正的身份犯(只要求实行犯,不要求间接犯),只有是某种身份才能构成此罪,如贪污。2、不真正的身份犯,非是某种身份才能构成此罪,但是这个身份去犯罪是属于情节从重。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罪。不真正的身份犯不是要求有这个身份要求,但有了这个身份构成加重处罚。3、单位犯罪,本身是单位犯罪,不存在是单位与员工的共同犯罪。但单位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有可能是构成共同犯罪。单位注销了就追究主要在责任人的责任。他可能是不作为犯罪,如重大安全事故罪。单位犯罪是单位整体意志的支配。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法人,不是自然人或者其他法人!特别注意,只能是自然人的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劵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单位犯罪不可能构成上述罪状。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也是单位犯罪,如财务科科长擅自作出偷税的行为,也构成。即便领导未同意,他是代表的单位利益。单位犯罪一般是双罚制,即罚款和处理责任人,不能没收财产。纯粹是个别领导瞎搞的,采取单罚,只处理个人,不处理单位,也就是说只处罚直接责任人,不对单位罚款。三、行为1、被害人自陷入风险,有风险的认识,而自陷入其中,明知有危险,而如主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而死,那么就是典型的被害人自陷入风险。行为人没有刑法上的危险,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2.被害人自杀的,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时属于结果加重犯。其余自杀行为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那么行为和结果必然是因果关系。3、拐卖儿童涉及两个侵犯,一是剥夺了父母的抚养权、二是儿童的自由安全权。4、A、因果关系:第三者介入必须是非常异常,一般异常不算。B、甲不知乙有血友病,甲打乙,乙因为血友病死亡。结果为甲对乙死亡有因果关系,但属于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5、家属(如夫妻)的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定的阻止义务;但涉及生命危险有救助义务。6、危害后果,凡是侵犯了法益,就一定有危害后果。别人利益受损,就一定侵害了。四、因果关系1、无A则无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2、注意。两个情况都介入的因果关系如何处理?A、如甲乙二人都投毒(未合意),每个人单独的毒量都可以致死,那么甲乙二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都成立因果关系;B、如甲乙二人都投毒(未合意),每个人单独的毒量都不可以致死,那么甲乙二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都成立因果关系;C、如甲乙二人都投毒(未合意),每个人单独的毒量都不可以致死,但被害人先吃甲的,然后再吃了乙的,这里就要考虑第三者因素的介入了。3、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成立了因果关系,不意味着一定承担刑事责任。故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两者不能混淆。4、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先行行为----到危害结果,中间是否存在介入因素。25、因果关系错误。行为的预想效果和危害结果都不变,但是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与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甲想杀乙,连开数枪,未打中,乙被吓死,按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是典型的因果关系错误。五、客观阻却事由1、见义勇为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只能是人(只能对人不能对物,包括精神病人)的不法侵犯,这是与紧急避险的区别。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属于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假想防卫,行为人主观认为是正当防卫,客观实际不是。主观非故意,客观上造成误会。防卫不适时,就不适当空间和地点采取防卫,但又不是主观故意的犯罪。两者都应当承担刑责。安装电网不能危及公共安全,过之则承担责任,未过之则属于正当防卫。防卫的核心在于保护人和财。3紧急避险。不得已的方法,超过限度就要刑事责任,属于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保护的法益大于或者等于损害的法益。4被害人承诺,就是被害人叫别人那么干的,不能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否则构成犯罪,强奸轻伤不犯罪。5、自救行为,就是被害人难以通过法定程序难以解决而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这种情况无罪。如甲的车被盗,被甲发现在A处,甲就偷回来,甲无罪,属于自救行为。注意点一是难以以法律程序解决,且有紧迫性,二是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点是区分正当防卫。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区别,前者侵害事实已经结束,后者是正在进行。(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和经济避险有重大区别)6、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包含了故意、过失、意外。正当防卫对侵害人一般都没有救助的义务,但是明知不参与救助侵害会死亡或者结果会过当时,应当救助。否则是防卫过当。7、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放弃私权,允许行为人侵害,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身体、生命的侵害不可以承诺。被害人是没有承诺能力的,承诺无效。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真实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不是在胁迫等坏境下的承诺。侵害不能超过被害人的承诺范围。8、记忆点:骗取小孩、精神病人的钱财不是诈骗罪,是盗窃罪。