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说明1编制依据本图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函[2013]86号“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进行编制。2设计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或淘汰的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分,并应对本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3编制目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对于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是新编规范,专门针对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编制,涵盖了基本参数、消防水源、供水设施、给水形式、消火栓系统、管网、消防排水、水力计算、控制与操作、施工、系统调试与验收、维护管理等诸多方面内容,其中许多内容是以往的规范没有涉及到或没有规定的,还有些内容是对以往的规定做了更改。在规范执行过程中,也会像以往的规范一样,存在理解偏差、不能正确合理把握、具体措施不当等问题,广大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者等相关技术人员,特别是工作经验不是很丰富的技术人员需要有一个过程来深刻理解和掌握规范的规定。本图集旨在系统地、直观地、权威地对规范予以解析,将会给技术人员带来极大的方便,不仅提高工作效率,也能保证工作质量。4适用范围本图集供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施工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使用。工业建筑、市政工程可参考使用。5编制原则5.1以规范的条文为依据,正确、形象地解释规范的条文。5.2尽量采用图示解释规范的条文,不便图示的辅以文字说明。5.3本图集选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的条文、执行中容易产生分歧的条文及关联到其他相关规范的条文。5.4图示中着重强调条文的含义、执行方法、适用条件以及设计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等。5.5图示只是对规范条文的解释与示意,不按工程设计中图纸绘制深度要求编制。本图集的图示不能代替施工图或初步设计图纸。6编制方式6.1图中蓝底部分为《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的原文。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宋体字为普通条文。编号为规范的条、款、项的原有编号。6.2白底部分为与规范相对应的图示内容,是对规范条文的理解和解释。6.3本图集基本上按照规范条文的顺序排列。当规范条文的图示内容较多,一页图纸交代不完时,采用连续多页解释。6.4部分图示给出了“提示”或“注”,“提示”的内容是对规范条文的进一步说明或者应引起图集使用人员充分注意的事项,“注”的内容是对图示内容的说明。7图例图例8其他本图集未注明的单位和尺寸均以毫米(mm)计。术语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静水压力和动水压力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条文2.1.2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供水系统。条文说明无管网高压系统重力高压系统注:1.管网高压系统至少有独立可靠的两路及以上供水接入消防系统,同时满足:1.1任一水源供水管最小流量不小于消防给水设计流量。1.2任一水源供水管最小压力不小于消防系统最不利点所需供水压力。2.重力高压系统由高位水池至少引出两路及以上供水接入消防系统,同时满足:2.1V0≥建筑物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2.2H≥P0+Pp+Pf。2.3高位消防水池任一出水管最小流量不小于消防给水设计流量。H——高位水池最低水位与消防系统最不利点之间的静水压;P0——消防系统最不利点所需的供水压力;Pp——高位消防水池出水管至消防系统最不利点之间的管件和阀门等局部水头损失;Pf——高位消防水池出水管至消防系统最不利点之间的管道沿程水头损失。提示: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流量以及可提供水量均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流量以及水量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条文2.1.3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条文说明无提示:1.当给水系统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流量以及水量中的任何一个时,需要启动消防加压设备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流量以及水量的供水系统则为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2.当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满足规范4.3.11第4款不小于50%储水量情况,且满足消防系统的流量、水压要求时,仍属于临时高压系统。3.本页右侧图中未表示稳压设施。静水压力和动水压力条文2.1.11静水压力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静止时管道某一点的压力,简称静压。2.1.12动水压力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流动时管道某一点的总压力与速度压力之差,简称动压。条文说明无水压图示1-1剖面提示:1.管道中流量Q=0时,其该管道上安装的压力表读数为该管道的静水压力值。2.管道中流量Q>0时,其该管道上安装的压力表读数为该管道的动水压力值。基本参数民用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确定单座建筑界定原则示意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地下建筑界定原则示意多层综合楼消防水量计算建筑物室内消火栓折减流量消防给水用水量的计算民用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确定条文3.3.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表3.3.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注:1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4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²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条文说明3.3.2本条规定了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该条依据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等规范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根据常用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主要依据建筑物的体积、危险类别和耐火等级计算确定,并统一修正。当单座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²时,根据火灾实战数据和供水可靠性,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增加1倍。