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第39号自2005年5月9日起施行)1目的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经营。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3定义3.1法律事务,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由法律专业人员办理的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起草或审核规章制度,合同管理,为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组织或配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外聘律师的选聘与管理等。3.2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3.3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构注册后,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管理人员。3.4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高级管理人员。4机构与人员管理4.1集团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当设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与综合管理部门合并设立。4.2集团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并设总法律顾问岗位。4.3法律顾问分为一级企业法律顾问、二级企业法律顾问和三级企业法律顾问。具体评定办法按国资委、人事部的相关规定执行。4.4关于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的岗位编制及人员管理,集团公司另行制定管理办法。4.5职责4.5.1总法律顾问职责4.5.1.1协助法定代表人,统一协调处理本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4.5.1.2对涉及本企业重大权益事项的决策,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提出法律方面的可行性或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意见;4.5.1.3协助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立防范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4.5.1.4积极推进依法治企工作,负责本企业制度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机构;4.5.1.5主管本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4.5.1.6建立本企业法律顾问的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4.5.1.7对本企业及所出资、所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者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予以解决;4.5.1.8指导所出资、所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协调处理本企业或所出资、所管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4.5.1.9对所出资、所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意见;4.5.1.10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4.5.2法律事务工作机构职责4.5.2.1针对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政策与法律问题,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调研,提供决策依据;4.5.2.2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法制化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的理论研究活动,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或建议书;4.5.2.3以列席、参加决策会议、法律咨询、相关文书会签等多种形式,为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专项建议;4.5.2.4组织起草或审核规章制度;4.5.2.5依据合法性与及时性原则,提出制度管理体系建设建议;4.5.2.6负责合同归口管理;4.5.2.7审核或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5.2.8参加重大经济、技术、涉外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参与起草重要合同文本;4.5.2.9参与招投标工作,审查招投标文件,参加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履行法律监督及服务职能;4.5.2.10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租赁、产权转让、公司上市等涉及企业重要权益的经济活动,提供相关政策与法律依据、规范办理程序、风险预测与规避措施建议、审核相关法律文书、外聘专业律师的联络与管理等;4.5.2.11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年检;4.5.2.12办理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监控、专利申请、保护事务;4.5.2.13制定与实施商标、专利使用、管理制度;4.5.2.14制定与配合实施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4.5.2.15办理公证、鉴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4.5.2.16负责普法宣传教育规划与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活动的组织与安排、监督、检查、考核、评比;4.5.2.17开展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决策法律咨询、业务事项法律问题咨询等;4.5.2.18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或仲裁活动;4.5.2.19制定实施聘用外部律师的程序与管理办法,办理聘用合同,建立律师工作档案;4.5.2.20负责选聘外部律师,配合其做好专业法律事务或诉讼业务,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4.5.2.21办理企业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4.6法律顾问权利与义务4.6.1权利4.6.1.1出席或列席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涉及法律事务的会议,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4.6.1.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或所出资、所管企业的文件、记录、报表、账目等档案资料;4.6.1.3办理法律事务时,向有关人员或部门调查取证;4.6.1.4审查、会签、签署各类合同和重要法律文书;4.6.1.5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对企业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向集团公司报告;4.6.1.6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法律意见书》;4.6.1.7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4.6.2义务4.6.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执行本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4.6.2.2学习和掌握必备的电力生产经营管理知识;4.6.2.3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主动履行工作职责;4.6.2.4对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4.6.2.5保守国家秘密和本企业商业秘密。