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水[2010]117号关于印发《平湖市水利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局属各科室、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平湖市水利局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经局研究,制定了《平湖市水利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平湖市水利局工程变更及计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平湖市水利局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平湖市水利局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平湖市水利局工程建设廉政责任制制度》等五项制度,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平湖市水利局2010年10月9日抄送: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平湖市水利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平湖市水利局(以下简称本局)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平湖市相关办法,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局范围内除属国家(水利部)、浙江省和嘉兴市级工程以外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甲供材料的采购、维修、装饰以及其他零星工程等都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局范围内参与招标活动的单位和部门,从事招标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为加强管理,局设立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招标办设在水利科。第四条本局工程招标工作实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负责、招标办管理和局纪委监督的“办、管、监三者分离”的工作原则。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符合水利局实际的招标工作监督管理新体系,实现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第二章监督管理和职责分工第五条除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工程项目外,其余本局工程项目监督与管理的职能机构分别是局纪委和局招标办。第六条招标监督工作由局纪委负责。其主要职责为:(一)监督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对评标人员选定、评标和定标的过程进行监督。每次开标时由局纪委指派一名成员参加监督,对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二)受理监督权限范围内的本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负责受上级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第七条招标管理工作由局招标办负责。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本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其主要内容为:1、负责本局范围内自行组织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2、核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和项目招标的条件;3、核准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申请报告及招标文件;4、派员参加并管理标前会议、开标、评标、决标等相关招投标活动;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核准中标结果。(三)组建并管理本级水利专业评标专家库;(四)负责受上级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八条招标人作为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做好工程项目招标的各项前期工作;负责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的拟定工作;负责做好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牵头组织实地考察、招标答疑工作;负责做好评标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招标后项目的合同签订等工作。第九条涉及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水利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第三章招标范围第十条属本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达到平湖市级建设工程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项目进入本局招标平台进行招标。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有关条件,不进行招标的本局工程项目,由局招标办初审、经水利局主要领导批准,可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确定承包单位。(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设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第十二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本局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商量决定;1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本局工程建设项目,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确定承包单位,并报局纪委备案。第四章局级招标平台管理办法和实施流程第十三条局级招标平台管理办法:(一)项目招标方式1、达到局级招标平台规模标准的本局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的部分工程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1)项目施工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2)应急度汛项目。(二)项目招标1、进入局招标平台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或委托办理项目的招标事宜。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局门户网站招投标平台上发--布招标信息。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及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4、进入局招标平台的工程项目原则采用资格后审制度。符合有关条件需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由招标人在办理招标申请时提出,经局招标办和局纪委审核并报局领导同意。5、招标人应参考规范文本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最后报送局招标办审核备案。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和办法、建设工程的内容及其各项要求、投标人须填写的内容及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6、招标项目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项目内容不得分割标段。7、进入局招标平台的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7日。(三)项目投标1、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投标人。2、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购领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送达投标地点由招标人签收。招标人收到投标书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书。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书,为无效的投标书,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书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时,可适当调整投标条件和信息发布面。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局招标办和局领导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4、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不超过投标总价2%的投标保证金(不接受现金),最多不得超过2万元。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5、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6、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开标、评标、定标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部门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书的其他主要内容。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出示有效证件。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3、局级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评委一般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最多为1人,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其他评委从局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若局级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专业需要--时,可到市级其它相关专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聘请。4、局级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办法。(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其项目技术标必须在商务标之前开标并评审,对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标原则上分值控制在10分以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要提高分值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局招标办审核、并报局纪委和局领导审核同意。(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评审细则可参照“平招管办发〔2008〕15号文件”执行。5、为使项目能及时、高效地推进,凡本局范围内招标项目,如所有投标书均为废标或有效标书少于3家而明显缺乏竞争的,将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确定。谈判小组由水利局领导班子成员、局纪委和招标人代表组成,直接与最接近最低限价的单位依次进行谈判,谈判成功则可直接签订合同;谈判不成功则进行二次招标。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在局门户网站招投标平台上发布中标公示3个工作日。7、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候选人2日内,向局招标办提交工程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备案;且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同时,招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局招标办和局纪委备案。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平湖市级有关招标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局级工程招标项目实施流程:(一)招标人填写招标申请表、拟定招标公告等报局招标办,由局招标办初审后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布。(二)如果项目确定为邀请招标,招标人填写邀请招标报告、投标邀请函及拟邀请单位名单,经局招标办初审、并报水利局领导审核同意后进行。(三)招标人拟定招标文件,经局招标办审核后发售,并报局纪委备案。(四)招标人组织发标会,发放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五)招标人组织答疑、现场踏勘,答疑纪要等报局招标办备案。(六)招标人申请委派评标人员,报局招标办审批,在局纪委监督下抽取评标人员。(七)局纪委、局招标办派人监督和管理开标工作,并由局招标办核准中标结果。(八)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报局纪委、局招标办备案。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嘉兴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与管理,并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水利部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水利部进行监督与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与管理;嘉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嘉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与管理;招投标工作结束后,由招标人向局招标办和局纪委办理备案。第十八条达到平湖市级规模标准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具体为: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2、装饰装修、地基基础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3、园林、绿化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4、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6、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入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招标管理按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附件:招标各类表格--附件:平湖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招标工程项目名称招标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工程建设地点单项合同估算价工程概算投资总额资金性质计划批准文号工程类型招标方式□公开□邀请计划招标开标日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