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SFFD-2010-056达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达市府发〔2010〕43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达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达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畜禽养殖业是我市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但随着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当前我市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和《关于加强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川农办〔2008〕36号)精神,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行政手段,对全市畜禽养殖业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二、整治原则(一)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各个畜禽养殖场业主是治污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强化治理投入。(三)多还旧账,不欠新账原则。对现有畜禽养殖企业加大-3-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对新建畜禽养殖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三、整治范围各县(市、区)辖区内现有的常年生猪存栏50头以上、牛存栏10头以上、羊存栏150只以上、禽存栏1000羽以上的畜禽养殖企业,群众反应强烈的畜禽养殖户和畜禽散养密集区,以及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企业。四、整治时间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五、目标任务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分步实施,完成对全市畜禽养殖企业的污染治理,做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促进我市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实现“整治畜禽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六、整治措施(一)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企业的环境监管一是实施禁养区企业关闭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对各地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关闭或搬迁;各县(市、区)要科学编制限养区、适养区的养殖规划,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各地禁养区内不得新建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企业。二是实施限期治理。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限养区、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那些不愿治理、治理效-4-果差、治理后仍然无法达标排放的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强制关闭。对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的企业,养殖规模要严格控制在环境容量许可的范围内。三是开展监督检查。各级环保、畜牧、农业等部门要采取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检查方式,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业环保执法力度,对发现有偷排、漏排或擅自关停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一年内累计发现两次以上的,符合法定情形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强制关闭。(二)严格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一是严把新建关口。从2011年1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的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量5000只以上、禽类常年存栏量10万羽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企业,须有相应环评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的养殖企业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于家庭式散养户,可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但应当在登记表中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其余的养殖企业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畜禽养殖项目在建设前,养殖企业或个人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环评文件报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项目建成后,须向审批其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二是补办环评手续。截止目前,已建成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畜-5-禽养殖项目必须在2011年3月1日前到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登记备案。其中,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下、肉牛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下、奶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下、羊常年存栏量500只以下、禽常年存栏量10000羽以下,以及采用零排放养殖技术的项目,可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上述规模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各地根据实际,可以乡(镇)为单位(或以片区为单位)打捆编制一本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在环评报告中应包含每个养殖项目的具体评价内容和环保管理要求,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补办环评项目的所有畜禽养殖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和建成各项环保设施,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环评验收。同时,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当年要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畜禽养殖企业改造现有养殖场和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以切实解决畜禽养殖企业的负担。三是降低环评收费。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8号),环评中介机构应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畜禽养殖项目的环评咨询费;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和验收审批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环评-6-咨询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切实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资金投入一是各级环保、发改、财政、畜牧等部门要积极帮助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向上争取国家和省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污染治理资金,以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分步骤、分阶段地使我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全部达标。对各级政府安排的畜禽养殖方面的补助资金要优先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二是从2011年开始,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每年从排污费收入中安排50%以上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采取先治理后补助的方式进行,对验收未通过的养殖企业不予拨付治理资金。各县(市、区)财政每年还要专门安排畜禽污染防治的资金,不断增加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投入。(四)加大力度改造现有畜禽养殖企业一是对于小型养殖企业和农村散养户,采取种养结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办法,按照雨污分流、干湿分开、饮污分离的治理要求进行基建改造,减少排污量,进行综合治理和利用,三年内逐步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否则予以关闭或搬迁。二是大力开展养殖规模为100头左右的畜禽养殖小区建设,农业、畜牧、环保部门要配合各乡(镇)政府,根据确定的各乡-7-(镇)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共同组织小区区域划定,并集中搞好水、电、路和粪便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让养殖户进区饲养。同时,对小区内新增的畜禽养殖企业,要严格小区准入关,实施环境总量控制。三是各县(市、区)要对500头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进行限期治理。近期要大力推广零排放养殖技术,对实施零排放技术改造的畜禽养殖企业,各县(市、区)要制定补助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四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大力推广对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物循环和有效利用的综合利用模式,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以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五是养殖规模在存栏2000头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的要求,采用工业企业治理模式进行治理,畜禽养殖企业必须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六是鼓励具备条件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积极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项目,向上争取政策支持。七、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环保、畜牧、财政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监察、发改、科技等有关部门负-8-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切实抓好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加大宣传力度。畜禽养殖污染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全面协调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唤起全社会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的参与和关注意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整治工作的检查,每半年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2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各地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情况,并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各地畜禽养殖企业的整治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畜禽养殖企业适时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有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将严格追究责任。主题词:环保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达州军分区。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31日印(共印30份)

1 / 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