5业务管理5.1管理体制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本企业自主管理与基于产权及管理关系依法定程序实施必要的集中统一控制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1.1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应依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对于特定专项法律事务,出于人员、工作量等方面的原因,可专项委托外部律师办理,建立内外结合的工作管理机制;5.1.2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企业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5.1.3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事务工作的政策,指导、监督所出资或所管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5.2要求法律事务管理应当以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为主、以事后补救为辅,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监督机制:5.2.1建立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的管理体系5.2.1.1法律事务工作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以法律服务体现法律监督职能;5.2.1.2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会议,应当有法律顾问参加;5.2.1.3有关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租赁、产权转让等重大经营活动的关键环节,应当附有法律意见书;5.2.1.4具有履行意义的法律文书,应当附有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5.2.1.5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征求法律顾问意见;5.2.1.6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应当有法律顾问参加或承办。5.2.2建立行政、民事纠纷预控与处理管理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5.2.2.1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强制执行、对外担保责任兑现等有关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所在部门必须向法律顾问报告;5.2.2.2所在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证据及情况说明材料;5.2.2.3法律顾问应提前介入,收集、保全证据。5.2.3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向集团公司提出的处理有关纠纷或案件的请示、报集团公司审批或备案的重大经营项目或重大事项法律文书,以及向集团公司报告的重大案件,必须附有所在企业及/或直管单位意见,及其法律顾问意见。5.2.4对涉及法律问题事项的审批,承办部门应将法律顾问意见一并报送主管审批领导,并附有是否采纳的说明,法律顾问意见应附事项相关资料一并存档。5.3集团公司及二级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指导、监督职责5.3.1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机构5.3.1.1建立集团公司及所出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管理体制与组织、制度、物质保障机制;5.3.1.2指导或组织集团公司及所出资企业法律顾问再教育和业务集中培训工作;5.3.1.3组织开展法律事务重大课题研究工作;5.3.1.4协调处理集团公司及所出资企业重大案件及其它重大法律事务;5.3.1.5组织建立集团公司及所出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信息资源共享、良好实践推广平台;5.3.1.6安排、部署、检查、指导集团公司及所出资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5.3.1.7对发现的有关集团公司及直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5.3.1.8对直管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法律顾问的任免,实施备案管理。5.3.2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5.3.2.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制度及政策;5.3.2.2协调所出资、所管企业重大案件的处理及其它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工作;5.3.2.3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5.3.2.4对本企业及所出资、所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5.3.2.5协助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开展集团公司及所出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信息资源共享、良好实践推广平台建设工作;5.3.2.6对所出资、所管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法律顾问的任免,实施备案管理;5.4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下述项目的法律文书,应当在办理前(至少15个工作日)由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填写《重大事项法律文书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连同相关批准文件、决议、情况说明,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备案:5.4.1利用外资项目;5.4.2企业合并、兼并、联营项目;5.4.3投资、借款、担保项目;5.4.4资产转让、收购、租赁(房屋租赁除外)项目;5.4.5其它可能影响集团公司股东权益的项目。5.5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发生的下述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应当自收到法院或仲裁庭立案通知后5日内或者自行和解前(至少10个工作日),将《重大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报告表》(格式见附件2),连同关于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的书面报告,有关事实的证据材料,所涉及的法律及其它相关规范性文件,由集团公司直管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其中,涉及向国资委报告及申请协调事项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按《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5.5.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诉讼或非诉讼案件;5.5.2企业职工在履行职务时,其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5.5.3涉外经济纠纷案件;5.5.4涉及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的案件;5.5.5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的案件;5.5.6所出资企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它重大案件。5.6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办理专项法律事务的管理5.6.1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办理专项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统一归口管理,负责对外联络、选聘、聘用、考核事项的办理,需用业务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5.6.2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外聘常年法律顾问,需将受聘者应聘资料及办理手续,报上一级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审查备案。5.7统计报告制度5.7.1每年7月20日、1月20日之前,对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法律事务半年及年度工作情况,应由集团公司直管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机构;5.7.2报送内容包括半年或年度工作总结,以及法律事务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7);5.7.3对于需要报送的特殊重大事项分析报告,按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的安排或集团公司直管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的要求执行。5.8协作与配合5.8.1对集团公司及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课题的研究、有关法律文书范本的编制、工作论文、培训教材的编写等重大事项,所出资企业法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