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1某农场与某饲料厂签定了一份饲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从当年9月起至次年4月30日止,由某饲料厂供应某农场饲料80吨,每月交货10吨,总价款20万,某农场付定金5万。合同订立后某农场依约给付定金,双方严格执行合同,未发生纠纷。但到合同履行最后一个月次年3月,某饲料厂不能按期供货,某农场几次发电报催货,某饲料厂均以铁路运输问题为由,说明不能如期交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某农场向法院起诉。问:(1)某饲料厂主张定金条款无效,因此合同也无效,其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2)定金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3)某农场主张某饲料厂赔偿因饲料厂不能按期供货所带来的损失是否成立?为什么?(4)若事实是某饲料厂因为运输原因不能及时供货,并及时多次通知了某农场,要求某农场采取补救措施,某农场坚持要求某饲料厂如期供货,否则一切损失由饲料厂赔偿。结果由于运输问题,某饲料厂未能按期发运饲料,导致某农场价值10万的牲畜饿死。某饲料厂表示,不予赔偿某农场未能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某饲料厂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分析:(1)不成立,定金合同无效并不导致主合同无效。(2)定金超过20%的部分无效,因为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3)可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赔偿损失。(4)成立,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法案例分析2原告江苏省某机器制造公司(以下称原告)和被告沈阳市某销售公司(以下称被告)于2003年11月签订了一份购销(买卖)专用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原告生产A-18全自动模钻床供给被告,总价款2000,000元,2004年5月交货;因货物为专用设备,被告需先行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原告收到定金后须按照约定的期限生产出符合规定的产品。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定金,原告为履约按期生产完毕。同年5月10日,原告将货物如期运给被告。办完托运手续后,便向被告所在工商银行托收货款。同年5月12日,被告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拒付货款,并向原告发出一封书面通知,在通知中被告声称因原告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因此解除与原告的合同。5月16日原告在收到被告的通知后认为被告是无理拒付,再次托收货款,被告则以“未给付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及“已通知合同作废”等为由再次拒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经鉴定,原告发运的产品完全合格。问:(1)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该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2)如果原告在未收到被告的定金之前拒绝生产所约定的货物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3)本合同是否已解除?为什么?(4)本案的责任应如何划分?分析:(1)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已生效,并不能因未交纳定金就否定合同的效力。(2)不违约,先履行抗辩权。(3)没有解除,不符合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4)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货款,并承担原告的损失。合同法案例分析3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问:(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说明原因(2)赵某的父亲能胜诉吗?请说明原因。分析:(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2)赵某的父亲能胜诉。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赵某的父亲能胜诉。合同法案例分析4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问:(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分析:(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5)无权。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合同法案例分析5甲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幅唐伯虎字画,误认为其是赝品,遂以500元价格出售于乙。乙购得此画后,即以1000元价格转卖于知情的丙。一年后,甲经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方知该画系真迹,价值50万元。遂找到乙要求返还字画。为此,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并要求丙返还字画。问:(1)甲是否有权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为什么?(2)甲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该字画,为什么?分析:(1)有权。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依《合同法》第55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甲因对所出售字画的品质发生错误认识,致较大损失,因此依法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年内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有权。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依《合同法》第56条规定,经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其对字画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乙将字画出卖给丙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该行为因未能得到权利人甲的追认而无效。合同法案例分析6甲公司与丙公司于2011年2月20日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下:(1)由丙公司于6月30日前向甲公司提供钢材10吨,价款总计为250万元;(2)甲公司向丙公司给付定金35万元;(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丙公司给付定金,当年5月,钢材价格大幅上涨,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提高价格。甲公司未同意。7月18日,甲公司仍未收到钢材,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问:(1)合同约定的3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本案中合同的权利、义务有无变更?合同法中对合同的变更规定的条件是什么?(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4)甲公司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分析:(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给付35万元定金合法。因为,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数额也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甲丙双方可以约定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35万元也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末向乙公司给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2)合同法规定,变更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案中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甲不同意变更,所以合同未达到变更的效力。(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成立。《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甲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的损失达50万元,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4)甲公司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合法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合同法案例分析7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8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合同依法生效后,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问:(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分析:(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数额也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约定的定金为25万元,占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符合法律规定。(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合同法案例分析8甲,17周岁,某高中学生。2009年8月,甲叔叔赠与其20000元。甲父母认为甲某是未成年人,没有资格获得这笔钱,应属其监护人即父母所有,甲见状,取了这笔钱去商店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6888元。当甲回家时,其父母声称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笔记本电脑未征得父母同意,拒绝领货。商店则坚持笔记本电脑没有毛病,不同意退货。双方遂引起民事纠纷。问:(1)甲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2)本案中甲叔叔赠与甲的20000元应归谁所有?说明理由。分析:(1)无效。因为甲虽然年满17周岁,但其为某高中学生,显然不是以其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购买的笔记本电脑价值6888元,超过2000元,该购买行为依法应视其法定监护人是否书面追认而定。本案中,其父母拒绝领货、坚持退货的行为,实际已表明其不予书面追认,故甲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无效。(2)应归甲所有。因为甲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其权利能力自其出生时便依法取得。合同法案例分析9甲公司同时向乙厂、丙厂发出两份电报,电报称:我公司需要河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