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原则和程序一、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行为主体为了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监理机构中谁来承担相应的工作呢?我们认为监理工作是一个整体,不可将安全工作与其它监理工作隔离开来,比如在审查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技术措施中的技术可行性可靠性等方面的同时,对其安全验算进行审查,在进行质量检查或旁站监理或进行巡视时,均可进行安全方面的察看,以期发现安全隐患。安全工作贯穿于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方面,当然监理工作的每一个方面均可能涉及安全问题。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行为主体只能是所有在位的现场监理人员。他们的工作责任包括:审查施工方面与专项施工技术措施中的安全内容;在施工现场开展日常监理工作的同时注重发现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每一个监理人员都应该学习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知识,积累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当然,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也可视情况设立一名专职的安全岗位,以统一组织安全方面的有关工作,更好地落实有关监理安全责任。二、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工作是项目效益的根本,虽然业主可能并不对施工过程感兴趣,但是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轻则造成不良影响,重则延误工期甚至项目失去使用价值。安全第一的含义是指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与管理部位的头等大事,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首先必须解决安全问题,然后才能在安全的环境下组织生产。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安全教育、检查整改工作要做到群众化、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避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虽然安全生产主要是施工单位的事情,但是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也应提醒施工企业把安全始终放在第一的位置,同时在审查施工方案或有关专项技术措施时要突出安全第一的方针,不得以发生的事故的概率小而去冒险。在巡视时也应注意采取消除各种隐患,来达到预防的目的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人是社会进步的核心,人的生命是无上宝贵的。我国所有的劳动安全法规均是以保护劳动者免受伤害为第一要务,其次才是保护财产的安全。国际劳工组织所制订的劳工公约也是如此。因此,监理人员在开展监理工作的过程中,要以人这本,注重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三层含义,一是首先要尽最大努力保护所有施工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体不受伤害;二是要在安全生产中要特别发挥人的力量来提高安全度;三是要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3、在质量、进度、成本中落实安全的原则质量是监理工作永恒的主题,应该注意没有安全的项目根本没有质量可言,监理人员在进行方案审查、质量检查、工序验收等工作中,要首先注意安全状态然后才是质量水平。进度是监理工作的控制目标之一,进度的快慢与项目效益直接相关。但是只有解决了安全问题之后,质量才有保障,不返工才有进度。同时应该注意安全费用应该纳入项目的成本之中。没有安全,更没有经济效益。三、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总体工作程序项目监理机构在开展监理工作时,一般应该按下列程序开展相应的工作1、分析与评价项目的所处的安全管理环境进入施工现场之后,总监理工程师与全体监理人员应首先了解项目所处的自然环境、技术环境与管理环境。自然环境包括气候情况、地质情况等。如东南沿海的某项目对当地的台风所造成的损害未能充分地全面了解,当台风来临时没有真正有效的预防措施,结果造成人员伤害与施工设备损坏。技术环境指项目的技术要求(如高耸结构物、高压设备安装)是否易引发安全隐患,施工企业的技术能力是否能够足以解决本工程的所有技术上的问题。管理环境是指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较强的安全管理意识,施工人员是否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与能力能否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在了解上述情况之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该评价监理组在本工程所处的安全环境,确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管理方略。2、对有关的监理工作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与安全有关的监理工作主要方案审查工作、现场监理工作、执行有关标准方面。总监理工程师要对上述三个方面的工作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工作要求。比如在审查在基坑施工方案时一定要检查基坑的稳定性、它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在检查验收模板工程时一定要检查模板稳定性能;在旁站时除了检查施工质量外还要注意检查人的不安全和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等等。3、明确安全岗位的工作职责在一般项目的监理组中有必要设立一名主管安全工作的监理人员,负责安全方面的有关工作。在技术较为复杂或规模较大的工程宜设立一名专职的安全岗位监理人员,以统一管理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一般情况下的岗位职责有:1)定期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总体分析与评价,向项目总监提出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建议。2)提出项目监理机构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3)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4)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理工作检查5)收集汇总安全生产有关的信息4、开展安全生产有关的监理工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监理人员应该进行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审查有关方案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二是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报告,三是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其中的第三条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的需要,监理人员的所有行为都应遵守强制性标准。为了工程项目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值得监理人员开展的与安全有关的监理工作有很多,应该明确的是安全工作需要冗余措施,我们鼓励监理人员“多管闲事”来尽可能增强安全意识或消除尽可能多的隐患,但是我们绝不可因为监理人员“多管闲事”还不够多,而此时又发生了安全事故,以此来反推,追究监理人员的责任。除了条例规定的监理人员应该进行三项工作之外,其它的工作还可包括: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教育,检查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查各项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等等。这些工作虽不能保证不出安全问题,但是可以对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工作。当然这些工作不是《建设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要求的。5、定期总结安全状况、改进工作方法为了使工程建设能够顺利进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进行周期性的总结与评价是非常必要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与会议讨论,评价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形势,安全管理形势可包括:安全作业环境方面、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与安全技能方面、安全教育与安全交底方面、安全检查方面、现场安全防护方面、安全隐患的消除方面等,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进一步的要求。第六节项目监理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在《条例》颁布以前,监理规范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的专项施工方案,以检查方案或措施的可行性并保证施工质量。施工方案的可行性一般也包括主要的安全问题,如基坑的稳定性,吊装设备如扒杆的稳定性验算,但是没有专门把所有的安全问题都提出来。《条例》颁布以后,监理人员在审查施工方案时要施工单位专门就各类安全问题进行验算并进行审核。一、审查方案的范围《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建设部根据条例发布下列范围与规模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上述工程范围是针对技术水平与安全管理水平一般的施工企业而言的。然而,对于一些技术力量不足或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的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部、或经验不足、或项目的安全环境较差时,除了上述范围以外,作者在此建议可以适当扩大审查的范围。也就是经过监理机构的安全分析,认为有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机构也应要求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其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再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字。而不可以刻板地拘泥于文件规定的范围。二、审查的程序1、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2、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3、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再进行审查,通过安全审查合格,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查。4、当施工企业的经验不足时,或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难度很大的工程,施工企业应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与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时应邀请项目监理机构参加审查会议。当专家一致通过认为其方案能够保证其安全时由专家签字及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机构进行审查。5、监理机构接到经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后,应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向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求证相关技术数据。当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可以保证安全时签字同意施工,交施工企业专职安全人员监督现场施工。6、当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时无法确认其方案的安全性时,应向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管理者代表报告,由监理企业组织企业内的有关专家进行审查。仍然不能确认其方案的安全性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报告,由业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当业主组织审查的专家一致认可方案能够保证安全施工时,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专家的签字认可的审查意见签字同意施工,交施工企业专职安全人员监督现场施工。如专家中有不同意见时应由施工企业修改施工方案直至全部通过。三、审查方案的形式监理机构审查技术方案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单独审查,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主管安全的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在内的所有审查人员对方案的安全性均无异议时采用,二是分散审阅集中讨论,监理机构内部对方案的安全性有不同意见时采用,三是组织外部专家进行审查,主要针对一些易发生事故的工程,如高大模板工程时采用等。建设部规定了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有:(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监理机构有权参加施工企业或其它有关方面组织的专家审查会,如施工企业拒绝,监理机构也可以拒签建设部还要求专家论证审查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3)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我们认为,除了上述六类工程外,如果施工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