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合肥民间借贷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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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研讨詹涛DACHENGLAWOFFICE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主要内容:1、非法集资问题2、法人间借贷和互保3、基础法律关系的判断4、P2P网络贷款平台借贷法律关系5、民间借贷利息问题DACHENGLAWOFFICES1、非法集资问题涉嫌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等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专案组桐城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刘克胜案DACHENGLAWOFFICES通常处置程序1、成立专案工作组。2、制定处置方案。3、公告取缔。4、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5、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6、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7、集资款项清退。8、结案工作报告。DACHENGLAWOFFICES•刑民交叉的处理,先刑后民•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DACHENGLAWOFFICES•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DACHENGLAWOFFICES•2014《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孟案DACHENGLAWOFFICES•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不计利息,往息抵本”DACHENGLAWOFFICES•2015安徽《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无论是通过民事诉讼所确定的赔偿数额,还是刑事诉讼所确定的赃款返还数额,在统一执行、分配时,应遵循“相同事实,相同处理”的原则,即按照借款数额、已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情况等同一处理。•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借款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对于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效力也应随主合同的无效而归于无效。DACHENGLAWOFFICES•非法集资中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陆案DACHENGLAWOFFICES•《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DACHENGLAWOFFICES•《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DACHENGLAWOFFICES•民事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权的处理(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DACHENGLAWOFFICES•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五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淮矿物流案DACHENGLAWOFFICES•担保•所有权保留•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公证•债转股•……•淮南案、矿案DACHENGLAWOFFICES•2、基础法律关系的判断•让与担保•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DACHENGLAWOFFICES•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武案、姚案DACHENGLAWOFFICES•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保护出借人)•原出借人举证责任:1、借贷合意的成立;2、款项交付。•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丁案DACHENGLAWOFFICES•3、法人(其他组织)间借贷和互保•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ACHENGLAWOFFICES•以下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DACHENGLAWOFFICES•互保•解决途径:抵押、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置换;担保方式创新;企业互助基金;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5〕63号•7.……开展“大湖名城”中小微企业政保贷业务,市、县(市)区政府按1:3比例出资,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池,与企业互保池共同增信,银行按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池10倍放大,企业提供40%抵押(担保)即可获得单笔不超过2000万元的融资支持,企业缴纳2%贷款额建立互保池优先代偿风险,不足部分由银行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池按1:1比例分担;开展“大湖名城”中小微企业成长贷业务,市政府与市属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池,引导银行按10倍规模,采用无抵押股权质押等方式,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办,配合部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DACHENGLAWOFFICES•9.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突出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作用,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占全部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比重。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手续提供支持,对代偿、清偿办理过户等手续费减半收取。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引导在肥金融机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参与合作,对单户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原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银行和同级政府按照4:3:2:1比例承担代偿责任,2015年底实现全市区域和银担机构“两个全覆盖”。(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等)DACHENGLAWOFFICES•4、P2P网络贷款平台借贷法律关系DACHENGLAWOFFICES•P2P的监管•四条红线:一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十大监管原则。•“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P2P行业监管细则待出台。DACHENGLAWOFFICES•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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