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池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第1章总则1.1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池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通则》)。1.2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同时,还应符合本通则要求。本市各县(区、风景区)可参照执行。1.3通则审批控规通则是对城乡建设开发的整体性控制与引导,本《通则》经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是池州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凡依法批准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涉及城乡建设的行为都应遵守本通则的相关规定。1.4管理维护在执行过程中,如《通则》参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等有相应调整,应及时进行修正。—2—第2章建设用地2.1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划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和规模控制应按表2.1.1、2.1.2执行。表2.1.1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适建比例适建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居住类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计容面积)住宅、居住型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商业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1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居住类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计容面积)住宅、私人自建房、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3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办公、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文化设施、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及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21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3—A22文化活动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教育设施、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体育设施、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医疗卫生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其它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社会福利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文化遗产及复建、修缮的各类文物古迹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宗教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B1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商业、办公、酒店、服务型公寓、娱乐设施及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B11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B12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办公、商业、酒店、服务型公寓、娱乐设施及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4—B21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设施B22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B29其它商务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商业、办公、酒店及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B31娱乐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康体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B49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其它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它服务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厂房、办公用房、生活配套用房、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仓库、物流建筑、市场贸易、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仓库(堆场)、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仓库(堆场)、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交通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5—S3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交通设施、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S4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交通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S4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S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U11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U14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U15通信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U16广播电视用地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U2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1排水用地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2环卫用地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U3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消防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U32防洪用地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U9其它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6—G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G2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市政设施、交通设施G3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表2.1.2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序号类别名称范围备注1住宅及居住型公寓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居住类2宿舍供学生、员工使用、集中管理的住宿建筑,如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3私人自建房村民宅基地上建造的私宅4幼儿园(托儿所)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托儿所(应放在公共设施类)5商业提供各类型商业、服务如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康体、娱乐、服务、会议、培训等活动的建筑。其中小型商业是指为所在社区提供日常基本商业服务的各类小型便利店、服务营业网点、小型餐饮、肉菜市场、日常服务等设施商业类6办公供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从事办公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建筑7服务型公寓实行公寓式服务与管理,按大开间划分、设有独立卫生间,不提供学校、幼儿园等居住配套的办公类建筑(不得独立设置厨房)8旅馆业建筑宾馆、旅馆业建筑、旅馆、招待所、青年旅社、度假村等9游乐设施游乐场、游乐园、旅游度假区游客中心等10厂房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工业仓储类11研发用房介于第二与第三产业之间,容纳研发、孵化、中试、创意、动漫、设计、云计算等创新型产业功能的建筑类型12仓库(堆场)以货物储藏为主的库房建筑及堆场13物流建筑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