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培训2)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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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华继师鹤壁煤业技师学院《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1、国家实行产业机构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2、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将资源面积小,管理投资不到位,安全系数小的小煤矿划归到大煤矿管辖,充分发挥大型煤炭企业管理、技术、资金、人才优势,大力培育发展大型现代化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着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3、目的: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二)、兼并重组的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2.坚持“一个矿区以一个主体开发为主”和就近适量的原则,遵循地质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兼并重组区域,确定兼并重组主体;大力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优先兼并重组相邻相近煤炭企业和整合煤炭资源。3.坚持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的原则,依托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实现规模化经营。4.坚持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原则,统一安全标准,统一准入条件,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兼并重组的范围、目标和方式•(一)兼并重组的范围。•1.此次兼并重组的重点是全省年生产规模在15-30万吨的煤矿(含15和30万吨,不包括年生产规模100万吨以上煤炭企业所属矿井)。•2.具备豫政〔2010〕1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上煤矿,可单独组织生产•(二)兼并重组的目标。•1、到2010年年底,全省要力争建成3个年产5000万吨的特大型煤炭企业;•2、省骨干煤炭企业控制的煤炭资源量占全省占用煤炭资源量的85%以上,产量占全省总产量的75%以上;•3、单个矿井生产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三)兼并重组的方式。•1、以省骨干煤炭企业为主体,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转让、联合重组、控股等多种方式,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2、鼓励大型煤炭企业联合重组;•3、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4、非国有煤炭企业之间或非国有与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三、兼并重组的实施•(一)确定兼并重组主体。•1、大力支持中平能化集团、河南煤化集团、义煤集团、郑煤集团、神火集团、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等大型煤炭企业作为兼并重组主体,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实现规模化经营。•2、年生产规模10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可兼并重组中小煤矿。•3、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所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二)划定兼并重组区域。•按照兼并重组基本原则,在遵循现有煤炭生产布局的基础上,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原则上以以下矿区为主:•1、中平能化集团:平顶山矿区、韩梁矿区、临汝矿区、禹州矿区、郏县矿区;•2、河南煤化集团:永夏矿区、鹤壁矿区、安阳矿区、焦作矿区、济源矿区、新乡矿区;3、义煤集团:义马矿区、陕渑矿区、新安矿区、偃龙矿区、宜洛矿区、汝阳矿区;4、郑煤集团:新密矿区、登封矿区、荥巩矿区、新郑矿区、三李矿区;5、神火集团:永夏矿区、禹州矿区;6、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可利用自身技术力量优势,兼并重组中小煤矿。7、省骨干煤炭企业或年生产规模10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已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原隶属关系不变。四、兼并重组的工作步骤•兼并重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时间为一年半。(一)第一阶段(2010年2月-3月):制定方案。对全省境内所有煤矿现状(包括:资源储量、地区分布、生产规模、所有制形式等)进行调查摸底,为兼并重组工作提供基础数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兼并重组方案。同时,召开专门会议对兼并重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二)第二阶段(2010年4月-2011年3月):组织实施。按照兼并重组方案,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确定被兼并重组小煤矿,制定配套措施,建立退出机制;兼并重组企业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签订相关协议,报国资部门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办理相关产权、证照变更或过户手续。•(三)第三阶段(2011年4月-6月):检查验收。兼并重组完成后,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总结。五、支持兼并重组的政策•兼并重组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生产经营管理;省政府将在资源、资金、税收等方面对兼并重组企业予以支持。•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二日河南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一、煤矿准入条件第三条煤矿生产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全省辖区内煤矿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模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模标准:1.新建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2.现有煤矿单井规模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以上;3.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所辖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二)全省各类煤矿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1.煤矿企业的安全准入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六证:(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证一照)(2)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2.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准入资格•(1)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准入资格•国有重点煤矿矿长和煤矿“五职”矿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机电副矿长)•①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②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③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④经过培训,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其它煤矿矿长和“五职”矿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机电副矿长)•①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中专以上学历•②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③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④经过培训,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准入•①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中专以上学历•②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③经过培训,取得《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持证上岗,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准入•①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②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符合要求并持证上岗。•(4)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准入•①煤矿其他从业人员要改变录用制度,变招工为招生。•②对煤矿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经过就业前培训,持证上岗,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办理意外伤害保险。•(5)加强对《安全资格证书》颁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①国有重点煤矿(公司)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②对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10人至2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总经理,吊销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颁发。③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两次30人至4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董事长,被吊销《安全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核发。•3.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4.煤矿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对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不得将井下工程层层转包或以包代管。•5.煤矿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采掘工程每月实测填图,并按照隶属关系,及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6.煤矿在用巷道净断面能满足通风、行人、运输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通风巷净高不低于2米,净断面不小于8平方米;采区巷道净高不低于1.8米,净断面不小于5平方米。煤巷采用金属支护(包括锚网支护),岩石巷道应采取光爆锚喷、砌碹或其他复合型支护形式,杜绝木支护。•7.煤矿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炮采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煤矿井下必须采用机械化运输。•8.煤矿实行双回路供电,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空气压缩等各类设备保护齐全可靠;防爆电气设备有产品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定期对各类机电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查,设备运转运行良好;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皮带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杜绝电气设备失爆。•9.煤矿通风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规定,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完善的井上下瓦斯抽放系统,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综合治理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10.煤矿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在采掘作业前消除突出危险。二、监督管理•第八条各级政府是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各类煤矿实行综合监管。•(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能源、公安、工商、电力、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其相应的监管监察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三)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要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九条打击和查处非法违法煤矿由产煤省辖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分级负责并组织实施。关闭煤矿由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作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政府参与关闭工作。关闭煤矿必须达到切断煤矿所有供电电源、拆除生产设备、填实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收缴民爆物品的标准。•第十条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明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与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监管队伍,组建煤矿瓦斯和水害等专业技术研究或服务机构,为所辖煤矿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三、问责•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于2日内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关闭。•第十二条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依法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依法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煤矿企业未依照规定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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