9、自救行为:通过法律程序难以获得救济,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如甲盗了乙的车,甲发现后反盗过来,属于自救。自救行为不能创造出更大的法益侵害。10、关于鉴别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首先是看危害行为的攻击点是不是人!群架互殴不是正当防卫。11、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侵害人是对方还是第三人。12.意外事件是纯粹没有想到(没法预见且没有预见)的事情发生了,而过失犯罪是有可能预见。六、主观要件1、过失犯罪。两种情况疏忽大意VS过于自信,前者属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后者是已经预见而胆大妄为,区别点在于是否预见。过失犯罪是主观构成要件的不健全,有法定要求的才属于犯罪,反之无罪。疏忽大意:不管什么原因总之案发之时没有预见。过于自信:已经预见但胆大妄为。过失犯罪都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疏忽大意、过于自信。关键点在于本身可以预见的,而现实中没有预见。意外事件是没有可能预见,这是两者之间的重要区别。2、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不属于犯罪,前者属于不能预见或没有预见导致的危害后果;后者属于已经预见却是无力回天。不服刑事责任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点:前者积极希望发生,主观上达到必死无疑,直接参与性;消极放任不管,让其九死一生。两者都是故意,前者亲手干掉,后者放任不管但意识到后果。4、A打击(方法)错误:主观认识无误,是客观缘故改变,但攻击对象或实际受害对象与之前的想法不一致。如甲一心想杀乙,丙却撞上枪口致丙死;B/对象错误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甲欲杀乙,却认错了人把丙当做乙而杀之。无论法定符合说还是条件符合说都定故意杀人罪既遂。(侵害主体为2人以上)C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计划与实际行为不一致,但结果能够达到起初的计划。比如结果提前实现、事前故意等。因果关系错误与方法错误,前者侵害主体为一人,后者为二者以上。因果关系错误不管是条件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都是认为故意犯罪既遂。(侵犯主体1人)D、如何区分上述三种关系,若侵害主体为一人,可以确定是因果关系错误,按因果关系错误进行分析问题解决题目。是侵害2个以上主体就是AB的情况,就得区别看待法定符合说与条件符合说。6.条件符合说:指表明现象。法定符合说:指法律构成,实际危害结果。七、主观阻却事由1、14岁以下不犯罪,14-16岁只有暴力8种、且故意才犯罪(具体是:故意杀重伤奸抢放火炸贩毒投毒),(绑架、抢夺不算)14-18法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不能用死刑或者死缓。关于岁数,一定是满过才算岁数(如1990年8月1日生日,2004年8月2日后才算14岁)2、75以上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非故意属当定应当。75以上不能用死刑或者死缓(手段特别残忍除外)3、完全精神病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在精神正常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在半醉半醒之间也要担刑事责任,可以(不是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4、又聋又哑、盲人犯罪,可以减轻、从轻、免除处罚。5、认识到违法,没有认识到犯罪,成立犯罪;没有认识到违法,也没有认识到犯罪,不成立犯罪。如政府有许可,但实际违法。当事人基于对政府的信任,不认为违法。6、自我保护不为罪,法律不强人所难,在没有办法选择的情况不违法,也无罪。如甲盗窃,甲母不报官府,虽有包庇之意,但不具有可期待性,人性向亲,故而无罪。37行为无价值论,看主观,主观故意有罪,无故意无罪。8、结果无价值论,看结果,有法益侵害性有罪(是否有结果的危害,如是否杀人打伤了人,主要看具体的结果状态),反之无罪。9、不作为的犯罪。甲乙之间有互救的义务,但是甲乙都一并成为危害共同体,那么此时互救义务消失,不对必须的后果负责。八、犯罪形态1、犯罪预备与实行阶段的中间点在于相对于罪刑“着手”,是否存在危害性。着手的判断标准在于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A、犯罪预备,可以减轻、从轻、免除。恐怖犯罪不论哪个阶段都是从重处罚。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主观上以为得逞而放弃,客观上未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外部原因,没有能力继续而放弃)。2、未遂犯分为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共同点都在于没有达到犯罪人的最终目的,危害结果相对良好,前者与自己以为杀死而放弃,后者在于没有杀死但外界干预不能继续杀死了。A、未遂犯可以减轻、从轻。3、不能犯,按照无罪处理。A、对象不能犯,对象不存在当然不能构成犯罪,如在沙漠里把草人当做仇人杀之,(为什么是沙漠,沙漠空旷无人,不可能有误伤的可能,加入草人在集市就不成立了)B、手段不能犯,其手段不能达到犯罪目的,固然无罪,如用一把没有杀伤力的水枪杀人,又如一些迷信的诅咒。但按照常理能手段致死是未遂,如相对人相距300,手枪射程为270米,属于未遂。总之,不能犯是没有危害性为前提的,只是存在主观恶意,这也是区分未遂犯的区别。(没有危害后果的发生)4、犯罪中止。减轻处罚。没有损害的免除处罚。基于同情、后悔、恶心、恐惧、害怕、熟人等心理自身心理因素(且完全没有外界因素)的情况下而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反之犯罪人感觉有外部力量干扰而放弃犯罪是属于未遂(内心感觉不能犯罪了)。犯罪中止的核心点在内在感觉能够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给予外部原因放弃,哪怕外部原因是假的也成立犯罪未遂。犯罪实施后中途后悔,必须是要采取积极且足够诚意的有效补救措施,否则成立既遂。甲杀乙,发现不是乙,停止了杀害,并送医院,属于未遂。甲以为乙是女,实施强奸行为后发现是男而放弃,成立强奸未遂。5、犯罪既遂。拐卖、绑架、恐怖、挪用超3个月一旦触碰就构成既遂犯罪。有些罪名不需要有危害后果即可构成,如黑社会、煽动民族、颠覆国家政权、醉驾等。6、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7、犯罪未遂与不能犯的区别。犯罪未遂有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由于其他原因未能实现,不能犯是整个行为过程中都不可能实现。8、“着手”是对法益有现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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