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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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某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法律事务管理包括行政类法律事务管理、项目法律事务管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和外聘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管理。第三条处理法律事务,要坚持掌握主动性,依法维护公司权益的原则。办理过程要明确主办部门,以主办部门为主进行处理;要规范报告备案程序,完善处理机制;要建立分析总结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的知情人员,对于案件所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依照法律规定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保密责任。第五条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破产程序、强制执行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案件。本办法不适用于劳动纠纷案件,劳动纠纷案件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综合发展部(以下简称“综发部”)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设立法律事务岗位专职处理法律事务,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公司综合性法律事务管理及国投总部和国投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下达的各项法律事务工作;(二)负责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事务律师聘用的管理工作;协助外聘律师为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三)负责公司重大决策中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公司决议、规章制度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四)参加公司投资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及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设计、合同谈判等工作;(五)办理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正等法律事务,做好公司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七)负责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工作,协助人力资源岗开展法律培训等工作;(八)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第二章行政类法律事务管理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由综发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势对外出具涉及公司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等方面的证明、承诺、说明、确认、授权等法律事务文件,如确需出具,经综发部审核及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公司统一出具,并由综发部和相关部门备案。第八条综发部应及时向其他业务部门反馈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发现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综发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涉及相关业务部门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第九条综发部负责将有关纠纷案件档案、法律文书、书面法律意见等相关资料及时存档。第十条根据公司工作需要,综发部制订公司年度法律法规培训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第三章项目法律事务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合资合作、股权转让、债权回收、资产抵押、担保、大宗采购、借贷款、房屋租赁、贸易等法律文件由主办部门指定人员拟定办理,综发部法律事务人员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并依据事项具体情况,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进行复审。第十二条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原解决方案时,项目管理人员应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应当关注诉讼、仲裁的全进程,密切跟踪诉讼、仲裁的最新进展,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第十四条法律文书修改及项目诉讼、投资、退出等事项分析、论证均需由外聘律师出具书面意见。第四章法律纠纷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投资企业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包括以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及仲裁程序进行处理的纠纷案件,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综发部,任何部门不得私自处理纠纷。第十六条公司发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纷案件,须按照《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一)涉案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二)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三)涉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公司重大权益或对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第十七条其他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相关规定:(一)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分管领导为组织人,综发部为主办部门,公司另有决定的除外。(二)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案件,必须有外聘律师参与处理过程。(三)公司各部门有义务配合综发部、外聘律师进行纠纷案件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收集相关制度、规章、档案,派人配合调查取证等。第十八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必须经过相应的授权,未经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或公司任何单位名义处理纠纷案件。第十九条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须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公司各部门在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应于知道纠纷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收到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提出处理意见期间,可视情况征求所聘律师事务所或国投总部法律事务部的意见。(二)公司各部门需公司授权处理意见时,应向综发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授权的申请报告;案由、案情、主要证据及纠纷处理意见;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综发部收到纠纷案件相关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上报公司领导。(四)综发部根据公司领导处理意见自纠纷案件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授权手续或其它有关工作,并通知申办部门;需要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及时通知申办部门。第二十条纠纷案件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或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考核扣奖、责令赔偿、撤销职务、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一)未经授权私自对外处理有关纠纷案件;(二)超越职权范围处理有关纠纷案件;(三)借办案之机谋取个人利益;(四)在承办经济案件中玩忽职守或重大疏忽造成损失;(五)对部门纠纷案件管理混乱,档案材料、台帐严重缺失,造成重大损失的;(六)不积极配合纠纷案件主管部门收集证据、处理案件,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利用承办纠纷案件进行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纠纷案卷归档管理综发部应建立公司纠纷案件处理台帐,详细记载有关情况;案件结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有关案件的代理人、承办人应将案件基本情况、处理过程及结果等形成书面材料;案件涉及部门将经验教训形成书面材料,会同案件主要材料、结案法律文书等提交综发部保存归档。第五章外聘律师事务所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和办理专项法律事务,原则上在国投总部律所备选库中选聘律所。因特殊原因需超出备选库范围的,应向国投总部法律事务部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核后报送总法律顾问审定。第二十三条公司选聘律所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特殊情况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在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进行询价和服务质量比较后选聘。第二十四条综发部对于外聘律师处理法律事务的文件资料以及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资质情况应当建档备案。对于处理公司委托的法律事务未尽职尽责或者处理结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再次委托或聘任其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第二十五条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工作范围:(一)公司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以及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事务;(二)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三)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四)公司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五)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六)应公司要求,就公司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七)应公司要求,讲授法律知识。第二十六条《常年法律顾问协议》或《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管理及外聘律师所考核应按照《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发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某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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