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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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妇女权益保障法1、妇女的财产权益2、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3、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一、妇女的财产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如今,妇女已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那么在“妇女的继承权”、“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等具体方面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日常我们的工作中比较多接触到的与妇女维权相关的财产权益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法律基础《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①在以下情况,妇女可以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当妇女身为人妻,其丈夫死亡时,她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妇女身为女儿,其父母死亡时,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妇女身为母亲,其子女死亡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案例:厦门的吴女士的父亲在香港因意外过世,给四个子女留下一处房产,但没有立下遗嘱。后来她的大哥将房产证上父亲的名字换成了自己。吴女士结婚后,该房一直由大哥及父亲抱养的两个哥哥居住。1993年,该处房产被拆迁,三个哥哥都得到了安置房,惟独吴女士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哥哥的理由是:“女儿没有继承权。”评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案例中的吴女士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关系中男女权利平等。在遗产分配不公平的情况下,吴女士可以要求对父亲的遗产重新分配,调解不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出嫁的女儿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甲、乙婚后共生有三子一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建有四间房屋。甲、乙的三个儿子婚后每人各住一间,甲、乙夫妻住一间。其女儿婚后已搬到夫家居住。2004年和2005年,甲、乙先后去世,留下四间房屋及银行存款6万元人民币。在办理完父母的丧事后,甲、乙的三个儿子在瞒着其妹妹的情况下到银行取出了所有存款进行分割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所有房产均过户到他们的名下。其妹妹知道后,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但甲、乙的三个儿子以“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的女儿无权分割父母的财产为由,始终不同意把父母的遗产分给妹妹。问:甲、乙的女儿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评析:甲、乙的女儿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第九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和《妇女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所以出嫁女儿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案例王军与朱红于1975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并一直与王军的父母生活在一起,王军在1988年因车祸不幸去世,朱红之后没有再嫁,而是与公婆共同生活,精心照顾两位老人,直到2006年公婆相继去世。老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但没有遗嘱。王军的两个哥哥提出要分割遗产,方案是三兄弟平分,王军去世了,就由王军的女儿代位继承。朱红提出,自己一直与老人生活在一起,也应该分一部分遗产。几方因此发生争执,并上诉到法院。法院会怎么判决呢?答案:朱红有权参与遗产继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根据这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与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两个独立的继承权,相互不影响各自的成立。丧偶妇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是建立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基础上的,而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因此此案中,朱红、王军的女儿、王军的两个哥哥有权共同分割遗产。②对父母尽义务较多的女儿可以多分遗产《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③妇女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2、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婚姻、家庭中的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目前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所有;第二种是在夫妻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财产各自所有;第三种也是在夫妻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注意两点:一个是这种约定,特别是各自所有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之间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债权人还是可以向夫妻双方要求清偿。另一个是,自从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原来的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通过八年的共同生活,就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已经失效了。婚前财产永远是婚前财产,永远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案例:张平与王娟于1990年结婚,当时两人为避免将来产生财产纠纷,书面约定了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张平负担家里所有开支。婚后不久,张平做生意赚了钱,王娟便从单位辞职专心回家带孩子、照顾公婆。随着张平生意越做越大,夫妻关系出现了裂痕,2005年,张平以夫妻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娟也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张平补偿自己十几年来为家庭付出的青春。张平不同意,说这些年来家中所有开支都是由他提供,王娟没有任何收入,对家庭没有任何贡献,都靠他养活,如果要补偿的话,也应该是王娟补偿他。请问,张平和王娟的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答案:张平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王娟的提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王娟要求张平对她在这些年中对家庭所尽的义务给予补偿是有法律依据。婚姻法中这一条规定也肯定了妇女从事家务劳动,也是有价值的,有意义的,是应该获得补偿。当然,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看出,第一,不要轻易与丈夫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第二,不论丈夫多么有钱,妻子也应当坚持进入社会,有自己的一份工作,有独立生存的能力,这样不论丈夫有什么变化,自己也还是能够自食其力,保有自己的尊严。案例:男女双方结婚后,他人就南方婚前所欠的债务,要求女方偿还,女方是否有偿还的义务?2005年4月,张某在结婚前向姐姐借了1.5万元,并出具“今借姐姐人民币15000元,婚后两年内归还,特此证明”的借条。结婚不到两年,张某就和妻子离婚了,他借姐姐的钱也一直没有还。于是张某的姐姐将张某及其前妻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债务。请问:张某的前妻对此债务有偿还的义务吗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本案中张某的前妻对此笔债务没有偿还的义务,除非张某的姐姐有证据证明张某所负的婚前债务是用于其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张某的前妻才有偿还的义务。案例:婚后妇女赠与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于1997年和曹某结婚。2002年,赵某的寡母过世,母亲的房产就给了赵某。今年5月,赵某的丈夫因有外遇向其提出了离婚。如果离婚,请问:赵某母亲给赵某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分析:《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男方能否分享女方应继承的父母遗产,关键在于女方的遗产是否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确认女方所得遗产是否经过了遗产分割这个程序。如果女方与其他继承人经过了遗产分割这个程序,该房产已明确归女方所有,遗产取得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给男方一半。同时,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赵女士的母亲立了遗嘱,写明去世后遗产归赵女士一人所有,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经过了遗产分割程序,那取得的遗产也只属于赵女士个人的财产,她的丈夫则无权要求分割。二、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法律除了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女性,实行男女同工同酬这些平等的劳动权益以外,还特别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国家除了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之外,还特别推行生育保险制度。1、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①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平等《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案例:用人单位可否因为怀孕辞退女职工?女工郑某在某制衣厂打工,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间为2006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10日。2006年8月,新婚不久的郑某怀孕。2007年1月10日,用人单位告知郑某其合同已到期,要终止劳动关系。郑某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其劳动权益,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实践中像郑某那样因怀孕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该如何进行处理?1、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2、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法律对妇女实施特殊的劳动权益保护《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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