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纠纷的处理第一节涉外经济纠纷的概述一、涉外经济纠纷概念(一)、涉外经济纠纷,又称涉外经济争议,是指中外双方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对某些事项或问题,各自支持已见所发生的争议。(二)、涉外经济纠纷的特点1.涉外经济纠纷具有涉外因素。2.解决纠纷的方法的不同。3.解决争议适用的法律不同。二、涉外经济纠纷的产生的原因涉外经济纠纷产生的原因极其复杂,可归纳为4种:1.由于双方当事人以外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因战争、天灾、一国的政策法律发生更改等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3.在签订合同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不确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表示,如有的合同在标的规格、品质、数量、交货时间等使用了“大体”“一般”“左右”“尽力”之类的模糊词句,以致双方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4.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不一致,如一方认为品质合格,一方认为不合格。三、涉外经济纠纷的种类根据涉外经济合同的内容不同,涉外经济争议又可以分为四大类:1.对外贸易纠纷。包括货物买卖、对等到贸易、加工贸易、租赁贸易、以及涉外运输、保险、支付结算中产生的争议。2.涉外投资纠纷。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以及涉外贷款和发行债券中发生的争议。3.涉外技术转让纠纷。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转让中产生的争议。4.涉外劳务合作纠纷。包括涉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中所产生的争议。第二节处理涉外经济纠纷的原则处理涉外经济纠纷的原则,归纳起来有五个方面: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确保中外双方合法权益、各方诉权平等的原则、正确合理管辖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案件的原则,合理适用法律原则和国家豁免原则。一、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我国司法机关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审理涉外经济纠纷,必须做到:1.支持司法管辖权。2.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经济诉讼,均应适用法院地的诉讼程序法,即我国民事诉讼法,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输。3.任何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非依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并经我国人民法院审查并予承认,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效力。二、保障中外双方合法权益、各方诉权平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诉讼制度上首先是保护各方平等地行使诉权。诉权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上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指当事人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有权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我国在支持主权原则的基础上,实行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的原则。“国民待遇”“以限制抵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