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基桩质量检测规定》(试行)的通知株建通字[2005]78号各建设、监理、施工、设计、检测等单位:现将《株洲市基桩质量检测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五年八月十日株洲市基桩质量检测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基桩工程质量的检测行为,明确检测工作内容和方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桩基检测活动中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根据国家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所采用的各类型基桩的检测。支护桩、水泥土搅拌桩等复合地基竖向增强体的检测,应分别按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规定执行。第三条基桩工程除按本规定进行检测外,其原材料、混凝土试件及桩位偏差等还应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基桩检测工作委托给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五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基桩检测单位的资格,是否符合建设工程项目基桩检测的要求。在基桩检测过程中采取旁站监理方式,并在基桩检测原始试验数据记录上签认。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根据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依据其职责,对基桩检测单位及其它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基桩检测单位在检测之前,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基桩类型和设计要求,编制基桩检测方案,并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报监督机构备案。第八条外地基桩检测单位应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第九条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两部分,一般应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加固补强后的桩基,应采用适合的试验方法,检测加固补强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第十条承受水平荷载和抗拔荷载的基桩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进行水平静载试验和抗拔静载试验。第十一条本规定所指检测数量,按单位工程计算。同一单位工程中既有一桩一柱、又有群桩的桩基工程,应分别按照一桩一柱和群桩确定检测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的,应分别计算。小区工程中,按地质条件相近、同一成桩工艺、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基桩数量可合并确定基桩检测数量。第十二条受检桩桩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受检桩桩位应按如下原则确定:l、基桩的承载力检测,应首选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2、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时,应依据前一种试验方法的检测结果选择成桩质量较差的基桩,进行后一种方法的检测;3、选择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桩;4、选择设计方面认为重要的桩;5、选择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桩;6、选择代表不同施工工艺条件和不同施工单位的桩;7、同类型的桩宜均匀分布。第三章检测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三条委托基桩质量检测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l、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名称;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3、桩基础施工平面图;4、工程桩设计资料和施工记录;5、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四条凡用于基桩质量检测的仪器设备性能应符合有关检测方法的要求,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五条从成桩到开始试验的间歇时间宜满足规范规定要求,间歇时间未满足规范规定要求但委托方要求提前进行试验的,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第十六条检测委托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规程和检测合同要求,做好受检桩的桩头处理以及场地、道路、供电供水等准备工作。第四章检测方法和数量第十七条基桩试验执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基桩工程的静载试验宜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第十八条桩身完整性质量检测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钻芯法、声波透射法。应根据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建筑桩基类别,合理选择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桩身完整性质量检测数量规定如下:l、每根柱下承台的灌注桩,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2、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或有争议的桩基工程,抽检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3、工程地质条件相近、成桩工艺相同、同一单位施工的其它桩基工程;抽检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第十九条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规定如下:1、下列工程应进行静载试验:(l)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桩基;(2)地质条件复杂、确定单桩承载力可靠性低、桩数多的二级建筑桩基;(3)有争议的桩基工程;(4)本地区新桩型或应用新施工工艺的桩基工程。2、其它桩基工程,可采用静载试验或高应变法试验。3、单桩竖向静载试验的检测数量不应小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工程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4、高应变法试验的检测数量不小于总桩数的5%;且不少于5根。第二十条经工程建设各方共同确认;因试验设备或场地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承载力检测的基桩工程,必须采用钻孔抽芯法和超声波透射法两种方法进行桩身完整性质量检测,检测数量规定如下:l、钻孔抽芯法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少于10根。地下水位以上、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且已采用低应变法检验桩身完整性的人工挖孔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3根。2、声波透射法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少于10根。第二十一条承受水平荷载的基桩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水平静载试验。单桩水平静载试验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小于3根。第二十二条承受抗拔荷载的基桩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抗拔静载试验。单桩抗拔静载试验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小于3根。第五章验证检测与扩大检测第二十三条对高应变法试验提供的单桩承载力有怀疑或争议时,应采用静载试验验证,并应以静载试验的结果为准。第二十四条对基桩反射波法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采用钻孔抽芯法、高应变法试验或直接开挖进行验证;对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重新组织超声波透射法检测,或在同一基桩加钻孔取芯验证;对钻孔抽芯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在同一基桩加钻孔取芯验证。第二十五条当基桩承载力或钻芯法抽检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经确认后扩大抽检。第二十六条当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数量的20%时,应分析原因并根据全部检测结果,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如基桩需扩大检测数量,宜采用原检测方法(声波透射法可改钻芯法),不得仅对不合格桩进行处理即予以验收。第六章检测报告第二十七条基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l、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和试验日期等;2、试验目的;3、检测仪器设备、测试方法和原理简介;4、工程地质概况,设计资料和施工记录;桩位平面图;5、有关检测数据、表格、曲线;6、试验的异常情况说明;7、检测结果及结论;8、检测、编写、审核、审定人员签名,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9、其他资料。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中的检测方法的有关规范标准如果有变更的,应执行新的有关规范标准。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