提示:地下建筑主要指修建在地表以下的供人们进行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是广场、绿地、道路、铁路、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相对独立的地下建筑,其中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地下特殊设施等除外。单座建筑界定原则示意单座建筑示意图提示:单座建筑指地下室投影线范围内所有建筑(含地下室),这些建筑的面积之和即为单座建筑的面积。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条文3.5.2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表3.5.2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L/s)续表3.5.2注:1.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减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2.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3.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条文说明3.5.2本条规定了民用和工业、市政等建设工程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等有关规范的原设计参数,并根据我国近年火灾统计数据,考虑到商店、丙类厂房和仓库等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的场所,实战灭火救援用水量较大,经分析研究适当加大了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提示:1.地下室的汽车库应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2.消火栓系统和水泵的设计流量可取查表所得值。地下建筑界定原则示意1-1剖面示意地下建筑示意图A地下建筑示意图B水泵房为地下建筑提示:1.地下建筑主要指修建在地表以下的供人们进行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是广场、绿地、道路、铁路、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相对独立的地下建筑,其中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地下特殊设施等除外。2.为地下建筑服务的地上建筑,其面积也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多层综合楼消防水量计算提示:多层综合楼消防水量计算,取全部建筑体积和总高度,按不同功能查表中流量,选取最大值作为消防水量。建筑物室内消火栓折减流量条文3.5.3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条文说明无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折减示例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可折减示例1-1剖面示意图提示:1.车库的消火栓流量不再折减。2.一种及以上的自动灭火系统全保护时,方可进行折减。消防给水用水量的计算条文3.6.1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取最大者,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V——建筑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m³);V1——室外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m³);V2——室内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m³);q1i——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L/s);t1i——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h);n——建筑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外水灭火系统数量;q2i——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L/s);t2i——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h);m——建筑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水灭火系统数量。条文说明规定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总用水量的计算方法。当为2次火灾时,应根据本规范第3.1.1条的要求分别计算确定。一个建筑或构筑物的室外用水同时与室内用水开启使用,消防用水量为二者之和。当一个系统防护多个建筑或构筑物时,需要以各建筑或构筑物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消防系统的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最大用水量和室外最大用水量的叠加。室内一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的消防用水量为消火栓用水、自动灭火用水、水幕或冷却分隔用水之和(三者同时开启)。当室内有多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时,需要以各防护对象或防护区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消火栓最大用水量、自动灭火最大用水量、防火分隔或冷却最大用水量的叠加。自动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水喷雾灭火、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等系统,一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的自动灭火系统的用水量按其中用水量最大的一个系统确定。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举例注:消防用水量取VA、VB中较大值。提示:1.各系统设汁流量应按各系统的技术规范确定。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可查表3.3.2和表3.3.5确定。2.按不同功能区分别确定同时开启的系统,并计算水量,取不同功能区用水量最大者作为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源消防水源保障措施两路消防供水市政管网要求消防水池有效容积计算消防水池有效容积要求消防水池连续补水要求独立使用的两座(格)消防水池设置要求消防水池取水口生产消防合用水池吸水设计要求消防水池设计要求消防水池通气管设置要求高位消防水池示意图消防水源保障措施条文4.1.6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条文说明4.1.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一些有可能是间歇性或有其他用途的水池当必须作为消防水池时,应保证其可靠性。如雨水清水池一般仅在雨季充满水,而在非雨季可能没有水,水景池、游泳池在检修和清洗期可能无水,而增加了消防给水系统无水的风险,因此有本条的规定,目的是提高消防给水的可靠性。游泳池等作为消防水源示意图提示:1.两个水池不能同时放空检修。2.每个水池有效容积都应该大于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3.清水池及水景等因水质问题不建议采用。4.吸水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