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产业扶贫贷款尽职免责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扶贫贷款操作,推动扶贫工作发展,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扶贫贷款尽职免责操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行贷款扶贫实际,特制订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扶贫贷款包括我行向符合“四有两好一项目”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产业链带动型扶贫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第三条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规定或者根据银监、审计、上级行社等外部检查机构认定应当调入不良的扶贫贷款适用尽职免责认定范围。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扶贫贷款经营管理人员,及扶贫贷款操作流程所涉及评级授信、代签调查、风险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岗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第五条扶贫贷款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合规原则进行。“尽职免责”是扶贫贷款责任认定、追究和处理的核心原则。“尽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诚信合法。指信贷业务经济管理人员在扶贫贷款评级授信、发放、管理、收回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客户特定。扶贫贷款应发放给本指引第二条规定的特定对象。(三)勤勉合规。指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信贷经营管理职责。第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扶贫贷款业务尽职免责工作的管理与统一部署,并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尽职免责情形进行认定。第二章减免责任的情形第七条有充分证据表明扶贫贷款业务经营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在无主观恶意和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出现本指引所列举可以免除或从轻、减轻责任情形的,可视情况免除或从轻、减轻责任。第八条扶贫贷款经营管理过程中可免除责任的情形:(一)因国家、区域政策等发生重大调整或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等不可抗拒、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而形成一定风险的;(二)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下降而形成一定风险的;(三)借款人不合符贷款基本条件或贷款手续、流程不合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人员提出否定意见(有据可查,且否定内容具体、理由充分),未被决策人员采纳,事实证明其意见正确的;(四)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可以免责的情形;(五)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可以免责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扶贫贷款经营管理过程中可以从轻、减轻责任的情形:(一)借款人突发风险事项出现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失,使风险损失明显减少或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能够认真履行制度规定,但因国家政策法规相关内容不明确或不够细化,导致信贷资产形成风险损失的;(三)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应有已经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反映的证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可以从轻、减轻责任的其他情形。第三章不适用减免责的情形第十条对于以下情形,不适用前述减免责任的条款:(一)涉及道德风险、违法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的,不论是否造成损失均须追究责任;(二)对我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声誉风险,或监管部门、上级行社要求从严处理的;(三)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定人不可减免责任的其他情形;(四)以扶贫贷款方式发放,经扶贫办等单位审定不能进行风险补偿的。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扶贫贷款相关岗位责任人问责流程、问责比例、处罚规定、处理权限、复议和申诉等参照《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处理办法》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三条本指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辖内各支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