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融资代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主导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提高市投融资平台融资代建政府主导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融资代建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代建项目是指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编制并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由市财政性资金投资且明确建设单位和融资代建单位的项目。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与融资代建单位签订融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合同,由市财政部门签证。第四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融资代建单位做好融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第二章融资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第五条融资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一)协助建设单位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二)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三)负责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法》行使建设单位的权利,履行建设单位的义务;(四)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五)负责工程质量的管理;(六)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七)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八)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工作:1.负责代建项目的融资,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控制融资成本和资金使用成本,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哦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按《南昌市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3.负责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设立项目基建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九)负责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十)负责其他代建管理工作。第三章融资代建项目的推进第六条政府融资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融资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融资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融资代建方式是由融资代建单位从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融资代建单位从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第七条融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与融资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后,融资代建单位依据《项目代建合同》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依法承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第八条融资代建项目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项目代建合同》将各项行政许可手续办理给融资代建单位,办理给建设单位的在批复文件或许可证书中注明代建单位名称。第九条融资代建项目工程决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之日起,融资代建单位依《南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理》和《南昌市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工程决算。第一条融资代建项目财务决算。自项目总体竣工验收之日起,融资代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精神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并报市财政局批复。第四章融资代建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融资代建项目账户的设置。市财政根据融资代建单位的要求在银行开设“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户”,并按融资代建项目在“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户”下设立二级分户。融资代建单位对融资代建项目必须单独建帐核算,完整反映融资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情况,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第十二条融资代建项目资金的融入。融资代建单位必须根据融资代建项目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按项目建设工程进度适时融入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如需提前融资的必须报政府批准后实施,融入的代建项目资金必须及时进入融资代建项目基建财务专户。第十三条融资代建项目财务费用。建设期的财务费用分项目据实列支,按实际贷款利率(不大于基准利率)计算列入项目成本,对虽进入融资代建项目基建专户但实际用于非融资代建项目的融入资金产生的财务费用不能计入项目成本;实际发生的财务费用小于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财务费用部分的50%用于奖励给融资代建单位。融资代建项目办理工程财务决算后需支付的贷款利息按项目据实核算。第十四条融资代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所有融资代建项目必须根据《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06】58号)的规定由市财政局委派项目会计。委派会计依法对代建项目资金实施会计核算日常监督。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融资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流向的管理,根据当年政府财政性资金的筹集情况,有计划的拨付资金给融资代建单位用于支付各项建设成本和工程财务决算后的财务费用。第十六条融资代建项目资金拨付程序。融资代建单位必须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融资代建项目报表制度。融资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前期阶段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表;项目建设期间,代建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并应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融资代建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月报表》。第五章融资代建费用第十八条融资代建项目的代建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并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融资代建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融资服务费等,由融资代建单位按项目概算总投资的2%分期计提。第六章奖惩规定第十九条融资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山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融资代建单位赔偿。第二十条加强对融资代建项目的稽查、审计和监察,融资代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融资代建单位赔偿。第二十一条融资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方案或因管理不善等造成工程决算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融资代建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融资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因工作疏忽、过失,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负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预算有节余,节余资金的20%作为对融资代建单位的奖励,并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核准后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南昌市财政局、发改委、建委按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OO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